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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終止

發布時間:2021-08-15 12:04:53

1. 終止建築施工合同

1、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第八十四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2、因合同已經簽訂,可按照合同規定取消合同,並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更換中標單位。

2. 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2) 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3) 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4) 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5) 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 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2)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3) 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3.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建築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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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應該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應該怎麼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工商總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第16.1.3 條規定,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後,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第16.2.4條規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後28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並按以下約定執行:
(1)合同解除後,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後,因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完成現場的清理和撤離;
(5)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項。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後的清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5. 建設工程合同如何解除,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後怎麼辦

一、建設工程合同如何解除如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樣,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對於協議解除,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又不違反法律規定,一般應予准許。對於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情形。但這些規定過於原則,對於建設工程合同來講,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別從發包人的解除權和承包人的解除權兩個方面加以說明。(一)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發包人可在四種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權: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9條的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上述規定是解釋《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具體適用情形,主要是從發包人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發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權的角度進行了規定。上述解釋沒有就《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其他情形進行規定。從審判實踐上看,發包方在發包工程時處於優勢地位,承包人為承攬工程競爭激烈;但隨著合同履行,承包人進場施工後,發包人的優勢地位也隨之減弱。解除合同對雙方來講,損失都很大,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態,應按照《合同法》規定,限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而《合同法》關於法定解除的規定比較原則,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問題,應進一步明確解除權行使的具體情形,從而達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二、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後怎麼辦根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包含了三層意思:(一)合同解除原則上向前沒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按有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及方式進行處理,不發生恢復原狀,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具體規定為,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解除後,如工程質量合格,不存在恢復原狀的問題,當事人一方主張恢復原狀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但當發包人沒有支付已履行部分工程價款時,不能認為支付工程價款是已經履行的部分,因此需要判令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這樣處理表面上看是在解除合同的同時又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但實質上是對合同解除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且仍然是向後解除的情況,即未履行的部分還是不再履行)(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司法解釋關於合同無效,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規定處理即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一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行業規定的標准,這里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建設工程質量雖然不合格,但經過修復,可以使缺陷得到彌補,並通過工程竣工驗收。這種情況下,發包方仍然可以接受建設工程,並在修復後繼續利用建設工程。按照《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應當對建設工程予以折價補償,故而發包方可以要求減少工程價款或者由承建方承擔修復費用。另一種情況是,建設工程的質量缺陷無法通過修復予以彌補,不能通過竣工驗收,建設工程喪失利用價值。對於沒有利用價值的建設工程,只能重新進行建設,故而承包人沒有請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三)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於合同解除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作出的處理,因此因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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