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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的種類

發布時間:2021-08-15 13:53:02

A. 無效合同的種類包括哪幾種

無效合同的種類包括以下四種:

1、第1種: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合格,表現為: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

2、第2種:訂立合同的內容不合法,表現為: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b、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c、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d、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善意取得。

3、第3種: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4、第4種:部分無效合同,部分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餘部分內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1)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的種類擴展閱讀:

無效合同的定義: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義,不僅包括合同訂立過程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包括已經成立的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從而屬於無效合同。

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於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無效合同的特徵:

1、具有違法性

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B. 建築工程合同屬無效的種類有哪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中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如屬於違規及違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C. 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D. 哪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法律明確規定無效的情形
1.《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為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解釋》第5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當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該施工合同按有效處理。
3.《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二、法律未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
1.《合同法》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需注意: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予以接受,則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
2.《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因此,沒有按國際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

E. 無效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有哪幾種情形

無效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有哪幾種情形

一、不具有經營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二、超越資質等級訂立的建築工程合同。

三、違反有關招標投標規定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四、違反有關轉包規定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五、違反有關分包規定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六、沒有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

七、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三無」建設工程合同。

八、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問題。

九、關於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的效力問題。

十、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其他無效情形還有:

1、採取欺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設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建設工程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建設工程合同。

5、違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

十一、關於含有帶資、墊資內容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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