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EPC+O&M總承包模式是什麼意思
「EPC+O&M總承包」模式意思是承包方擁有該項目設計、采購、施工權和負責對設備的運營與維護。
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頭字母縮寫。其中文含義是對一個工程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
O&M是: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運行和維修,操作與保養。
EPC+O&M總承包模式: (EPC+O&M)是沒有實際意義的,關鍵在於(總承包)是什麼施工方的。
EPC總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徵:
(一)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發包人(業主)不應該過於嚴格地控制總承包人,而應該給總承包人在建設工程項目建設中較大的工作自由。
譬如,發包人(業主)不應該審核大部分的施工圖紙、不應該檢查每一個施工工序。發包人(業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進度、了解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同要求,建設結果是否能夠最終滿足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的功能標准。
(二) 發包人(業主)對EPC總承包項目的管理一般採取兩種方式:即過程式控制制模式和事後監督模式。
(1)所謂過程式控制制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聘請監理工程師監督總承包商「設計、采購、施工」的各個環節,並簽發支付證書。
發包人(業主)通過監理工程師各個環節的監督,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FIDIC編制的《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2)所謂事後監督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一般不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驗收環節較為嚴格,通過嚴格的竣工驗收對項目實施總過程進行事後監督。FIDIC編制的《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三) EPC總承包項目的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整個過程負總責、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及建設工程的所有專業分包人履約行為負總責。也即,總承包人是EPC總承包項目的第一責任人。
B. 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分類有哪些
三、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
在項目管理中,辦法細化了建設單位可以委託的項目管理單位類別,包括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其中後者主要針對政府投資項目。
在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條件中,資質方面辦法補充規定以「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與部分省市試點的職業資格與職稱比照認定趨勢一致;經驗方面辦法將「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修改為「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施工項目經理」,對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予以區分,並明令禁止項目經理兼任。
在項目投資管理中,辦法補充規定了「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這與《政府投資條例》中的「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規定一致。
在法律責任中,辦法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基礎之上增添了責任追究情形,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也需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不難發現,辦法體現了制定規章的一致性原則,也貫徹了政府職能轉變、嚴守質量安全等新形勢。當然,辦法中也保留了徵求意見稿中不少創新條款,因此部分新型監管方式得以塵埃落定。如圍繞風險管理,辦法明確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也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範風險能力。以法治促改革,以創新促發展,工程總承包也將走上加速發展之路。
C. 用EPC工程總承包的模式做項目的好處是什麼
1、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總價合同條件下,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
2、最大的好處是甲方管理很輕松,非常輕松
3、乙方也能最大限度得達到合理利潤
D. 「EPC」和「工程總承包」的區別是什麼
EPC是工程總承包模式的一種。它們是包含關系。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E. 工程總承包模式 和施工總承包模式的區別
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一般又被稱為「交鑰匙承包」,是指建設工程任務的總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並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由該承包人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直至工程竣工,向發包人交付經驗收合格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設工程的發承包方式。
施工總承包,是指建築工程發包方將施工任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承包單位。
這二者承接的任務不同,前者的任務可以是勘察、設計、施工都是由其來承包,而後者只是承包施工任務。
F. 建設工程EPC總承包模式實施方案
信用管理研究|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施工企業信用風險分析-工保網
3、建築施工企業信用風險管理
在工程總承包模式快速應用推廣的當下,建築施工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著手:
建立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信用風險管理制度,是成熟建築市場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中較為重要的一項。依據企業制定的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管理人員能夠通過對相關信用主體進行動態的信用風險識別、跟蹤、評估、應對,有效地降低業主、分包商信用風險。如項目投標前對業主資信情況和項目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分包商資信、業績、管理實力進行調查評估等。
目前國內建築施工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設普遍處於空白狀態,缺乏相應的人才、團隊、技術與管理實力,上述信用風險管理內容可以通過委託專業的信用管理服務機構完成。
拓展融資渠道,提高抗風險能力
業主方「拖欠工程款發放」與「保證金退還」是造成施工企業財務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墊資帶資」等不規范市場現象屢見不鮮的情況下,這種財務風險更被放大化。融資,是企業提高自身財務抗風險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通過增加融資渠道,提高融資額度,保證財務資金來源的多樣與穩定,幫助企業具備更強的財務抗風險能力。
重視合同管理,善用工程擔保
在合同簽訂階段,建築施工企業應重視合同條款、內容的制定,明確與業主方的權利責任劃分,如工程款的支付節點、方式、違約責任等,降低後期業主拖欠工程款發放風險。善用工程擔保制度,向業主爭取工程款支付擔保,而後通過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為自身應收工程款形成保障。
利用工程保險,建立保險保障
工程保險是應對各類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財產、職業責任風險的有效保障方式。工程總承包模式下,建築施工企業作為總承包單位對項目工程的投資、進度、質量與安全控制全面負責,應重視工程保險投保,利用建安一切險、IDI保險、安責險、各類職業責任險為項目提供財產、質量、安全等全方位的保險保障。
G. 請問EPC工程建設模式是怎麼回事 請詳細解釋下
(1)在EPC模式下,由於承包商在設計的早期階段就介入了項目,因此能夠將其在施工方法、降低成本、縮短工期、設計在施工中實現的可行性等方面的知識專業技能體現在設計文件中,有效地優化設計;
(2)由於設計和施工人員在設計階段就有較多接觸和交流意見的機會,當項目在施工階段遇到問題時,有了前期的充分交流的鋪墊,問題的解決將更加便捷、容易,可提高工程建設效率,避免無謂的扯皮;
(3)EPC模式尤其適合能夠邊設計邊施工的工程項目,其有利於縮短工期,使項目早日投入適用。同時,由於該模式下承包商負責了全部設計、采購和施工的工作,其利潤空間相對較大,因此業主可在承包價上爭取更低的價格,對業主比較有利;
(4)EPC模式也存有一定的風險,作為承包商來講,如果設計圖紙或技術要求說明中出現錯誤,必須有承包方來支付這筆費用,故比傳統承包方式中承包商承擔的責任大得多;對業主來講,該模式失去了傳統模式中原有的多道檢查監督機制,業主對項目的直接監控力降低。
另外,由於該模式尚屬於一種比較新穎的模式,還缺乏成熟的規范,在實施中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
H. EPC 和工程總承包有什麼區別
EPC總承包項目相對於單純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或施工總承包項目在許多方面差異很大,這些差異主要表現在:
1、項目管理幅度不同:
設計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最多再加上編制相關設備的招標文件、協助業主進行設備招標;施工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
而EPC總承包項目負責整個工程(或主體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調試開車,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業主負責的事項(例如:運行維護手冊編制、全廠運行標識、對業主運行人員的培訓等)。
2、合同模式和合同責任不一樣:
設計合同大多數為總價合同,通常設計合同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除非是惡意行為),其最高責任最高不得高於設計合同總價。
而對於施工合同而言,其合同模式通常是工程量清單/暫定總價/固定單價模式,承包商僅承擔其合同范圍內施工工作的相關責任,不對整個項目的工程進度、性能指標負責,而且其可以由於其他項目干係人的過錯(例如設計延誤、設計錯誤、供貨延誤、供貨缺陷等)或變更向發包人索賠。
而EPC總承包模式通常是採用總價模式,合同對總承包商有明確的合同目標(例如安全目標、質量目標和進度目標等)以及嚴苛的考核條件(例如機組性能考核指標和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標等),達不到目標或考核指標的處罰額度非常大;
在國外「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標」落實到合同條款就是「拒收」條款,這就非常可怕了,處罰額度大些也就算了,因為這意味著可以用「金錢」來彌補過錯,而「拒收」條件意味著拒絕接收整個工程,毫不誇張地說,嚴重時一個大型總承包項目為業主「拒收」就有可能導致總包企業破產!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採用總價模式的總承包商很難通過變更向業主索賠,只有當相對於總承包合同發生「范圍變更」(發包人改變總承包工作范圍)或重大技術條件改變方可向業主進行變更索賠;
總承包合同工作范圍內的設計變更造成的返工、延誤或供貨商的供貨延誤、質量缺陷等均無法向發包人索賠。
這意味著EPC總承包商承受著雙重壓力:
一方面建設單位通過採用總價模式的總承包合同將大部分以往傳統建設模式由業主承擔的重大風險轉移給了總承包商,總承包商承擔的是完全責任(一個有經驗的總承包商應該承擔的);
另一方面,由於總承包商的分包商(設計分包商/設備供應商/施工調試分包商)承擔的是有限責任,總承包商無法將合同風險完全轉移給相關分包合同責任方。
3、效益和利潤來源點不同:
設計合同對設計企業的效益利潤點來自設計人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固定總價模式下,完成設計所消耗的標准人工時越少,意味著成本越低、效益利潤越高;
施工合同對施工企業的效益利潤點主要在於降低專業分包成本、材料采購成本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合理帶來的綜合成本降低、整體效率提高帶來的效率,有些合同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單位會將索賠作為贏利的主要手段。
前面講了EPC總承包商面臨的風險,但往往「風險與機會並存」。
採用總價合同模式的總承包商,可以從設計優化入手,只要不違反總承包合同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要求,總承包商合理的「設計優化」不應導致合同總價的調整,從而可以通過設計優化取得效益,這就是為什麼許多書籍提出總承包項目「以設計為龍頭」的緣故。
第二,總承包商可以從「管理出效益」入手,由於EPC總承包模式實現了設計、采購、施工調試一體化,只要管理到位,相對於傳統業主自主建設模式一定可以在保證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進度、降低建設成本,從而取得綜合效益。這就是衡臣所說以「以項目管理為核心」。
4、工程目標和項目沖突管理思路不一樣: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目標很單純,僅對相關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目標負責,其目標與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建設目標無法完全統一;
說白了,他不會與發包人一條心,因為他僅對單項目標負責卻不對總目標負責,外部出問題往往成為自身履行目標不力的借口,甚至有些施工單位將其作為索賠機會心中暗喜。
而EPC總承包商的項目目標和建設單位基本上是高度統一的,例如項目安全目標、質量目標、進度目標和成本目標,並且建設單位(發包人)通過合同條款給了總承包商巨大的壓力。
採用EPC總承包建設模式後,工程建設的主體應該是總承包商、業主是監管單位、監理是業主聘請的施工管理監督單位。
5、工程干係人復雜程度不同:
設計項目面對的干係人比較簡單,其面對的通常都是由知識分子組成的業主管理人員、工程監理、施工調試單位技術人員、政府施工圖審查單位工程師等;
施工單位面對的干係人相對復雜,除了業主、監理、政府質量監督部門這類大多由知識分子組成的干係人外,施工單位還直接面對專業分包隊伍的包工頭和農民工;
而EPC總承包商不僅面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干係人,還面對眾多設備供貨商的干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