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發生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等原因,不能再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而按規定重新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行為。
②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如何審批
(1)轉讓申請。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補辦出讓手續。若市、縣人民政府同意轉讓,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申請人共同協商有關補交出讓金、用地條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雙方取得一致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簽訂國有建設用地轉讓合同。
(4)登記。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約定補交出讓金後,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其他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③ 對於劃撥土地的項目,建設用地批准書與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關系 是同時辦理的么繳費么
建設用地批准書是批准項目建設的依據,適用於所有建設項目,包括出讓與劃撥的項目;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是專門針對劃撥土地核發的,與出讓土地的出讓合同是相對應的。先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相關可咨詢土地部門。
④ 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有何區別
建設用地批准書是批准項目建設的依據,適用於所有建設項目,包括出讓與劃撥的項目。
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是專門針對劃撥土地核發的,與出讓土地的出讓合同是相對應的。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建設用地批准書》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用地申請按照法定程序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頒發的准予使用建設用地的證件,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法律憑證。
按照國家規定,《建設用地批准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寫和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以上參考來源:網路-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⑤ 國有企業改制中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有哪幾種方式
(1)以出讓方式處置土地資產。以出讓方式處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十分清晰地確定國家和國有企業的土地財產關系,不僅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可以對國有企業轉變為現代企業起積極促進作用。但是,這種處置方式需要改制企業繳納出讓金後才能取得相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這對於已經面臨重重困難的國有企業,無疑是相當沉重的經濟負擔,國有企業為了改制將付出極大的經濟代價。因此,以這種方式處置國企改制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一定的局限性。
(2)以租賃方式處置土地資產。企業通過簽訂租賃合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經出租方同意可以將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轉讓時,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同時轉移。這種處置方式不僅能較好地明晰土地產權關系,而且可以大大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因而能夠適應國有企業改制多種形式的需要。
(3)國家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制後的新設企業,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4)以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土地資產。目前大多數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是劃撥用地。一般來說,改制後的企業既然是按照現行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來的新型企業,就不應當再有劃撥土地存在。但是,由於國有企業改制是在極其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改制又是採取了多種形式,為了支持企業改制,還需要對某些企業的土地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保留劃撥方式予以處置。
⑥ 什麼是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式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式 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土地管理部門對企業原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辦理供地的處置方式。企業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有5種:補辦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和保留劃撥。
國家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依照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⑦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主要為有償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無償劃撥,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國家機關、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項目用地等。
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
⑧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
由建設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擬劃撥土地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二、審核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組織商定用地補償、安置或者拆遷安置方案。
三、批准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許可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後,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
四、劃撥土地
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有關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所確定的用地面積和范圍,到實地劃撥建設用地。
五、登記
建設項目竣工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
⑨ 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需要哪些資料
1、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申請表(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復印件),用地涉及地質災害的,提交《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復印件);
4、發改部門核發的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批准文件(復印件);中央、軍隊單位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交市住建部門核發的《規劃設計項目計劃通知書》(復印件)。
⑩ 在什麼情況下,國企改制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
國有企業改制有下面4種情況,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①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②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並、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③在國有企業兼並、合並中,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並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④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在上述第②、③、④種情形中,雖然企業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國有建設使用權,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能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