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3年第4號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於2003年4月11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張春賢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㈡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五十三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五十四條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九○年三月七日發布的《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㈢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介紹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經2002年4月4日交通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02年6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2年第3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招標、投標和開標、評標和中標、附則5章60條,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11號公布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4條決定,廢止《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號)。
㈣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的規定辦理。
㈤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一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二條被邀請的專家由招標人從交通主管部門提供的專家庫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的特殊招標項目,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由招標人直接指定評標專家。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參加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在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成員不得出席投標人主辦或資助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代表其所在單位,也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制約,應獨立、公正地開展評標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在評標過程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改變投標文件的內容和報價。
第四十六條評標辦法分為計分法和綜合評議法。
採用計分法評標,應當按照招標人事先制訂的計分方法,對投標文件的各項內容分別評分,按分數高低排出投標人順序。
採用綜合評議法評標,應當對投標文件的內容、投標人的資信、業績、人員的素質、監理方案及報價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提出各項評議意見,最後由評標委員會成員以無計名投票方法排出投標人順序。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准和辦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情況;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情況;
(四)評標採用的標准、評標辦法;
(五)投標人順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遇有本條前款規定的情況,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之日起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二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評標、中標的時間,自開標之日起至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止最長不得超過30日,大型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或者實行國際招標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評標、中標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0日。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15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參照《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訂立。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應當自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六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函或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招標人應當在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全部履行10日內退還履約保函或保證金。
㈥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招標人是按照規定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施工招標的法人(建設單位,以下同)或者其他組織。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相應的工程、經濟管理和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二)具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人是否具備自行招標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准許其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不符合條件的,應要求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一條水運工程實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或者具有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
(二)征地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實,能保證分年度連續施工的需要;
(三)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的報建手續;
(四)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第十二條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人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進行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招標人可選擇三個以上具有與招標項目相應資質和資信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實行邀請招標的,應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所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名單應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
第十三條水運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或專業工程招標,但主體工程不得肢解。招標內容應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說明。
第十四條水運工程施工招標工作由招標人組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方式;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將招標文件報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五)接收投標人的投標申請書和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六)對提出申請或應邀參加投標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七)將資格審查結果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八)通知申請投標人資格審查結果,向合格的投標人出售或發放招標文件;
(九)組織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標前會進行答疑;
(十)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十一)開標,審查投標文件的符合性;
(十二)評標,提出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
(十三)將評標報告、評標結果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
(十四)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五)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二)招標依據;
(三)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地點、工程類別、規模、招標范圍、施工工期和資金來源等;
(四)招標方式、時間、地點及報送投標申請書和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的起止時間;
(五)對投標人資質和資信的要求;
(六)對投標申請書和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內容的要求;
(七)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招標文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項目名稱、地點、工期和工程規模,遞交投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數,開標的時間、地點,通知評標結果的時間,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額度、提交方式、返還的時間和方式等;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二)合同主要條款:工程范圍、承包方式、承包金額約定、付款和結算辦法,工期要求,設計修改,質量要求,安全要求,工程監理,試車和驗收,獎勵和賠償等;
(三)技術規格書:分部分項工程量,設備的名稱、規格和數量,所用的標准、規范和技術要求,必要的圖紙和設計說明書等;
(四)評標原則、標准和方法。
第十七條如需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若需要編制標底,標底由招標人負責組織編制。標底在開標前應嚴格保密。
第十九條標底應參照國家現行定額和市場參考價格計算,並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或調整概算之內。
㈦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運工程施工市場的管理,規范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水運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本辦法所稱水運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標工程、通航建築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築物工程、安裝工程和支持系統及其輔助和附屬工程等。
水運工程施工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程序包括招標、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投標、開標、評標及合同簽訂等。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並具有與水運工程規模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和資信證明的潛在投標人,均可參加投標。
第六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業監督執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大中型、限額以上的水運工程項目和國家投資以及其他重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交通部負責。
小型、限額以下的水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航務管理局受交通部委託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小型、限額以下的水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七條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實行報審、報備制度。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招標文件、資格審查結果需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評標報告需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
㈧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在水運工程施工招標之前進行。擬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施工監理招標文件已編制完畢,並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的該招標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招標人)。
第九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工作相適應的工程管理、概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15日前,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監理單位投標。
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以發送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監理單位投標。
第十二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所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名單應當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可以對整個項目一次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使用功能、不同專業、不同實施階段,分標段、分階段進行招標,但不得將主體工程施工監理肢解或者只對部分工程施工監理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確定招標方式;
(二)編制招標文件,並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公布資格審查要求;
(四)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並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將資格預審報告及預審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五)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六)組織潛在投標人考察工程現場,並進行答疑;
(七)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八)開標並審查投標文件;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招標人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人簽訂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第十五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主要條款;
(三)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技術標准規范要求;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評標標准和方法。
第十六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須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地點、工程投資、現場條件、工期、主要工程種類、規模、數量;
(二)委託監理的工程范圍及業務內容;
(三)遞交投標文件的地點、方式和起止時間;
(四)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五)公布評標結果的時間;
(六)投標保證金的數量及交付、返還的時間和方式;
(七)投標文件的格式和內容要求。
第十七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與施工監理單位的主要權利、義務;
(二)施工監理的時間及范圍;
(三)施工監理的檢測項目及監理手段;
(四)對施工監理單位資質和現場監理人員的要求;
(五)招標人為施工監理單位可提供的檢測儀器和設備;
(六)必要的水運工程施工圖紙及地質情況等技術資料;
(七)招標人為監理單位提供的交通、辦公和食宿等條件;
(八)對施工監理費報價的要求。
第十八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技術標准規范要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依據的技術規范和有關標准;
(二)已被批準的水運工程設計文件提供時間和方式;
(三)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特殊技術要求;
(四)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通信聯系方式;
(二)招標工程的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工期、投資情況及工程的種類、結構、規模、數量等;
(三)報送投標文件的起止時間和地點;
(四)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五)投標文件的內容要求;
(六)招標人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將招標文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未按本條前款的規定通知投標人,給投標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二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發布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資格審查要求,向招標人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書及下列有關文件:
(一)投標人的營業執照;
(二)交通主管部門頒發或者認可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資質證書;
(三)投標人的組織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構成;
(四)投標人近年施工監理主要業績;
(五)其他與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資質有關的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四條屬於以下情況之一者,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無效:
(一)未按期送達的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二)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潛在投標人印章的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要求的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四)內容虛假的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的監理單位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的,應當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並在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註明。
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均應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將資格預審報告及預審結果報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資格預審合格並接到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當按時參加招標人主持召開的投標預備會、勘察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