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賠償損失包含哪些
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施工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造成的:
那麼,發包人可與施工人依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與承包人解除合同,發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來承擔,但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應予以結算,承包人發生的清場費、人員遣送費、機械設備轉移費等由承包人承擔。
二、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發包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造成的:
那麼,承包人可與發包人依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與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來承擔,包括: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人員怠工費、設備閑置費、送到施工現場材料或已簽訂材料供貨合同的實際損失費、貸款利息費、因對供貨人違約而應支付的違約金、工程設備和人員的保險費、清場費、人員遣送費、機械設備轉移費等全由發包人承擔。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
依據清單規范GB50500-2013,9.11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害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⑵ 發包方單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你應當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繼續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因為時效一般為2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應該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應該怎麼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工商總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第16.1.3 條規定,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後,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第16.2.4條規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後28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並按以下約定執行:
(1)合同解除後,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後,因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完成現場的清理和撤離;
(5)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項。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後的清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⑷ 發包人、承包人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條件與法律後果
一、建設工程合同解除
所謂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後,開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請求解除雙方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其法律特徵有:
1.建設工程合同須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發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開始履行或履行完畢之前,如果已經履行完畢,不發生解除合同的問題;
3.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為。
二、合同法關於解除合同的相關規定
(一)《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司法解釋規定的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己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四、司法解釋規定的承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五、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一)《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末履行的,終止履行;己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四)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⑸ 發包方單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規定,工地由甲方和乙方承包,工地主體由甲方和乙方承包而不應當再轉承包給了丙方。如果丙方是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那麼,恐怕甲乙雙方要承擔責任了。
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將不會產生什麼的法律後果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只能說會產生什麼的法律後果,不會產生的後果是無法預測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⑺ 雙方自願解除施工合同後的法律意義
雙方自願解除施工合同,結局就是雙方沒有任何關系了,合同條款中規定的一切內容都作廢,施工方可以繼續接別的工程,甲方可以找其他的施工隊完成未完成的工程。合同條款中的相應違約條款也都失效。這個合同簽訂後,千萬不要遺失,一定要保存好,如果條件允許,最好能到法院備個案。希望能幫到您吧。
⑻ 建設施工合同中,承包方擅自單方面解除合同,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對方接受8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且未提異議,合同生效。如果合同約定由單方無條件解除權,或者是因為對方的過錯而解除合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可能承擔因解除合同給向對方造成的工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