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認定建築工程「掛靠」行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❷ 如何認定工程掛靠中的法律關系
只要損失是由出借資質造成,發包人就有權請求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對承包人資質作了嚴格規定。承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目前,建築市場出借資質情形較為常見,如何確定出借資質的單位與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條規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第一,在借用資質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名義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資質的單位,實際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借資質方之名與借用資質方之實共同構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訂立。
因此,在對外關繫上,可將出借資質方和借用資質方作為一個整體,對發包人負責。
第二,出借資質一方通常會以收取管理費等名義向借用資質一方收取費用,因此應當對他人借用其名義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借用資質一方本無權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其違反法律規定通過借用資質獲利,因此也應當對其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目前建築市場上借用資質的情況較多,如果不讓出借資質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出借資質一方不會慎重選擇借用方,出借資質的違法現象會更加泛濫,對於提高建設工程質量、規范建築市場秩序有弊無利。
第五,根據《建築法》第66條規定,出借資質方與借用資質方應對建設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借用資質與掛靠的法律性質相同。對於掛靠關系,司法實踐中主流的觀點是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過錯在於出借資質,其所承擔的責任應與其過錯相當。實踐中,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主要是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
《建築法》第66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吸收了《建築法》第66條的規定。同時,建築施工企業出借資質還可能造成工期延誤等損失。
以上就是出借建築工程資質存在的法律風險,卓璽集團建議還是自家公司辦理建築資質更安全有助於公司快速發展。
❸ 住建部怎麼認定建造師有掛靠行為
建造師沒在注冊的公司上班,沒在注冊的公司上保險,工地開工後建造師沒在工地實際指揮施工。就這么認定
❹ 施工資質可以掛靠嗎
建築企業掛靠施工的現象在現實中是常見的,這種方式使被掛靠企業常常承擔著極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有些風險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問題。如何防範掛靠的法律風險,則是被掛靠企業應該考慮的重中之重問題。今天小編帶你了解建築資質掛靠這5個風險你必須重視。
1、施工合同無效,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均無法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價款回收無保障;
2、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對工程質量、工期、工傷和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掛靠人因掛靠工程項目拖欠材料供應商貨款或勞動者工資的,被掛靠企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引起的債務糾紛由被掛靠企業承擔給付責任,並且,被掛靠企業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5、政府相關部門有權沒收掛靠所得收益,並有權就掛靠行為對掛靠人、被掛靠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甚至被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那麼,建築工程資質掛靠轉讓風險如何防範和降低呢?小編為您總結了6個小方法。
1、對掛靠單位進行事前風險控制
要求掛靠單位提供基本經營資料,了解掛靠單位的資信情況,要求掛靠人提供履約擔保。
2、採用內部承包方式
被掛靠企業防範法律風險的根本之策就是不採取掛靠方式承包建設工程,而是採取內部承包協議的方式,因為內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許的,將掛靠項目實實在在地轉變為被掛靠企業的自有項目。
3、採用材料委託采購與勞務分包相結合的方式
這種方式實際上是將掛靠施工合同分為如下兩個合同:一是建築材料委託采購合同,被掛靠企業將建設工程的材料全部委託給掛靠人采購;二是將建築勞務合法地分包給有勞務資質的掛靠企業完成。
4、加強財務管理
為保證工程款的專款專用,有效避免勞資糾紛、材料款糾紛等,嚴格控制項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圍。
5、嚴格控制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
(1)被掛靠企業要成立專門的項目管理組,嚴格控制工程質量。
(2)完善勞務管理。為各自招聘的建築工人購買保險,以減少工傷事故發生時的風險承擔。
6、工程竣工後的管理
工程竣工後,被掛靠單位可要求掛靠單位將竣工的相關資料報公司備案,並將掛靠工程上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情況以書面形式給予說明。
小編在建築資質服務行業工作多年,對建築資質辦理、增項、升級、年審、轉讓以及安全許可證的辦理、延期、轉讓等有一些經驗,如果你有更多這方面的問題需要解答,歡迎私信我溝通交流。
❺ 什麼是工程掛靠如何認定
何謂掛靠,至今並無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現實的建築活動中的掛靠,是指沒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的行為。認定建築活動中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認定:一是實際施工人(即掛靠人)沒有從事相應建築活動的資格等級;二是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築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格等級;三是掛靠人在承攬施工任務後向被掛靠人交納一定的管理費,被掛靠人在收取費用後並不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或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等實質責任;四、掛靠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實為規避法律。根據《建築法》的26條第(2)款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格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本條可以理解為針對掛靠行為而作出的規定。掛靠是一種違反國家法律、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也是一種違反誠實信用,具有欺詐性質的無效民事行為,掛靠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除掛靠當事人應受國家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外,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根據《建築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自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依據以上認定掛靠的幾個要件,我們認為,你來信所述的情況不屬於掛靠,掛靠必須是被掛靠的施工企業明知而且故意採取此方法規避法律以達到贏利的目的。
❻ 住建部-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4月10日,住建部發布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及《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 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修改)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
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修改《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
刪去《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改)第五條第二款。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
第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方可使用。
工程建設中採用國際標准或者國外標准,現行強制性標准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准」修改為「加強履約管理,及時足額支付勘察費用」。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和第四款:「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建設單位應當驗收勘察報告,組織勘察技術交底和驗槽。「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代表建設單位進行勘察質量管理的職責。」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健全勘察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建立勘察現場工作質量責任可追溯制度。
「工程勘察企業將勘探、試驗、測試等技術服務工作交由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其他單位承擔的,工程勘察企業對相關勘探、試驗、測試工作成果質量全面負責。」
四、將第九條修改為:「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向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勘察技術交底,參與施工驗槽,及時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按規定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工程勘察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質量管理制度,授權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
「工程勘察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執行勘察綱要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落實本單位勘察質量管理制度,制定項目質量保證措施,組織開展工程勘察各項工作。」
六、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記錄應當在勘察過程中及時整理、核對,確保取樣、記錄的真實和准確,禁止原始記錄弄虛作假。鑽探、取樣、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主要過程的影像資料應當留存備查。「司鑽員、描述員、土工試驗員等作業人員應當在原始記錄上簽字。工程勘察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原始記錄進行驗收並簽字。「鼓勵工程勘察企業採用信息化手段,實時採集、記錄、存儲工程勘察數據。」
七、將第十六條中的「觀測員、試驗員、記錄員、機長等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方可上崗」修改為「司鑽員、描述員、土工試驗員等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安全生產、職業道德、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專業培訓。」
八、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建立工程勘察檔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在勘察報告提交建設單位後20日內將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試驗、測試原始記錄及成果、質量安全管理記錄歸檔保存。歸檔資料應當經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
「國家鼓勵工程勘察企業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九、刪去第十八條。
十、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應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工程勘察質量監管,檢查及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工程勘察質量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開展工程勘察質量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
(二)未提供與工程勘察有關的原始資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資料不真實、不可靠;
(三)未組織勘察技術交底;
(四)未組織驗槽。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的勘察儀器、設備不滿足相關規定;
(二)司鑽員、描述員、土工試驗員等關鍵崗位作業人員未接受專業培訓;
(三)未按規定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勘察技術交底或者驗槽;
(四)原始記錄弄虛作假;
(五)未將鑽探、取樣、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主要過程的影像資料留存備查;
(六)未按規定及時將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試驗、測試原始記錄及成果、質量安全管理記錄歸檔保存。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本單位勘察質量管理制度;
(二)授權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開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規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執行勘察綱要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二)未落實本單位勘察質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項目質量保證措施;
(三)未按規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簽字;
(四)未對原始記錄進行驗收並簽字;
(五)未對歸檔資料簽字確認。
十五、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❼ 最高院關於建築領域如何認定掛靠關系
1,找個熟悉的有資質的公司,談好管理費,簽訂合同,明確義務、責任。2,使用該公司資質、業績、章等去投標。3,中標以後,使用該公司一切東西簽訂合同,當然保證金啊什麼的關繫到錢的你出,但是走該公司過。4,合同簽訂後,你組織自己人馬進場,以該公司名義刻個蘿卜章,隨便蓋就是了。5,到合同節點,申請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當然工程量你來報,甲方付款給該公司,該公司出發票給甲方,抽掉管理費,再把錢打給你。6,,在沒拿到錢前,吃喝嫖賭抽的事兒是你來做的。7,你死命把8個的鋼筋拉成6個的,死命把黃沙當水泥用等等的錢你可以誰都不理,直接裝兜里。8,拿到錢後,該買豪車買豪車,該包二奶包二奶,你賺到錢,該公司賺到業績、幾個負責人對你笑嘻嘻,多麼和諧的事兒啊。如何掛靠,一個詞,山寨。就是要讓自己在甲方、監理、安監、質監看起來像那個公司,當然是在沒塞紅包前。山寨的前提是,小米看起來像蘋果,但基本功能不能沒有,所以,質量不能太差,就算修修補補也不能塌;死人不能太多,就算死100個也報31個。
❽ 如何認定工程轉包或掛靠,需要搜集哪些證據,法律依據是什麼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4年通過《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對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情形做了明確規定。
❾ 如何認定工程掛靠行為
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於掛靠:
(1)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築施工合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的;
(2)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3)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戶),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
(4)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系,均是以「委託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系的;
(5)施工合同約定由被掛靠人負責采購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並非由被掛靠人進行采購、租賃,或者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證據證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情形。
(9)建設部工程掛靠認定6擴展閱讀: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建築法的規定進行分包的,轉(分)包合同無效。根據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參考資料:網路-掛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