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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設工程法律有哪三大責任

發布時間:2021-08-15 18:51:5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三要素是什麼

合同法律關系包括合同法律關系主體、合同法律關系客體、合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合同法律關系主體是參加合同法律關系,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合同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合同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合同法律關系內容是指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⑵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的內容有哪些

1、法律責任分為
違憲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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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責任

(1)種類: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2)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3)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但也不限於財產責任,還有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4)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返還財產;修理;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被撤銷後,應當返還財產,方式是折價返還。參照合同約定價款或者按當地市場價據實結算。
3、行政責任
是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規范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受到的法律制裁。
(1)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2)行政處分: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4、刑事責任
(1)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3)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重大責任事故罪。
(6)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的,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⑶ 建設活動中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法律責任一般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其中民事責任又包括民事違約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因沒有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承擔的責任;侵權責任指當事人一方侵犯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所要承擔的責任。在建設領域中,存在大量基於民事侵權或違約的法律責任。

民事違約法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建設活動中造成違約的事實一般包括:建設工期延誤,建築產品質量不合規格、發包方拖欠工程款等。如果是因勘察設計質量問題造成工期遲延,由勘察設計單位來承擔責任,主要方式有減少或免收勘察設計費、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如果是施工單位延誤的工期,就要由施工單位來承擔責任,主要方式有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如果是由於發包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應對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發包方由於變更設計、提供資料不準或未按期提供必要的設計條件造成設計返工、新修設計而使施工方消耗的工作量,應給以賠償。

再有就是因建築產品質量不合要求造成的違約責任。如果是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質量不合格,應負責無償返修義務。如果是由於設計的原因或建材質量構配件的因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施工方可向責任方追償。如果發包方在工程驗收之前提前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責任,施工方將不負責任。

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這里的侵權包括對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常見的侵權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如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後,發生了牆體倒塌,致使住戶被砸傷、家庭財產被損壞,這時房屋承建人和銷售人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二是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單位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如在道旁為鋪設暖氣、煤氣、排水等管道挖溝時,夜間未設紅燈安全標志,致使行人在穿越道路時掉進溝里摔傷。三是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如在路旁施工時、工地圍牆損傷路人時,施工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另外,在提起民事侵權或違約責任訴訟時,還有個技巧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該法條指出,在民事法律糾紛中,如果涉訴案件即有違約又有侵權,那麼當事人就要做出對具體訴訟請求的選擇,也就是說,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要由原告做選擇,但不能將兩者同時作為訴請理由。

⑷ 建設工程法律關系內容

1、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2、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指參加或管理、監督建設活動,受建設工程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1)國家機關
國家權力機關,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國家權力機關參加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職能是審查批准國家建設計劃和國家預決算,制定和頒布建設法律,監督檢查國家各項建設法律的執行。
行政機關,是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它包括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2)社會組織
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社會組織一般應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必須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自然人
自然人也可以成為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如建設企業工作人員(建築工人、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執業人員等)同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即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
3、法律關系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在通常情況下,主體都是為了某一客體,彼此才設立一定的權利、義務,從而產生法律關系,這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學理論上,一般客體分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法律關系客體也不外乎四類。
1)表現為財的客體
財一般指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在法律關系中表現為財的客體主要是建設資金,如基本建設貸款合同的標的,即一定數量的貨幣。
2)表現為物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的並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
3)表現為行為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
4)表現為非物質財富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稱智力成果。
4、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權利和義務。
1)權利
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有權進行各種活動。權利主體可要求其他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權利,因其他主體的行為而使權利不能實現時有權要求國家機關加以保護並予以制裁。
2)義務
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承擔應負的責任。義務和權利是相互對應的,相應主體應自覺履行建設義務,義務主體如果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 在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中,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2. 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第八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4. 第八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 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⑹ 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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