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工程擔保制度
工程擔保制度起源於美國公共投資建設領域,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這項制度的推行保證了建築業快速健康的發展。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將其列入施工合同條件,國際貿易組織及許多國家政府文件都對工程擔保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工程擔保已經為世界建築行業普遍接受和應用的一種國際慣例。
工程保證擔保制度是一種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參與工程各方守信履約,實現公開、公正、公平的風險管理機制。依據"菲迪克條款",工程保證擔保來源一是專業化的保證擔保公司,二是銀行。但在美國,由於銀行不具備專業背景,工程保證擔保一般不由銀行提供。工程保證擔保包括16種形式,應用最多的主要有4種:
1.投標保證擔保。它主要用於篩選投票人。國外無建築企業資質審查,市場准入把關通過保證擔保人對投標人嚴格的資格審查來完成。投標保證擔保要確保合格者投票以及中標者將簽約和提供業主所要求的履約,預付款保證擔保。
2.履約保證擔保。業主得到保證,承包商將履行合同的一切條款。一旦承包商違約,保證擔保人要代為履約或賠償。
3.預付款保證擔保。它確保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工人工資、分包商及供應商的費用,將按照工程進度由承包商按時支付。
4.業主支付保證擔保。它通過對業主資信狀況進行嚴格審查並落實各項反擔保措施,確保工程費用及時支付到位。一旦業主違約,保證擔保人將代為履約。
案例見: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64/1528/248107.html
2. 工程款支付擔保與預付款擔保 有什麼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保險概念、保險責任、功能機制這三個方面:
一、保險概念區別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以工程項目發包人為投保人,以簽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為被保險人。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項目承包人將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預付款用於工程建設的保險。
二、保險責任區別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義務,且投保人拖欠的任何一期欠款已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未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返還被保險人已支付的預付款,或者投保人使被保險人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以預付款扣抵應付工程進度款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
三、功能機制區別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國家為防止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建立的建設管理制度。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險擔保形式,在功能機制上最大限度的發揮著「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保障作用」。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
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由於發包人預付工程款先於承包人實際施工,而建設工程項目款項數額通常較大,因此就存在工程預付款使用的信用風險。
參開資料來源:網路——預付款擔保
參開資料來源:網路——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3. 什麼是工程款支付擔保有哪位能夠說說看
一?·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應當採用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方式。擔保人對其出具的保函或擔保書承擔連帶責任。??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額度應與承包人或供應商提交的履約擔函額度相等。??三?·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方式為銀行和專業擔保機構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合同價款的10%,且不得少於合同約定的分期付款的最高額度。??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合同的約定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款項(工程質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五·?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按合同約定的分期付款段滾動進行,當一個階段的付款完成後自動轉為下一階段付款擔保,直至工程結算款全部付清。??六·?當業主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雙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協議。協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協議到期後業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銀行承擔擔保責任。??七?·因業主不履行合同而導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額被全部提取後,業主應在15日內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函。否則,承包人有權停止施工並要求賠償損失。
4. 在工程項目中,什麼是支付擔保
工程支付擔保是指;保證擔保人對業主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向承包商出具支付保函,保證工程款及時支付到位。一旦業主違約,保證擔保人將代為履約。實行業主支付擔保可以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現象的發生。
5. 請問:施工單位提交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應同時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這個是哪個文件規定的,有文件嗎謝謝!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質量保證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6. 工程款支付擔保
一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應當採用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方式。擔保人對其出具的保函或擔保書承擔連帶責任。
二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額度應與承包人或供應商提交的履約擔函額度相等。
三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方式為銀行和專業擔保機構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合同價款的10%,且不得少於合同約定的分期付款的最高額度。
四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合同的約定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款項(工程質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五·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按合同約定的分期付款段滾動進行,當一個階段的付款完成後自動轉為下一階段付款擔保,直至工程結算款全部付清。
六· 當業主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雙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協議。協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協議到期後業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銀行承擔擔保責任。
七 ·因業主不履行合同而導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額被全部提取後,業主應在15日內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函。否則,承包人有權停止施工並要求賠償損失。
7.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支付規定
發布背景: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36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政部、建設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約定調整:
第六條: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內容包含價款結算、協商依據、結算規定、支付規定、爭議處理、解決辦法、價款結算。
發布時間:2004年10月20日
條目:6章29條
目的: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8. 質量管理條例對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做了哪些規定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住建部壓實工程質量責任-工保網
另一方面,《通知》還明確:對因工程質量給工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這在《侵權責任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更進一步,也將推動建設單位履行質量監管責任,通過加強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資料管理和驗收管理等,確保追償權順利實現。
在《通知》之外,上海市住建委也於9月22日發布《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對地方建設單位提出了明確項目公司責任承續問題、積極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記分管理等要求。各地也應根據《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體辦法,多措並舉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
9. 建設工程擔保有哪幾種各類擔保有何具體規定
《工程保函示範文本》本月起執行!住建部全面修訂工程擔保合同-工保網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獨立保函還是非獨立保函,示範文本都強調「本保證擔保項下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並明確「貴方未經我方書面同意轉讓本保證擔保或其項下任何權利,對我方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旨在禁止轉讓、抵押、質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置保函項下的權益,充分保障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
不難發現,修訂後的工程保函示範文本更加貼合當前建築市場的需要,有助於解決當前工程擔保業存在的突出問題;且有助於明確各方權責,為工程擔保的健康發展帶上「緊箍咒」。這與2019年9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四項建設工程領域保證保險行業示範條款相承接,將有力推進工程建設領域擔保制度建設,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
10. 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表現形式是什麼,是保函還是其他的呢
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 留置、定金五種擔保方式。其中銀行保函和擔保公司擔保都是保證的形式。
此外還有抵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