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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層層分包稅費如何繳納

發布時間:2021-08-15 19:01:38

A. 工程總包與分包的稅款繳納和在建工程轉固問題

如果總包a分包部分工程給b施工,那麼b開具工程發票給a
,a可以在開具總包發票時扣除b已交的營業稅及附加後繳納稅款,b開具的工程發票可作為分包成本入賬。
如果b僅為a的材料、設備供應商,開具增值稅發票給a的話,那麼該部分稅金應該不可以抵扣,所得的材料、設備可以作為工程成本入賬。

B. 工程分包營業稅如何繳納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也就是說,存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應以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後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分包人應該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同時,按照規定,總承包人屬於法定的代扣代繳納稅義務人,在與分包方辦理已完工程價款結算時,還應以與分包方結算的工程價款為依據計算並代扣代繳其營業稅。總承包人代扣代繳分包人營業稅後,應按規定對分包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分包人以此作為其完稅憑證。 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往往涉及多個行政區域,而營業稅屬於地方稅,由於地方利益競爭,在納稅實踐中分包工程的納稅地點有時也成為焦點問題。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總承包人應該按照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扣繳分包或轉包人應繳的營業稅,即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在什麼地方就在什麼地方代扣代繳,具體來說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轉包,由扣繳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繳。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轉包,由扣繳人在扣繳人的機構所在地代扣代繳;如果分包或轉包人將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轉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該段跨省工程的營業稅亦由總承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代扣代繳。 如中鐵公司(駐北京)承包鄭州至武漢的某高速公路工程,把其中兩部分分包給甲、乙兩施工企業,分段分包或轉包後,如果沒有跨省,則這兩個施工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由中鐵公司代扣後,在工程所在地繳納;如果工程跨省,則跨省工程的營業稅,由中鐵公司代扣後在北京繳納;如果甲企業將所分包的跨省工程的一部分再次分包給丙、丁兩企業,若丙企業所分包的工程未跨省,其應繳營業稅由中鐵公司代扣後,在工程所在地繳納,若丙企業所分包的工程跨省,其應繳營業稅仍由中鐵公司代扣後在北京繳納。 另外,建築安裝工程的總承包人為境外機構,且其在中國境內沒有經營機構或代理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建築業營業稅稅款均由建設單位扣繳。 在會計核算時,分包工程的營業稅等流轉稅由承包方代扣代繳,並由承包方從每期的分包進度款中扣回,這部分流轉稅形成分包方企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與承包方自行完成部分的營業額相關的流轉稅形成承包方企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

C. 工程分包人應當繳納什麼稅

自然人承包工程所得,需要繳納的稅種及稅率:

1、營業稅(稅率為3%)

2、城建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適用稅率,這里的適用稅指納稅人所在地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大中型工礦企業不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3、教育附加費(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3%

4、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2%

5、水利建設基金(按照收入的0.1%來計提和交納)

6、個人所得稅:

7、印花稅 按購銷金額0.3‰

D. 承包一個建築工程項目,該如何納稅,有哪些稅需要繳

個人承包工程需要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等。

例子:個人承包不含稅總價格100萬的工程,到稅務局代開100萬的發票,需要繳納以下稅款:

增值稅100*3%=3萬元;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3*(7%+3%+2%)=0.36萬元;

個人所得稅預繳1%(每個地區略有差異);

100*1%=1萬元;

總計繳納稅款4.36萬元。

(4)建設工程層層分包稅費如何繳納擴展閱讀:

關於建築行業稅率的規定: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一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E. 建築施工工程分包人應當繳納什麼稅

某建築公司於2005年承包某單位辦公樓的建設,該建築公司對鋁合金門窗工程又實行了分包,由專門銷售並負責鋁合金門窗安裝的個體工商戶劉某承包,承包人與分包人也簽訂了分包合同。鋁合金門窗安裝結束後進行結算時,公司對劉某的分包收入按規定扣繳其「建築業」營業稅,但卻遭到劉某的拒絕,公司隨後及時通知了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調查了解,劉某拒不繳納營業稅是因為:近期,國稅部門已對其取得的包括鋁合金材料以及建安勞務收入全額徵收了增值稅。所以劉某認為:按照「稅不重征」原則,同一項收入,既然繳納了增值稅,也就不應當再繳納營業稅。對劉某取得的分包收入到底是應當繳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還是兩稅都應當繳納?稅務人員也有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只繳納增值稅,而不應當繳納營業稅。其理由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文(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通知》中「自產貨物」是指:「1、金屬機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2、鋁合金門窗;3、玻璃幕牆;4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本案中,雖然劉某加工生產的鋁合金門窗屬於「自產貨物」范圍,因劉某沒有建築資質,即便是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了建築業勞務價款,也同樣不符合上述文件的兩個條件,所以對劉某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勞務是一種混合銷售行為,應對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另一種觀點認為:既應當繳納營業稅,還應當繳納增值稅。為了平衡稅收負擔,也是為了防止個別納稅人採用「包工不包料」形式以規避納稅責任,根據營業稅政策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鋁合金門窗屬於工程所用原材料,所以應當組成建築業營業稅計稅依據。分包人分包的工程當然包括原材料在內繳納營業稅。同時又根據增值稅的規定,劉某銷售貨物的行為還應當繳納一道增值稅。其理由是:如果說劉某銷售貨物同時提供安裝僅僅因為其繳納了增值稅就不再徵收營業稅,那麼對承包人購買的其他建築材料,銷售建築材料方也同樣是已繳納了增值稅,承包人在計征營業稅時是否也應當對材料部分予以扣除?如果不扣除,稅收政策就顯失公平。再者從工程當初預算時,也是包括了所有原材料在內計算的稅收定額,工程在分包時,分包的工程價格也應當包括了建築業營業稅,也就是以含稅價進行的分包,所以稅收並不存在重復徵收的問題。況且稅收的徵收環節也不一樣,一個是在建築環節,一個是在銷售環節,一個是徵收營業稅,一個是徵收增值稅。
筆者認為:應當繳納營業稅,而不應當繳納增值稅。首先,《通知》中明確規定:「本通知中所稱納稅人是指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劉某是否是鋁合金門窗的生產單位?鋁合金門窗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就是鋁合金,而鋁合金材料並不是由劉某個人生產的,而是由劉某從市場中購買而來,然後通過簡單加工就成了鋁合金門窗。鋁合金門窗的工藝主要在於生產,而非加工環節。所以並不能說是因為通過了劉某的加工就成了鋁合金門窗是由劉某生產。再者從營業執照來說,劉某是屬商業戶而不是工業企業。筆者認為,《通知》中所稱的「鋁合金門窗」應當是指包括鋁合金材料在內由生產單位或個人生產的產成品。
按照《通知》的規定,從事貨物生產單位或個人生產並銷售屬於《通知》中規定的「自產貨物」並提供建築安裝勞務的,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反之,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建築所用材料並同時提供建築安裝勞務的,不應當屬混合銷售,而應當視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徵收營業稅,而不應當徵收增值稅。並且《通知》也規定:「(一)如果分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除自產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以外的價款。(二)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分包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分包額。」而本案中,劉某正屬於「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分包人」。

F. 工程分包,稅收該如何做

建築業總承包人應當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其營業額為工程總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

也就是說,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方應按合同總金額減去支付給分包方的價款後的余額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分包方應對分包方完成的分包金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同時,按照規定,總承包方屬於法定扣繳義務人。

在與分包商結算已完工工程價款時,總承包方還應根據與分包商結算的工程價款,計提營業稅。

大型工程項目的建設往往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營業稅屬於地方稅。由於地方利益的競爭,分包工程的納稅地點有時成為稅務實務的重點,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分包的,總承包方應當按照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扣繳分包商、分包商應繳納的營業稅。

(6)建設工程層層分包稅費如何繳納擴展閱讀:

工程分包完稅證明: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獲得的稅務機關開出的一份繳納稅收額度的一個證明。納稅人需要開具完稅證明的,應由本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在本局繳納的稅額為其開具。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對納稅者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在辦理貸款、購房、出國、移民、求職、保險等事項的手續過程中,個稅完稅證明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憑證。

拿著身份證到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的服務大廳(或稅務所),填一個簡單的申請單,由稅務機關核對後開具一張你所要求期限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當時立等可取,

其次,通過所在單位的財務和辦稅人員,集體到稅務機關開一個單位的批量完稅證明,時日不長,由企業財務代辦,辦完了把完稅證明給納稅人。

最後,國家稅務總局就有一個代收代扣稅款憑證,這個是由代扣代繳單位開具的,在納稅人每月繳稅時,可向代扣代繳單位的辦稅人員索取,辦稅人員的憑證是由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給的。

G. 總包、分包合同稅金如何繳納

稅法規定,建築業營業稅的營業額為承包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建築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即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從事建築勞務的分包業務,實行差額納稅: 總承包商按照:總承包額扣除分包額的差額(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分包商按照:各自分包合同金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H. 建築分包企業的稅費是多少

營改增後,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從事建築工程分包業務如何計稅,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通知》),建築工程分包業務以余額為銷售額,現結合具體案例作如下分析,供在實際工作中參考。
——同一縣(市、區)

《通知》附件2第一—(三)—9條:「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那麼,建築行業什麼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徵收: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例如,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3月1日承接M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3月15日),並將M工程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1日發包方按形象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00萬元,價外費用10萬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對M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5月份應繳納增值稅計算如下: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該項工程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該公司5月份應納增值稅=(210-50)/(1+3%)×3%=4.66萬元。

——跨縣(市、區)

《通知》附件2第一—(七)—4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通知》附件2第一—(七)—5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通知》附件2第一—(七)—6條:「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仍以上例為例。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在鄰縣承接M工程項目,並將其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1日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00萬元,價外費用10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10萬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乙公司給甲公司開縣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額4.95萬元。對M工程項目上述甲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則5月份應繳納增值稅計算如下:
當期銷項稅額=210/(1+11%)×11%=20.81(萬元)
當期進項稅額=10+4.95=14.95(萬元)
應納稅額=20.81-14.95=5.86(萬元)
在鄰縣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210-50)/(1+11%)×2%=2.88(萬元)
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5.86-2.88=2.98(萬元)

I. 建築工程分包和轉包應如何納稅

施工企業承攬建築工程,但因企業資質不夠,無法能夠投標,就以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為被掛靠單位進行投標;爾後再以被掛靠單位某一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施工,按工程總造價5%的比例向被掛靠單位交管理費。但是,建設單位的工程款不付給掛靠單位,而直接付給被掛靠單位,不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掛靠單位不計營業收入,也不到稅務機關申報,這樣掛靠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徵收此筆稅款,施工所在地稅務機關也要徵收這筆稅款,如果被掛靠單位同掛靠單位在同一地市,建築營業稅歸誰徵收,如何徵收?企業所得稅歸誰徵收,如何徵收? 由於施工企業資質不夠,無法直接投標,而作為有資質企業的掛靠單位進行投標,爾後再以被掛靠單位某一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施工,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向被掛靠單位繳管理費的現象。這種情況在稅務部門把它歸類為工程轉包或分包。關於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納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這樣規定的:「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按照這一規定,總承包人在付給分包人工程價款時,必須將分包人應繳納的稅款扣除。這是總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否則將受到應有的處罰。 建設單位將工程價款不直接付給掛靠單位,而付給被掛靠單位,這是否就意味著掛靠單位可以不計營業收入,進而也就不成其為納稅人了呢?不是的。實際上,被掛靠單位付給掛靠單位的工程價款即是營業收入,只不過是稅後收入。掛靠單位仍然是納稅人,只不過是其應納的稅款由被掛靠單位代扣代繳了。 關於建築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問題,《條例》規定為勞務發生地,即施工所在地。徵收機關為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施工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也要求徵收這筆稅款,如施工地不在其管轄范圍,而要強行徵收是不符合規定的。 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227號規定,建築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並計征所得稅。這里要注意的是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築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後,要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徵收所得稅。所得稅實行按月或季預繳,年底匯算清繳的辦法。

J. 總包分包如何交稅

你沒說6月份公司要支付分包款多少,是按比例支付嗎1800*(500/2000)=450萬?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總包方企業屬於《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差額納稅,應稅營業稅額為1800-450=1350(萬元)。
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取消了原「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也被明確廢止。也就是說,建築安裝業務總承包人對分包收入不再負有法定扣繳營業稅的義務,而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分包方甲公司應就取得的分包收入450萬元自行納稅申報。

開票:《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應稅勞務行為人為納稅義務人,總包人和分包人如果從事建築安裝勞務,他們分別是兩個納稅人,依據營業額申報納稅。所以分包人按照分包營業額申報納稅後開具分包發票,總包人按照總包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申報納稅,經審核批准可以開具總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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