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鐵路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範本有嗎
現行鐵路工程建設標准規范目錄 序號 標准號 標准 名稱 一、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 1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工業建築部分) 2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城市建設部分) 3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城鄉規劃部分) 4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電力工程部分) 5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電力工程部分輔導教材) 6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 7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石油和化工建設部分) 8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民航機場工程部分) 9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鐵道工程部分) 10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公路工程部分) 二、工程建設國家標准規范目錄 1 GBJ78-85 煙囪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2 GBJ107-87 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准 3 GBJ119-88 混凝土外加濟應用技術規范 4 GBJ134-90 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5 GB50003-2001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 6 GB50018-2002 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 7 GB50104-93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8 GB/T50123-1999 土工試驗方法標准 9 GB50164-92 混凝土質量控制標准 10 GB50166-9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11 GB50300-2001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12 GB50202-2002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3 GB50203-2002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4 GB50204-2002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5 GB50205-2001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6 GB50206-2002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7 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18 GB/T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19 GB50209-2002 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20 GB50210-2001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21 GB50212-91 建築防腐蝕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22 GB50224-95 建築防腐蝕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23 GB50242-2002 建築給水排水及采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24 GB50243-2002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25 GB50263-97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26 GB/T50266-99 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准 27 GB/T50279-98 岩土工程基本術語標准 28 GB/T50280-98 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准 29 GB50281-98 泡沫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30 GB50299-1999 地下鐵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31 GB50300-2001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32 GB50303-2002 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33 GB50307-1999 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范 34 GB50308-1999 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工程測量規范 35 GB50310-2002 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36 GB/T50312-2000 建築與建築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 37 GB/T50315-2000 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准 38 GB50319-2000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39 GB/T50323-2001 城市建設檔案著錄規范 40 GB50325-2001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 41 GB/T50326-2001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42 GB/T50328-2001 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 43 GB2811-1989 安全帽 44 GB5725-1997 安全網 45 GB16909-1997 密目式安全立網 46 GB6059-1985 安全帶 三、鐵路工程建設標准規范目錄 1 GBJ12-87 工業企業標准軌距鐵路設計規范 2 GB50090-99 鐵路線路設計規范 3 GB50091-99 鐵路車站及樞紐設計規范 4 GBJ111-87 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5 GB50216-94 鐵路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 6 GB50226-95 鐵路旅客車站建築設計規范 7 GB/T50262-97 鐵路工程基本術語標准 8 TB10001-99 鐵路路基設計規范 9 TB10002.1-99 鐵路橋涵設計基本規范 10 TB10002.2-99 鐵路橋梁鋼結構設計規范 11 TB10002.3-99 鐵路橋涵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12 TB20002.4-99 鐵路橋涵混凝土和砌體結構設計規范 13 TB10002.5-99 鐵路橋涵地基和基礎設計規范 14 TB10003-2001 鐵路隧道設計規范 15 TB10004-98 鐵路機務設備設計規范 16 TB10005-98 鐵路車輛設備設計規范 17 TB10006-99 鐵路通信設計規范 18 TB10007-99 鐵路信號設計規范 19 TB10008-99 鐵路電力設計規范 20 TB10009-98 鐵路電力牽引供電設計規范 21 TB10010-98 鐵路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22 TB10011-98 鐵路房屋建築設計標准 23 TB10012-2001 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24 TB10013-98 鐵路工程物理勘探規程 25 TB10014-98 鐵路工程地質鑽探規程 26 TBJ15-96 鐵路供水水文地質勘測規則 27 TBJ10016-2002 鐵路工程節能設計規范 28 TB10017-99 鐵路工程水文勘測設計規范 29 TBJ18-87 動力觸探技術規定 30 TBJ19-88 鐵路集裝箱貨場設計規則 31 TBJ20-88 鐵路蒸氣機車爐外軟水設計規則 32 TB10021-2000 鐵路內燃機車機務設備設計規則 33 TB10022-2000 鐵路電力機車機務設備設計規則 34 TBJ23-89 電氣化鐵路電力設計規定 35 TBJ24-89 鐵路結合梁設計規定 36 TB10025-2001 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 37 TB10026-2000 鐵路光(電)纜傳輸工程設計規范 38 TB10027-2001 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測規程 39 TB10029-2002 鐵路客車車輛設備設計規范 40 TB10031-2000 鐵路貨車車輛設備設計規范 41 TBJ33-90 鐵路避難線設計規則 42 TB10035-2002 鐵路特殊路基設計規范 43 TB10036-2000 鐵路時分數字程式控制電話交換工程設計規范 44 TBJ37-93 靜力觸探技術規則 45 TB10038-2001 鐵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規程 46 TB10039-93 鐵路備用柴油發電站設計規范 47 TB10040-93 鐵路單層磚房抗震設計規范 48 TB10041-95 鐵路工程地質遙感技術規程 49 TB/T10043-95 交流電氣化鐵路對有線廣播線路干擾防護設計規范 50 TB10044-98 鐵路工程設計CAD技術規范 51 TB10046-96 鐵路工程地基土旁壓試驗規程 52 TB10049-96 鐵路工程水文地質勘測規范 53 TB10050-97 新建鐵路攝影測量規范 54 TB10051-97 鐵路工程地基土十字板剪切試驗規程 55 TB10052-97 鐵路柔性墩橋技術規范 56 TB10054-97 全球定位系統(GPS)鐵路測量規程 57 TB10056-98 鐵路房屋曖通空調設計標准 58 TB10057-98 鐵路紅外線軸溫探測系統設計規范 59 TB/T10058-98 鐵路工程制圖標准 60 TB/T10059-98 鐵路工程制圖圖形符號標准 61 TB10060-99 鐵路數字微波通信工程設計規范 62 TB10061-98 鐵路工程勞動安全衛生設計規范 63 TB10062-99 鐵路駝峰及調車場設計規范 64 TB10063-99 鐵路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65 TB10064-2000 鐵路電力遠動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66 TB10065-2000 鐵路電力變、配電所設計規范 67 TB10066-2000 鐵路站場道路和排水設計規范 68 TB10067-2000 鐵路站場客貨運設備設計規范 69 TB10068-2000 鐵路隧道運營通風設計規范 70 TB10069-2000 鐵路駝峰信號設計規范 71 TB10070-2000 鐵路區間道口信號設計規范 72 TB10071-2000 鐵路信號站內聯鎖設計規范 73 TB10072-2000 鐵路通信電源設計規范 74 TB10073-2000 鐵路通信用戶接入網設計規范 75 TB10074-2000 鐵路車站客運信息規范 76 TB10075-2000 鐵路電力牽引供電隧道內接觸網設計規范 77 TB10076-2000 鐵路樞扭電力牽引供電設計規范 78 TB10077-2001 鐵路工程岩土分類標准 79 TB10078-2001 鐵路工業站、港灣站設計規范 80 TB10079-2002 鐵路生產圬水處理設計規范 81 TB10080-2002 鐵路電力牽引變電所所用電系統設計規范 82 TB10101-99 新建鐵路工程測量規范 83 TBJ102-96 鐵路工程土工試驗方法 84 TBJ103-87 鐵路工程岩土化學分析方法 85 TBJ104-87 鐵路工程水質分析方法 86 TBJ105-88 既有鐵路測量技術規則 87 TBJ106-91 鐵路部分預應力混凝土梁設計及驗收規定 88 TBJ107-92 鐵路裝配式小橋涵技術規則 89 TB10108-2002 鐵路隧道噴錨構築法技術規范 90 TB10109-95 鐵路隧道輔助坑道技術規范 91 TB10111-94 鐵路電力牽引供電自耦變壓器方式技術規范 92 TB10112-94 鐵路信號硅太陽能電池供電系統技術規范 93 TB10113-96 粉體噴攪法加固軟弱土層技術規范 94 TB10114-97 鐵路房屋增層和糾傾技術規范 95 TB10115-98 鐵路工程岩石試驗規程 96 TB10116-99 鐵路橋梁抗震鑒定與加固技術規范 97 TB10117-98 鐵路電力牽引供電遠動系統技術規范 98 TB10118-99 鐵路路基土工合成材料應用技術規范 99 TB10119-2000 鐵路隧道防排水技術規范 100 TB10120-2002 鐵路瓦斯隧道技術規范 101 TB10202-2002 鐵路路基施工規范 102 TB10203-2002 鐵路橋涵施工規范 103 TB10204-2002 鐵路隧道施工規范 104 TB10205-99 鐵路通信施工規范 105 TB10206-99 鐵路信號施工規范 106 TB10207-99 鐵路電力施工規范 107 TB10208-98 鐵路電力牽引供電施工規范 108 TB10209-2002 鐵路給排水施工規范 109 TB10210-2001 鐵路混凝土與砌體工程施工規范 110 TBJ211-86 鐵路組合鋼模板技術規則 111 TB10212-98 鐵路鋼橋製造規范 112 TB10213-99 鐵路架橋機架梁規程 113 TBJ214-92 鐵路鋼橋高強度螺栓連接施工規定 114 TB10215-2000 鐵路光纜PDH通信工程施工規范 115 TB10216-94 鐵路數字程式控制交換通信工程施工規范 116 TB/T10217-96 填土密度濕度核子儀測試規程 117 TB10218-99 鐵路工程基樁無損檢測規程 118 TB10219-99 鐵路光纜通信同步數字系列(SDH)工程施工規范 119 TB10220-2000 鐵路數字微波通信工程施工規范 120 TB10221-2000 鐵路駝峰信號施工規范 121 TB10222-2002 鐵路通信光纖用戶接入網工程施工規范 122 TB/T10301-94 鐵路信號電纜地下熱縮套管型接續技術規程 123 TB10302-96 鐵路軌道施工及驗收規范 124 TBJ401-87 鐵路軌道施工技術安全規則 125 TBJ402-87 鐵路路基施工技術安全規則 126 TBJ403-87 鐵路橋涵施工技術安全規則 127 TBJ404-87 鐵路隧道施工技術安全規則 128 TBJ405-87 鐵路通信施工技術安全規則 129 TBJ406-87 鐵路信號施工技術安全規則 130 TBJ407-87 鐵路電力施工技術安全規則 131 TBJ408-87 鐵路電力牽引供電施工技術安全規則 132 TBJ409-87 鐵路給水排水施工技術安全規則 133 TBJ410-87 鐵路房屋建築施工技術安全規則 134 TBJ411-87 鐵路臨時工程附屬輔助生產工程施工技術安全規則 135 TBJ412-87 鐵路行車線上施工技術安全規則 136 TB10413-98 鐵路軌道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137 TB10414-98 鐵路路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138 TB10415-98 鐵路橋涵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139 TB10417-98 鐵路隧道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140 TB10418-2000 鐵路通信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141 TB10419-2000 鐵路信號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142 TB10420-2000 鐵路電力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143 TB10421-2000 鐵路電力牽引供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144 TB10422-98 鐵路給水排水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145 TB10423-98 鐵路站場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146 TB10424-93 鐵路光纜數字通信工程質量評定驗收標准 147 TB10425-94 鐵路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准 148 TB10426-94 鐵路數字程式控制交換通信工程質量評定驗收標准 149 TB10501-98 鐵路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 150 TB10502-93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准 朋友: 哪個規范標准篇幅都很大. 您總不能都要吧. 那樣我要掃描一天也完不了呀. 1.第一勘察設計院: http://www.fsdi.com.cn/ 2.第二勘察設計院: http://www.crssdi.com/ 3.第三勘研院: http://www.crssdi.com/ 4.北京交通大學: http://www.njtu.e.cn/ 5.西南交通大學: http://www.swjtu.e.cn/ 鐵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咨詢暫行辦法 關於發布《鐵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咨詢暫行辦法》的通知 鐵建設[2001]21號 各鐵路局、設計院、合資鐵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設開發中心: 為優化鐵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成果,提高勘察設計質量和水平,現發布《鐵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咨詢暫行辦法》,請各單位結合鐵路建設項目具體情況,認真實施,並將執行中的問題和意見及時報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二○○一年三月十日 鐵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咨詢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咨詢活動,優化鐵路建設項目設計,提高勘察設計質量和水平,保證鐵路建設項目取得最佳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咨詢是鐵道部或業主、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特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成果提出評價和優化意見,以及為勘察設計工作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各階段的勘察設計咨詢。小型項目參照執行。 設計咨詢工作應在研究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施工圖交付施工之前進行。 第四條 咨詢工作的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國家和鐵道部的技術政策; 3、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4、國家和鐵道行業有關設計規范; 5、鐵路基本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和辦法; 6、鐵路發展規劃; 7、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意見; 8、設計文件審查批復意見; 9、勘察設計合同(或委託書)。 第五條 咨詢的主要內容和重點 1、勘察咨詢的重點是工程地質勘察工作,主要是現場核對地質情況,檢查勘察工作是否達到規程、規范要求,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實際、能否滿足設計需要,提出評價和補充意見。 2、檢查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設計文件編制內容、深度和質量是否達到《鐵路基本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設計文件編制辦法》和有關規范、規定要求,提出評價和改進意見。其重點是: 預可行性研究階段:運量預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線路走向、擬建規模、建設方案、主要技術標准、主要工程內容、環境影響、投資預估算、經濟評價和建設時機等。 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建議書批復意見執行情況、線路方案、建設規模、主要技術標准、主要技術設備設計原則、重大橋隧和站場方案、重大過渡方案、環境保護與水土保護方案、主要工程數量、建設工程、投資估算、經濟評價等。 初步設計階段: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意見執行情況、局部方案比選、特殊工點技術措施、工程數量、主要設備數量、主要材料數量、用地及拆遷數量、防火設施、節能措施、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措施、施工過渡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概算、設計文件的總體性和專業間的銜接等。 施工圖階段:檢查初步設計鑒定意見執行情況;核查特殊結構計算是否正確,局部方案和工程措施是否需要優化,特殊工點技術措施是否可靠,防火、節能、環保、水保措施是否落實,施工過渡措施是否合理,標准設計圖選用是否合理,設計圖表及說明能否滿足施工需要;核對工程數量、設備和材料數量、用地及拆遷數量等。 3、對勘察設計文件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強制性技術標准問題提出改正意見。 第六條 咨詢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甲級鐵路勘察設計資質或甲級鐵路工程咨詢資質; 2、獨立完成過同類型、同規模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或咨詢; 3、未承擔該項目的勘察設計工作。 第七條 委託方和承接方應簽訂勘察設計咨詢合同(或委託書),約定咨詢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提供咨詢資料和完成咨詢報告的期限、費用及支付方式、其他協作條件等,明確雙方的責任。 第八條 委託方應按約定的期限向咨詢方提供咨詢必需的文件和資料。 第九條 咨詢方不得轉包咨詢業務,除勘察設計咨詢合同約定外,不得將咨詢業務分包給第三方。 第十條 委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詢方從事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工作,不得授意咨詢方提出不真實的咨詢意見。 咨詢方必須公正地從事咨詢工作,對咨詢報告的客觀性和准確性負責,不準利用其身份搞不正當的活動。 第十一條 咨詢方有權通過委託方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提供咨詢工作所必要的有關資料;原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供除本單位專利和專有技術外的有關必要資料。 第十二條 委託方應及時將咨詢報告交原勘察設計單位,原勘察設計單位應對咨詢意見認真研究,必要時,可以書面形式向委託單位提出採納意見和不同意採納意見的理由。 第十三條 對有異議的咨詢意見,在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階段,由文件審查單位研究處理;在施工圖階段,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確定,涉及變更初步設計批復意見的,應報原審查單位批准後方可修改設計。 第十四條 原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對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和和修改,並對補充和修改後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質量責任。 第十五條 咨詢費參照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於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根據咨詢內容、工作量、難易程序等因素,由委託方與咨詢方在合同(委託書)中約定。 第十六條 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咨詢費,鐵道部委託的項目在前期費中列支;初步設計階段的咨詢費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圖階段的咨詢費在招標降造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因委託方原因,增加咨詢工作量時,委託方應向咨詢方支付補償費用。咨詢方工作成效顯著,委託方可適當增加咨詢費。 咨詢方因工作失誤,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目標時,應酌情減收、免收咨詢費;給委託方造成損失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❷ 請問誰有化工設備安裝合同範本
一、認真學習範本,規范合同訂立
1.按照項目管理的要素編排架構
2.細分工程師職權,引入執業資格制度
3.闡明了確定工程造價的標准和方法
(1)工程量的偏差
(2)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
(3)物價和後繼法律法規引起的調整
4.規范了工程計量與支付辦法
(1)工程的計量和計價
(2)支付
5.完善工程竣工結算辦法
(1)引入了造價工程師核實制度
(2)增加了承包人修改結算文件程序
(3)建立了甩項結算制度
6.細化工程索賠程序
7.合理分配風險
8.理順了爭議解決機制
二、科學應用範本,保證合同履行
1.切實掌握適用范圍
2.正確約定專用條款
3.科學運用附件與格式
4.嚴格履行合同執業制度
三、不斷完善範本,加強合同管理
為滿足建築市場需要,保證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維護工程項目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廣東省在總結執行國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以下簡稱99版國家範本)情況的基礎上,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部分省市頒發的施工合同文本,借鑒國際施工合同通用條件,結合實際,組織制訂了《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以下簡稱合同範本)。
合同範本遵循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律,嚴格按照國家標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以下簡稱《計價規范》)的要求,闡明了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的標准和方法、規范了工程計量與支付辦法;參照國際慣例,引入了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完善了合同履行的執業資格制度;針對「清拖」、履約效率低等社會問題,在竣工結算辦法、爭議處理機制、風險合理分配等方面作了很大的改革,冀期規范施工合同訂立、履行和管理。
一、認真學習範本,規范合同訂立
要規范合同的訂立,應以務實的態度,認真學習範本內容,做到融合貫通,既要分析合同範本的內在變化,又要掌握合同範本的精髓所在。合同範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附件與格式四部分組成。協議書是合同範本的綱要,是對合同最主要事項的約定;專用條款是合同範本的必要補充部分,是根據具體工程的實際而作出必要的選擇;附件與格式,是合同範本的組成部分,是為了便於合同管理和積累工程資料而制訂的;關鍵是通用條款,它是合同範本的主體,是規范合同訂立行為的首要條件,也是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加強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因此,全面理解和掌握合同範本,關鍵在其通用條款。通用條款分八章共76條,內容相當多,其要點有:
1.按照項目管理的要素編排架構
從利於項目管理的角度出發,合同範本按照項目管理要素編排架構。分為8章,既包括傳統的工期、質量、造價三要素,對應第四章「工期」、第五章「質量與安全」、第六章「造價」,也包括團隊、風險、信息新三要素,對應第二章「合同主體」,第三章「工程擔保、風險與保險」,信息要素沒有單列一章。另外,還有總則、合同爭議解除與終止、其他三章。在每一章中,合同範本盡可能的將本章預先發生的事項和共性的內容安排在前面,然後按照施工形象進度的先後排序。如第六章「造價」,首先是資金計劃和安排、工程量、工程計量和計價、預留金、……、支付事項,然後是預付款、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進度款、費用索賠、結算款、質量保證金等,便於使用者更全面的掌握合同內容。
2.細分工程師職權,引入執業資格制度
99版國家範本中,工程師負責工期、質量和造價的管理。這個工程師既可以是發包人代表,也可以是監理工程師,具體許可權的分配需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實際上,採用99版國家範本的工程,工期、質量和造價的管理一般名義上都是委託監理工程師負責的;但監理工程師由於專業技術或崗位的實際情況,很少甚至沒有參與工程造價的管理,造成了施工期間工程造價管理力度不夠。工程結算時,發包人都需委託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協助辦理,造成施工期與結算期工程造價管理嚴重脫節,使工程造價得不到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為此,合同範本對工程師的職權進行了細分,將工程師的職權一分為三,即發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三者各負其責。
發包人代表以發包人的角度參與合同管理,類似發包人的「使者」,在許可權范圍內作出決定。監理工程師受委託代表發包人負責工程監理,主要對工程工期、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依據合同發出指令和處理工期索賠等事項。造價工程師受委託代表發包人負責工程計量和計價,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以及處理費用索賠等事項。而且合同範本明確指出,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在發包人授權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
事實上,合同範本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具體明確監理工程師的執業制度,同時參照國際慣例,進一步引入造價工程師執業的管理制度。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和香港土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都有工料測量師的角色。工料測量師負責工程建設全過程工程計量和計價,其職責與我國造價工程師的職責是相當的。合同範本將造價工程師的職權、義務融入到整個合同履行過程之中,代表發包人進行工程造價管理,可以改變施工過程中工程造價管理不力的局面,徹底扭轉先施工、後定價或邊施工、邊談價,大小問題堆積在結算時再談的現象。
3.闡明了確定工程造價的標准和方法
合同範本嚴格按照《計價規范》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充分運用了工程量清單的概念和做法,並從合同的角度進行了約定,闡明了確定工程造價的確定的標准與方法。譬如,在工程量方面,第52.1款規定「對於依據圖紙、標准與規范應在工程量清單中計量但未予計量的工作,按照第60條約定確定合同價款的增加額」;第52.2款規定「發包人應按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在工程量清單項目中填報的單價或總價的乘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第53.6款同時規定「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價工程師不予計量」。在單價方面,第52.2款規定按工程量清單項目中填報的價格進行計算,第53.7款再次明確,按「合同約定的該項工作的單價(費率)或總價」。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量變、價不變」結算原則。但「量變、價不變」的原則也不是絕對的。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單價或總價也會因量的變化而進行調整。合同範本對「量變、價不變」原則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量的偏差超過一定幅度後,需對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進行調整。第58.2款是任一對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調整進行了約定,並區分出工程量的偏差10%以上和10%以下兩種情況,分別提出了調整的程序、要求和調整公式。同樣,第58.3款是對整個工程的措施項目費調整進行了類似的規定。
(2)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
第60.1款規定了確定變更工程價款的方法,第60.2款至第60.4款規定了變更價款確定的程序以及各方的義務。合同範本第60.1款在99版國家範本的基礎上進行了細化,體現在兩方面:其一,將變更工程價款的確定分為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和措施項目費兩部分。工程變更除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發生變更外,也可能會引起措施項目的變更。因而規定當工程變更將造成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有權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並明確了措施項目費調整的程序、要求和調整公式;其二,對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或總價的,明確了首先由承包人依據變更工程資料、計價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參考價格和承包人的浮動率提出,然後按照第60.2款至第60.4款規定的程序確定。
(3)物價和後繼法律法規引起的調整
第61.1款對合同履行期間,物價漲跌超過10%的合同價格調整程序、方法和要求進行了明確。本款參照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做法確定調整公式,並要求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需調價的各資源要素的名稱及權重系數;如果沒有約定,視為不作調整。在約定需調整的資源要素時,應結合工程建設的特點,抓住市場價格波動大、價值高、對工程造價影響大的資源要素,譬如:人工、鋼筋、水泥、沙石等。
第61.2款是後繼法律法規變化引起合同價款的調整。合同工程基準期以後,國家或者廣東省頒布的法律、法規出現修改或變更,且因執行上述法律法規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的費用發生了增減,則應調整合同價款,譬如:稅金、規費。調整原則是:按實調整,多退少補。一般情況下,該種調整都有較為明確的依據和標准,合同範本約定由造價工程師依據實際變化情況提出,經發包人承包人確認後執行。
4.規范了工程計量與支付辦法
工程計量是支付的前提,也是確定合同價款的基礎。合同範本第53.1款規定「工程的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應以《計價規范》為准;《計價規范》沒有規定的,以廣東省統一工程計價依據為准」,明確了工程計量和計價的規則。在合同範本中,工程的計量和計價、支付證書的簽發都是由造價工程師負責。
(1)工程的計量和計價
首先,承包人向造價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價款報告,包括已完工程量報告;然後,由造價工程師進行計量。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報告後的14天內核實工程量。需要進行現場計量的,造價工程師應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和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派人參加計量,視為認可計量結果。最後,由造價工程師通知承包人計量結果,並抄報發包人,作為支付的依據。合同一方或雙方對計量結果有誤的應在收到計量結果後的7天內向造價工程師提出,並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造價工程師再次進行核實,並在簽發支付證書前確定計量結果,同時再次將結果通知承包人、抄報發包人。合同一方或雙方仍認為計量結果有誤的,按照第69條規定處理。
(2)支付
首先,由承包人在向造價工程師提出已完工程價款報告和支付申請,並抄送發包人;然後,由造價工程師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計量和核實後,向發包人簽發支付證書,並抄送承包人,最後,由發包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具體支付申請的時間由專用條款約定;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按月為支付期間。
5.完善工程竣工結算辦法
竣工結算及結算款的支付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內容。為有效解決結算難問題,合同範本結合實際需要,改革結算程序,增加了承包人修改竣工結算文件的程序,引入了造價工程師核實制度和甩項結算制度,具體結算程序和時限要求如下。
竣工結算程序表
序號
內容(程序)
實施主體
時限
要求
1
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承包人
工程竣工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的28天內
2
初步核實
造價工程師
收到資料後的28天內
提出核實意見
3
修改竣工結算文件
承包人
收到核實意見後的28天內
再次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4
再次核實
造價工程師
收到再次提交資料後的28天內
簽發結算或不完全結算支付證書
5
支付結算款
發包人
支付證書簽發後的28天內
為了進一步滿足不同工程的需要,第67.1款規定,「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辦理竣工結算的程序和時限。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按第67.2款至67.7款的規定辦理」。第67.8款再次強調,「因工程性質或政府管理等方面的需要,發包人對工程結算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屬於招標工程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除非取得合同雙方同意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能以任何理由對抗合同約定。
(1)引入了造價工程師核實制度
合同範本建立了造價工程師初步核實和再次核實的機制:1)初步核實。造價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和資料後的28天內進行核實,並向承包人提出核實意見,同時抄報發包人。2)再次核實。造價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再次遞交的結算文件後的28天內進行復核,並按照復核結果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或不完全結算支付證書。
(2)增加了承包人修改結算文件程序
與造價工程師核實制度相呼應,合同範本要求承包人應對結算文件進行修改。承包人收到造價工程師的核實意見後,應按照核實意見修改結算文件,補充有關資料,並再次提交結算文件。
(3)建立了甩項結算制度
造價工程師對承包人再次提交結算文件應再次復核:無誤的,按規定期限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認為部分有誤的,合同範本規定了甩項結算辦法,即先就無爭議部分辦理不完全結算,有誤部分由造價工程師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按照第69條規定處理,避免了發包人藉此拖沓結算。
6.細化工程索賠程序
索賠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一方由於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或者出現了應當由對方承擔的風險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第31條規定了工期索賠的條件和程序,第66條規定了費用索賠的條件和程序。工程實踐中,承包人向發包人索賠較為常見,但實際上索賠是雙方的。合同範本第66.6款約定了發包人向承包人索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各項義務或者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發包人可以按照本條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賠」,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反索賠」。由於發包人索賠機會少,而且處理方法簡便;而承包人對發包人的索賠相對較多,而且處理較為困難。所以,合同範本具體明確了承包人向發包人索賠的程序和要求。
除工程變更按照合同範本第60條規定的程序確定變更工程價款外,第31條規定的工期索賠程序和第66條規定的費用索賠程序基本相同,其不同之處是處理索賠的工程師不同,工期索賠由監理工程師負責,費用索賠由造價工程師負責。索賠對時間和證據的有效性有嚴格要求,因此合同範本明確規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索賠、提供資料,則承包人無權得到索賠或只限於按要求處理的部分;如果發包人未按照規定處理索賠,則視為索賠已經認可。發包人、承包人同意了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的處理結果,則這一索賠事件即告結束。若其中一方或雙方不同意處理結果的,按照第69條規定處理。
7.合理分配風險
風險的合理均衡分配,是保障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前提。合同範本對風險的分配,幾乎貫穿了整個合同,不僅在第三章安排了發包人風險、承包人風險和不可抗力的條文,針對風險事件對於人員、工程等造成損害或損失方面的內容進行約定;而且合同範本在其他條款對風險的承擔進行了補充約定。譬如,第6條和第7條規定了承包人投標報價的風險,第41條和42條對材料采購風險進行了規定,第58條、第60條和第61條分別規定了工程量清單有誤、工程變更和施工過程中物價變化的風險。因此,理解合同範本對風險的合理分配,需從合同範本整體的約定去分析。
8.理順了爭議解決機制
施工過程中,合同雙方的爭執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說,爭議是合同雙方矛盾或不一致意見堆積到一定程度後的產物。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立及時、有效的溝通渠道,是化解合同爭議的有效方法。合同範本對爭議的約定,表面上看只有第69條「合同爭議」,但實際上,解決爭議的機制貫穿整個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為此,合同範本要求合同雙方應在規定期限內協商解決遇到問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或逾期未達成協議的,由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按職責分工)按照合同約定暫定,作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依據,以保持合同的連續性。對此,通用條款第69條明確規定,「只要在不實質影響雙方履約的前提下,雙方應實施暫定結果,直到其被改變為止」。基於造價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水平,合同範本引入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的暫定機制,同時也對其暫定進行了約束。首先,暫定必須基於事實、依據合同,客觀、公正的做出;其次,暫定結果不一定成為最終結果,發包人承包人可對暫定結果提出異議,並可申請有關主管部門對暫定結果進行調解或認定。
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或一方對暫定結果有異議的,應按照合同要求提出書面意見,並說明自己認為正確的結果,此時暫定結果成為第69條規定的爭議。爭議發生後,發包人承包人仍可以進一步協商、申請調解或認定,或者提請仲裁或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範本強調了爭議的處理時限要求,類似於司法中的「訴訟期限」、「上訴期」。例如,第69.1款規定,「合同雙方應在收到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依據合同約定作出暫定結果之後的14天內,對暫定結果予以確認或提出意見。雙方在收到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的暫定結果之後的14天內,未對暫定結果予以確認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合同雙方已認可暫定結果」等。
值得一提的是,關子調解或認定機構問題,合同範本第69.4款明確規定,除了合同雙方認可並在專用條款約定外,下列機構為爭議調解或認定機構:
(1)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有關工程安全方面爭議的調解或認定;
(2)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負責有關工程質量方面爭議的調解或認定;
(3)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爭議的調解或認定。 二、科學應用範本,保證合同履行
合同範本的頒發,給廣東省建築市場管理帶來新的機遇和更大的挑戰。合同範本是促進建築市場良性競爭,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指導性文獻,它細化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體現了合同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權利、義務的對等;同時合同範本實現了與《計價規范》的對接,是一種完全能適應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範本,是一本地地道道的「清單合同」。
合同範本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考慮到社會對合同範本的接受還需有一段時間。因此,發包人承包人應在掌握合同範本的基礎上,認真恪守合同範本的要求並各自履行權利和義務,維護合同範本的嚴肅性。FIDIC合同條件,有紅、黃、藍、綠等多種版本,適應於各類工程和各種不同承包方式,其目的是方便使用者靈活選擇「拼裝」,但FIDIC合同的通用條件卻是統一、固定的。當然,只要發包人承包人遵紀守法,堅持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也是可對合同範本作必要的修改。這就要求發包人承包人應盡快熟悉合同範本,因為只有「熟」,才能「生巧」。應該提醒的是,發包人承包人在修改合同範本時,應從合同範本的整體性來看,相應修改有關條款,做到前後連貫,因為合同範本的任何條款是互為說明、相互解釋的。科學應用合同範本,發包人承包人起碼應注意下列四個方面:
1.切實掌握適用范圍
按照廣東省建設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的通知」(粵建管字〔2006〕10號)的規定,合同範本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合同範本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工業與民用建築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和線路管道的施工和設備安裝。
為此,發包人承包人在應用合同範本時,應根據工程特點、性質和實際需要,依照合同範本要求,對施工合同相應條款進行細化和約定。
2.正確約定專用條款
專用條款是合同範本的必要組成部分,它是根據通用條款的要求編制而成的。為方便合同範本的應用和合同管理,專用條款根據實踐中的代表性做法,依據部門、地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列出了許多可供選擇的內容,一方面提醒承包人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作出合適的選擇;另一方面規范施工合同的訂立,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更加公平、合理。
應用合同範本時,發包人承包人應對照通用條款的規定,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進行明確。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1)應按專用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或選擇,如合同主體的身份、工程工期、價格調整因素、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2)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但沒約定的,應按通用條款的相應規定執行,如質量保證金的規定、竣工結算程序與時限要求等;(3)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但沒約定的,則通用條款的相應規定不能適用,如預付款、誤期賠償費、物價漲落的價格調整等。
與99版國家範本相比較,合同範本專用條款的選擇機會較為豐富,涵蓋的內容較為全面,但也決不可能面面俱到。鑒於工程項目的復雜性和特殊性,當發包人承包人有其他內容需要明確時,可以進一步擴充專用條款,但要求擴充的內容應與通用條款相對應。
❸ 工程項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建設工程承包是有關公司的主要業務,眾所周知的建設工程承包方式有招標投標確定工程承包方,但是除此以外,建設工程還有哪些承包方式?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有什麼規定呢?這些承包方式各自有什麼不同的特點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將為您分析。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二、建設工程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於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建設工程聯合承包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四、建設工程「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掛靠承包」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
3、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後,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擔工程承包的責任與風險,並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不負責工程承包的技術、管理工作,也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但也有「掛靠承包」的被掛靠企業向掛靠人提供管理、技術服務,當然其收取的「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也相應較高。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較為多樣,承包方和發包方可以依據工程建設的性質和特點,選擇合適的工程承包方式。了解和掌握不同工程承包的特點,有助與正確安排合同的權利義務問題,提前預測並且合理的規避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