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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

發布時間:2021-08-15 20:10:53

❶ 2016十三五水利水電國家規劃有哪些

近日,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就相關內容回答。

「十二五」期間,在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基礎項目中,水利水電工程用地達350萬畝,佔比近30%。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十三五」期間我國將集中力量建設一批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用地需求量很大。目前,172項重大水利工程正分步建設,金沙江、瀾滄江等流域水能也將陸續開發。

國家對水利水電用地一直有專門規定。以往,此類用地主要執行2001年確定的政策要求,對規范用地建設、保障用地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資源保護任務的加重和進一步維護農民權益的需要,一些政策規定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需要。

比如,庫區淹沒用地較多,其中不少城鄉住宅、工礦企業被淹沒,需要重新選址建設。以往的政策重點保障了庫區淹沒用地,但對安置、遷建用地支撐不夠,導致用地落實不到位。而庫區水面按建設用地算規模、入計劃的方式,也影響了其他建設項目發展。有的地方一個大型水利項目,僅工程淹沒用地就突破了該地區
2020年前規劃建設用地總規模。

此外,一些地區的農民群眾對水利水電征地補償標准與其他基建項目有所區別表示異議。以往,水利水電用地耕地開墾費可按地方規定標准下限的70%—80%收取,而這個標准與現在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差距。對此,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了新要求,明確規定
「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耕地佔補平衡實行與鐵路等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同等政策」。

「堅持問題導向,立足於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是制定《意見》的主要標准。」該負責人強調,既要有效保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合理用地需要,也要切實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更好地維護群眾權益。

同地同價同政策。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耕地佔補平衡與鐵路等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同等政策,取消原水利水電工程耕地開墾費打折收取的規定,耕地開墾費與其他建設項目同一標准,維護了農民權益,落實了資源保護政策。

分類保障各類用地。針對階段性用地需求,分類型明確了項目前期勘探論證臨時用地、工程建設區用地、庫區用地以及移民和專項設施復(改)建用地等用地報批方式,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針對移民遷建和專項設施復(改)建用地計劃指標緊缺、用地報批難的問題,明確規定由國家統籌安排用地計劃,解決地方實際困難。

用地管理差別化。允許水庫水面建設用地報批時可不佔用建設用地規模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解決此類用地報批難問題。對於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或移民安置規劃編制過程中,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已就征地履行相關程序、達到征地報批前期工作要求的,用地報批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不再另行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允許先行用地。對於國家審批(核准)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在具備一定前提條件的情況下,允許工程建設范圍內的道路、橋梁、生活營區等施工前期准備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等申請辦理先行用地。對於地方審批(核准)的項目,但納入經批準的全國中型水庫建設規劃、並經有關流域機構審核同意的水利項目,以及納入經批準的國家水電發展規劃的水電項目,允許參照辦理先行用地,合理適度地擴大了水利水電先行用地范圍。

相關資料: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水利工程行業「十三五」市場前瞻與發展規劃分析報告》

《中國小水電行業「十三五」市場前瞻與發展規劃分析報告》

❷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的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二十條依法批準的流域規劃中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應當納入項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用地應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礎設施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其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二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應當依法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徵收,按期支付征地補償費。
對於應急的防洪、治澇等工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後補辦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築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准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後,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以及中小學的遷建或者復建,應當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
第二十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佔用耕地的,應當執行占補平衡的規定。為安置移民開墾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而進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數量。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佔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計入需要補充耕地的范圍。

❸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可以建造建築物嗎

你這個專業升本的意義不大,不如早點出來參加工作,多歷練一點經驗,考幾個證來得好,像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等,現在有資格證吃香啊

❹ 請問移民水利工程是否不用辦理規劃許可證與施工許可證

1、需要,同時應報送相關的申請函件
2、需要,同時將相關材料報建委備案並由建委視情況派發施工許可證。

❺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設徵收林地的補償費標準是多少金額

關於征地補償標准

(一)徵收耕地的補償。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8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應不低於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

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征地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或明顯低於被征耕地相鄰地段國家或市級其他重點建設項目補償補助標準的,在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前,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後,可適當提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但不得高於相鄰地段其他建設用地的補償補助標准。

(二)徵用林地的補償。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林地的補償費按該工程徵收耕地土地補償費的80%進行補償。以林地為主要收入來源,因林地被徵用確需進行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按土地管理法規或有關規定辦理。徵用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林地,林木及其附著物補償費按《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的平均標准執行;徵用國有林地,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按《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的下限標准執行。

(三)徵收牧草地、園地、養殖水面及其他土地的補償。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牧草地、園地、養殖水面,其補償補助標准參照該工程徵收耕地的補償補助標准執行。徵收除耕地、林地、牧草地、園地、養殖水面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徵收耕地標準的1/2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土地不予補償,但對已種植作物的國有河灘地可給予青苗補償費。

(四)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土地范圍內的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參照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貫徹渝府發〔2008〕45號文件制定的有關補償標准給予補償。

四、關於移民安置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移民以農業安置為主,以農轉非安置為輔,具體安置方式由移民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聽取移民意願和移民安置區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一)農業安置。

農村移民在本區縣(自治縣)調劑土地安置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與安置社(組)簽訂協議,並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應分得的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安置社(組)。

農村移民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區縣(自治縣)安置的(含移民自願投親靠友,以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證明為依據),移民遷出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與移民安置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並及時將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撥付給移民安置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用於安置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搬遷費及移民個人所有的房屋和附屬建築物、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遷出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與移民簽訂補償協議,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在城鎮規劃區外,農村移民住房採取自建房的方式進行安置,移民個人所有的房屋和附屬建築物按照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貫徹渝府發〔2008〕45號文件制定的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准,上浮50%給予補償。農村移民建房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免繳各種稅費。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農村移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後期扶持政策。

(二)農轉非安置。

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無法通過土地調劑進行農業安置並達到安置前生產生活水平的,可以按照渝府發〔2008〕45號文件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貫徹該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農轉非安置。

農轉非安置的移民,原則上按照統建房的方式建設安置房屋。農轉非移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按照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貫徹渝府發〔2008〕4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標准執行。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由移民個人參照當地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售價補足價差。農轉非移民安置房建設用地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予以劃撥,由移民工程建設項目業主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單位修建,並享受經濟適用房建設的有關優惠政策。

不願意參加住房統建集中安置、確需進行分散安置的農轉非移民,經本人向工程項目業主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按該工程農轉非移民統建安置房的平均綜合造價進行房屋貨幣補償。

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就業、生活困難救助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五、關於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優惠政策

國家和市級重點大中型水利工程免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城鎮建設配套費;免繳征地范圍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但應完善有關手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分成部分、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及建設用地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即征即返的方式辦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所涉及的區縣(自治縣)不得自行確定收費項目。

六、其他事項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深入開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有關政策法規的學習宣傳,向群眾做好政策解釋說明,避免政策調整後群眾理解偏差引起社會不穩定。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高度重視,密切關注,妥善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二)市人民政府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有關工作,實現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

(三)2008年10月1日後新開工建設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其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按照本通知精神執行。2008年10月1日前已開工建設、且已按有關規定實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其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仍然按照過去的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水利局、市國土房管局、市移民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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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土地使用費

任何一個建設項目都固定於一定地點與地面相連接,必須佔用一定量的土地,也就必然要發生為獲得建設用地而支付的費用,這就是土地使用費。它是指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或者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是指建設項目通過劃撥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其總和一般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20倍,土地年產值則按該地被徵用前三年的平均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其內容包括:
1.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標准,為該耕地年產值的6~10倍范圍內制定。徵收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2.青苗補償費和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費。
3.安置補助費。徵用耕地、菜地的,每個人口每畝年產值的2~3倍,每畝耕地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
4.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登記費及征地管理費等。在1%~4%幅度內提取。
5.征地動遷費。
6.水利水電工程水庫淹沒處理補償費。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指建設項目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明確國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並分層次、有償、有限期地出讓、轉讓城市土地。
2.城市土地的出讓和轉讓可採用協議、招標、公開拍賣等方式。
⑴協議方式適用於市政工程、公益事業用地以及需要減免地價的機關、部隊用地和需要重點扶持、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
⑵招標方式適用於一般工程建設用地。
⑶公開拍賣適用於盈利高的行業用地。
3.在有償出讓和轉讓土地時,政府對地價不作統一規定,但應堅持以下原則:
⑴地價對目前的投資環境不產生大的影響;
⑵地價與當地的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⑶地價要考慮已投入的土地開發費用、土地市場供求關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4.關於政府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各地可根據時間、區位等各種條件作不同的規定,一般可在30~99年之間。按照地面附屬建築物的折舊年限來看,以50年為宜。
5.土地有償出讓和轉讓,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要簽約,明確使用者對土地享有的權利和對土地所有者應承擔的義務。
⑴有償出讓和轉讓使用權,要向土地受讓者徵收契稅;
⑵轉讓土地如有增值,要向轉讓者徵收土地增值稅;
⑶在土地轉讓期間,國家要區別不同地段,不同用途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佔用費。

❼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應當如何報批可採取哪幾種報批方式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主要分壩區、庫區及移民遷建、專項設施遷建等用地。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不同特點,採取不同的報批方式。
(1)建設用地的報批方式。一是水利水電工程壩區、庫區用地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二是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遷建用地應在經批準的城市或村莊、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按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三是水利水電工程專項設施遷建用地,可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要求,另行報批。
(2)報批材料。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水利水電工程用地涉及多個省或在省內涉及多個市、縣的,由有關省組織有關市、縣,分別准備報批材料,省級匯總後,以省為單位報批。

❽ 二級建造師水利水電專業可以做哪些項目的

二級建造師的專業分為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共6個。

1、建築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其中「房屋建築」指有頂蓋、樑柱、牆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居住、學習、公共活動需要的工程。

❾ 烏市安寧渠征地如何賠償

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的行為。
徵用土地的補償和安置包括土地補償、安置補助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
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的概念
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為補償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單位的經濟損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項。其實質是對農民在被徵用的土地上的長期投工和投資的補償。
2.土地補償費的計算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3.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費用收取標准
菜地,是指城市郊區為供應城市居民吃菜,連續三年以上常年種菜或養殖魚蝦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魚塘。
城市人口(不含郊縣人口,僅指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口,下同)百萬以上的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萬~100萬的市,每徵用1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在京、津、滬所管轄縣徵用為供應直轄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該標准繳納。城市人口不足50萬的城市,每畝繳納3000-5000元。在同一城市,對中央和地方的建設項目征地,按同一標准收取。
補助費
1.安置補助費的概念
所謂安置補助費是指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餘勞動力所需費用而支付的補助金額。
2.安置補助費的計算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准,是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5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安置補助費=被徵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x補償倍數
特殊情況下,計算所得的補償和安置費不能維持原有生活和生產水平時,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提高標准;但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30倍。
3.剩餘勞力的安置
主要的安置辦法是支持被征地單位從事農業開發、興辦企業或採用貨幣安置或自謀職業等。
被徵用土地的人員安置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1)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到建設用地單位或其他需要用人的單位就業。若由建設單位負責安置,則建設用地單位可免交征地安置補償費,否則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接收單位。
(2)將安置補助費金額發給需要安置的人員,由他們自己自謀職業。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與自謀職業的農民簽訂協議。
(3)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安置,安置補償費由該組織使用與管理。有條件的地方,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開墾新的土地,重新分給土地被徵用的農戶,經雙方協調簽訂協議。
(4)大中型建設項目或連片征地的,在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統一規劃,可以從徵用土地中劃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被征單位和農民,支持其開發經營、興辦企業,所需征地費用,由被征地單位負擔。
(5)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用地,具有公益性,佔地數量一般都很大,在征地過程中,除解決補償安置問題外,還要解決移民安置問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移民安置,應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則,首先在本鄉本縣內安置;在本鄉本縣內安置不了的,應在工程受益地方安置;在受益地方安置不了的,可按照自願協調的原則外遷安置。移民自願投親靠友的,由遷出地人民政府和移民協商,簽訂協議,辦理有關手續,遷出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生活,經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遷。
(6)通過將國營農場土地調劑給被征地單位。
補償費
凡在協商征地方案後搶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1.青苗補償標准
辦理徵用手續時,應明確移交土地的時間,使當地村組及早准備,以免造成過多的損失。損壞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2.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設施需要拆遷時,必須在申請徵用土地的同時,一並編制計劃,上報批准。在國家建設工程開工之前,當地政府幫助拆遷戶安排好住房。拆遷房屋按「拆什麼,補什麼,拆多少補多少,不低於原來水平「的原則,對所拆遷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築的結構類型和建築面積,給予合理補償。補償的標准按各地區現行價格分別制定。
3.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
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其他規定
(1)關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和移民辦法的特殊規定。
2.《土地管理法》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3)臨時佔地及補償。《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過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的合同, 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的補償費。使用期滿之後,用地單位負責恢復原有土地的耕作條件,對土地採取妥善的復墾措施;若用地單位一時無力直接承擔這部分土地的復墾工作時,可以按恢復土地工作量向當地村組支付土地恢復費,交村組自行恢復。有的地區可以向用地單位直接收取土地復墾費,以統一進行該地區的土地復墾工作。水利、公路、航道建設工程的空地或廢棄地,經過平整可以耕種或開展多種經營的,不按征地處理,仍歸農村集體所有,建設單位承擔平整土地的費用,並補償該耕地一年的產值。
需要指出的是:①征地是國家的行政行為,而不是土地買賣。征地既是一種國家行為,也是農民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不是農民向國家賣地;國家徵用土地再出讓時,原土地與出讓時的土地的地價差異是由國家投資所形成的,原則上這項收益應歸國家所有。因此,國家對農民的補償支付的費用仍然是補償或補助性質的,而不是完全的地價,不能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制定征地補償標准。②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原則是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即徵用土地後,通過補償、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和使用,要使被征地單位的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或超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達不到,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提高補償標准,最高可提高到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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