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1月1日起施行,優先受償權變化巨大!-工保網
作為與《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解釋)在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處理規則、合同解除及解除後果等方面都與民法典保持一致。
與此同時,作為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原解釋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原解釋二)的承繼,新解釋也對原規定進行了綜合梳理與細化調整。
此外,新解釋在行文上也調整了原解釋的一些文字細節,如在「不予支持」、「應予支持」前添上「人民法院」,減少了造成誤解的空間;將援引《合同法》條文統一調整為《民法典》相應條文,等等。
概而言之,新解釋是對《民法典》相關規定以及原解釋的吸收融合,是適應建築業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變化、為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審判所面臨挑戰而提出的最新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釋在出台之時便在後綴上冠上了「一」。這一方面與原解釋一作出區分,另一方面也為新解釋二、新解釋三的出台埋下了伏筆。期待最高法持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制定司法解釋,為司法審判再添新翼。
㈡ 簡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注意事項如下:
目前國內建築市場的惡性競爭導致施工企業工程利潤長期在低水平運行,且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而施工企業由於項目現場管理不到位、簽證資料不完善導致工期延誤或者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業主提出高額索賠、最終導致施工單位倒賠錢的案例屢見不鮮。在新的施工任務不斷承接的同時,施工企業作為承包人能否進一步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規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① 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 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 資質情況;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二、履約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 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准。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① 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④ 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 幾種影響工期的因素
1、施工許可證: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為開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為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3、設計變更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① 鑒定合格,順延工期;
② 鑒定不合格,視情況而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8、一周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9、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一旦發生,要積極採取措施,阻止和預防擴大損失,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三、工程簽證與索賠
1、工程簽證
① 可以直接作為結算憑據。如進行合同審價,審價部門對簽證不作另行審查;如引起訴訟,該訴訟的性質屬於權屬確定的返還之訴。
② 是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賴於其它證據。是雙方對施工實際變化的相互確認,只要簽字即視為認可,不必對具體的調整內容再行審查。
2、工程索賠程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有關索賠的程序為: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索賠:
①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有關證據;
② 索賠事件發生後28(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賠的具體天數及其理由(施工關鍵線路和程序);
③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④ 發包人在接到索賠通知後28(14)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證據和理由,發包人在28日內未予答復,視為批准索賠。 若索賠事件持續發生,施工單位應持續索賠;索賠事件消失後,應綜合進行索賠。
四、項目章和公章的風險
1、內部公章管理、使用規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備案,適用要規范。項目章的使用相對風險更大,項目章的印文沒有備案,一旦讓法院看到你的項目章管理混亂,也就是不具備「排他性」,則不具備鑒定的意義。如果鑒定不具備參考價值,如果還有其他證據鏈印證,很可能被判決承擔責任。如果管理規范,具備排他性,如果公章鑒定下來確認不是公司備案的公章印文,那這個案件其他的證據鏈尚不足以讓法庭採用高度蓋然性的原則判決公司承擔責任。
2、建立嚴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別是項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規范使用范圍、使用許可權和失效時間。因為項目章不用的工商備案,公司承擔的風險更大。所以,內部要加強管理,明確許可權和范圍、對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五、業主拖欠工程款時,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問題
1、權利行使主體
①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僅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承包人;
②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只有總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分包人不能主張該優先權;
③ 裝飾裝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優先受償權?只能在建築物因裝飾裝修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同時發包人必須是該建築物的所有人。
2、受償范圍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勞務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對於承包人依合同向發包人主張的損害賠償(賠償金、違約金等)則不應包括在內。《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是「建設工程價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損害賠償金並不屬於「價款」之列。
3、關於起算時間
① 建設工程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竣工之日;
② 建設工程無法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 此時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以「爛尾」工程折價,或者達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繼續履行變更後的施工合同。如果承、發包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但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待於建設項目的接盤、轉讓或重新啟動。當出現「爛尾」樓整體拍賣時,承包人應從拍賣所得財產中優先受償,當有新的開發商接盤「爛尾」工程時,接盤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發包人拖欠的工程價款後方可受讓項目。 【我們要注意!】:
A、如果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除按進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餘款於工程竣工六個月後支付,這種約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難以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合同簽約時,就應注意這個付款時間問題。
B、在結算過程中延誤優先權的行使,導致因優先權的喪失而無法獲得清償或全部清償。因此,我們要注意,一旦6個月的時間即到,而工程價款尚未確定的話,我們就要考慮發包人有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如果沒有的話,就要及時提起訴訟,要求行使工程優先受償權。
4、權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有二種:一是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具體的行使程序:催告——協議折價或申請拍賣(訴訟)
① 催告: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將催告的「合理期限」確定為兩個月以上; ② 協議折價: 並非必經程序;
③ 申請拍賣:大多數都是發生在審理程序中,法院審判實際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獲得生效判決或者調解書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書為依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不予支持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① 建設工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
② 建設工程已經出售給交納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購房款的消費者的; 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優先於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權和其他一般債權,卻不能優先於物權和具有物 權期待權的購房人的權利行使。 對於已經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買房人所購買的房屋,雖然該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是為滿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性,法律規定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並不涉及該以出售的房屋。當然只有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住宅的購房人才是消費者,對於以投資為目的的購房人,並不是消費者,他所購買的商鋪、寫字樓是不能對抗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的。
③ 標的物為不宜折價、拍賣的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益建築工程的; ④ 承包人放棄優先權承諾有效。 綜上,在施工過程中,現場項目經理部需要就工期、質量標准、付款方式、結算方式、違約條款、工程簽證等重要條款與發包人達成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或者應發包人要求出具書面承諾函時,應嚴格按照承包人內部的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合同審核,及時將有關函件在簽字蓋章前送交承包人總部各部門進行審查,並報承包人高層領導同意,從而最大限度規避公司經營風險。
㈢ 建設工程法合同糾紛意見通知書發出後多少天內合同自動解除
您好,附解除條件合同,附解除條件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合同自動失效,關鍵看您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附條件合同包括附生效條件合同和附解除條件合同,附解除條件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合同自動失效,解除權人無需向對方發出解除通知。
一般認為,合同所附解除條件是對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與合同自身的內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為本身無關。約定解除條件的合同解除必須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才能解除,解除通知方式可以是專門的解除合同通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對方起訴後一方在應訴過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亦可視為一種通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麼破
壹、確定管轄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案件的管轄。本文僅就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並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第二,起訴時雙方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那麼應按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貳、確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招投標相關的案由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標糾紛屬建設施工糾紛的其中一項訴請,還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於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雖然並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於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此外,還存在以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作為案由。
叄、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權基礎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一,招標人中止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過投標有效期且未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第3.3.2條:「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可見,投標有效期屆至,意味著投標作為一種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徵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內未獲得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文件中約定的超出上述三點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但是對於部分有關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屬於一個要約,故一般投標文件會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內容通盤接受,故一旦投標截止,則對於部分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所以招標文件中的此部分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們注意到,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招標人撤回招標及合同簽訂兩種情況下,規定了返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標人撤回的情況下則沒有規定退還利息。所以,如果招標文件中對於是否一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適用。
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法定
對於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五種法定情形。
第一,投標截止後撤銷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二、三、四點的依據均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這一點的依據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到,此處與實施條例第74條有一個細小的差別,即增加了第五種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非常多,最為常見的就是主張「投標文件內容虛假」及「投標人存在串標、圍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兩種情況應當也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的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標文件沒有進行約定,則不能主張,但是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等來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
㈤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建築工程合同
《民法典》對建築企業有哪些影響?建企如何應對變局、開拓新局?-工保網
㈥ 如何約定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仲裁條款
為避免因仲裁條款約定無效或約定不明所帶來的麻煩,《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有必要了解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仲裁條款的特定要求,從而能簽訂一合法有效的仲裁條款。
一、 完備的仲裁條款應具備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因此仲裁條款作為仲裁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是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同意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決的合同糾紛提交某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共同意思表示。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之一的仲裁條款與合同的其他條款一樣,在當事人主體資格、雙方協商一致及內容合法等方面均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規定。
1、仲裁條款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
仲裁條款是指直接訂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雙方同意將可能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條款訂立在糾紛發生前。鑒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後較難達成解決爭議的仲裁協議之習慣,故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即以書面條款形成。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三部分「專用條款」對解決合同爭議的選擇性仲裁條款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仲裁條款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仲裁條款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雙方當事人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一致表示和共同願望。這是仲裁協議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是指雙方當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決爭議的事項,即通過仲裁來解決什麼爭議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採用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即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作為仲裁事項,也可採用明確約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其中一項或幾項為仲裁事項。須注意的是,仲裁機構僅有權對仲裁條款中提及或明確的仲裁事項或仲裁請求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越權裁決部分可被法院撤銷或被拒絕執行。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實行協議管轄,沒有地域管轄或級別管轄。在仲裁條款中要明確由哪個仲裁委員會對爭議進行仲裁。
3、仲裁條款必須無法定的無效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完備的仲裁條款應當具備書面形式、內容合法且無《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無效仲裁的情形。
二、推薦一款示範仲裁條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下劃線處必須填寫具體的仲裁機構)。
上述示範仲裁條款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確,概括約定的仲裁事項及仲裁地點均符合法定的要求且不會發生爭議。
親,施工合同的糾紛條款設計很專業的,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給您的回答僅僅是原則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