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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一般應採用什麼方式

發布時間:2021-08-15 22:11:37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主要採用什麼方式

建設工程合同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屬於要是合同的范疇,國家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已由住建部、國家工商總局於2013年聯合發布使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工程項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建設工程承包是有關公司的主要業務,眾所周知的建設工程承包方式有招標投標確定工程承包方,但是除此以外,建設工程還有哪些承包方式?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有什麼規定呢?這些承包方式各自有什麼不同的特點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將為您分析。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二、建設工程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於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建設工程聯合承包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四、建設工程「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掛靠承包」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

3、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後,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擔工程承包的責任與風險,並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不負責工程承包的技術、管理工作,也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但也有「掛靠承包」的被掛靠企業向掛靠人提供管理、技術服務,當然其收取的「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也相應較高。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較為多樣,承包方和發包方可以依據工程建設的性質和特點,選擇合適的工程承包方式。了解和掌握不同工程承包的特點,有助與正確安排合同的權利義務問題,提前預測並且合理的規避相關風險。

⑶ 建築工程一般有幾種承包方式有哪些

  1. 按承包范圍(內容)劃分承包方式

  2. 按承包者所處地位劃分承包方式

  3. 按獲得承包任務的途徑劃分承包方式

  4. 按合同類型和計價方法劃分承包方式

⑷ 工程招標有幾種方式

(1)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公開招標使招標單位有較大的選擇范圍,有利於開展競爭,打破壟斷。但是,建設單位審查投標者資格及其標書的工作量比較大,招標費用也多。

(2)邀請招標:也稱有限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被邀請的單位數目通常在3~10個之間,《招標投標法》中第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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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標

議標是指不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而由建設單位或其代理人直接邀請某一承包商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後將工程任務委託其完成的招標方式。如果第一家協商不成,可另外邀請一家,直到達成協議為止。這種方式只有在工程性質特殊、內容復雜、工期緊、規模小的工程中採用。

公開招標的特點和要求更符合我國招標投標法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有利於形成市場競爭,讓市場主導選擇。邀請招標的存在有其特殊的意義,原則上說,邀請招標不應該違背市場規律,所以法律對邀請招標應該有更嚴格的限制。

⑸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採用的形式是()

書面合同。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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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分類而言,建設工程合同可分為勘察合同、設計合同與施工合同,分別以建設工程的不同工作階段為其內容。此外,監理合同在廣義上也是建設工程合同之一種。

監理合同指由建設單位(發包人)委託具有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其發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工期、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的合同,在性質上屬委託合同而非承攬合同。因此,嚴格說來,監理合同並不屬建設工程合同范圍,合同法也未將其列入建設工程合同部分進行規定。

⑹ 工程項目的管理方式有哪些

目前主要有七種項目管理模式(屬於轉載)。 希望以下能幫到您。

一、DBB模式

即設計-招標-建造(Design-

Bid-Build)模式,這是最傳統的一種工程項目管理模式。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及以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多採用這種模式。其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設計-招標-建造的順序方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結束後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我國第一個利用世行貸款項目———魯布革水電站工程實行的就是這種模式。
該模式的優點是通用性強,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監理方,各方均熟悉使用標準的合同文本,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缺點是工程項目要經過規劃、設計、施工三個環節之後才移交給業主,項目周期長;業主管理費用較高,前期投入大;變更時容易引起較多索賠。

二、CM模式

即建設-管理(Construction-Management)模式,又稱階段發包方式,就是在採用快速路徑法進行施工時,從開始階段就僱用具有施工經驗的CM單位參與到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來,以便為設計人員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議且隨後負責管理施工過程。這種模式改變了過去那種設計完成後才進行招標的傳統模式,採取分階段發包,由業主、CM單位和設計單位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CM單位負責工程的監督、協調及管理工作,在施工階段定期與承包商會晤,對成本、質量和進度進行監督,並預測和監控成本和進度的變化。CM模式,於20世紀60年代發源於美國,進入80年代以來,在國外廣泛流行,它的最大優點就是可以縮短工程從規劃、設計到竣工的周期,節約建設投資,減少投資風險,可以比較早地取得收益。

三、DBM模式

即設計-建造模式(Design-BuildMethod),就是在項目原則確定後,業主只選定唯一的實體負責項目的設計與施工,設計─建造承包商不但對設計階段的成本負責,而且可用競爭性招標的方式選擇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專業人員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設計和施工等。唯一的實體負責項目的設計與施工,設計─建造承包商不但對設計階段的成本負責,而且可用競爭性招標的方式選擇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專業人員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設計和施工等。在這種方式下,業主首先選擇一家專業咨詢機構代替業主研究、擬定擬建項目的基本要求,授權一個具有足夠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的人作為業主代表,與設計─建造承包商聯系。

四、BOT模式

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BOT模式是上世紀80年代在國外興起的一種將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靠私人資本的一種融資、建造的項目管理方式,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政府開放本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授權項目公司負責籌資和組織建設,建成後負責運營及償還貸款,協議期滿後,再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方式不增加東道主國家外債負擔,又可解決基礎設施不足和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項目發起人必須具備很強的經濟實力(大財團),資格預審及招投標程序復雜。

五、PMC模式

即項目承包(ProjectManagementContractor)模式,就是業主聘請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由於PMC承包商在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調試等階段的參與程度和職責范圍不同,因此PMC模式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總體而言,PMC有三種基本應用模式:1、業主選擇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商、供貨商,並與之簽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貨合同,委託PMC承包商進行工程項目管理。2、業主與PMC承包商簽訂項目管理合同,業主通過指定或招標方式選擇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商、供貨商(或其中的部分),但不簽合同,由PMC承包商與之分別簽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貨合同。3、業主與PMC承包商簽訂項目管理合同,由PMC承包商自主選擇施工承包商和供貨商並簽訂施工合同和供貨合同,但不負責設計工作。

六、EPC模式

即設計-采購-建造(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在我國又稱之為「工程總承包」模式。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在EPC模式下,業主只要大致說明一下投資意圖和要求,其餘工作均由EPC承包單位來完成;業主不聘請監理工程師來管理工程,而是自己或委派業主代表來管理工程;承包商承擔設計風險、自然力風險、不可預見的困難等大部分風險;一般採用總價合同。傳統承包模式中,材料與工程設備通常是由項目總承包單位采購,但業主可保留對部分重要工程設備和特殊材料的采購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在EPC標准合同條件中規定由承包商負責全部設計,並承擔工程全部責任,故業主不能過多地干預承包商的工作。EPC合同條件的基本出發點是業主參與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擔了工程建設的大部分風險,業主重點進行竣工驗收。

七、Partnering模式

即合夥(Partnering)模式,是在充分考慮建設各方利益的基礎上確定建設工程共同目標的一種管理模式。它一般要求業主與參建各方在相互信任、資源共享的基礎上達成一種短期或長期的協議,通過建立工作小組相互合作,及時溝通以避免爭議和訴訟的產生,共同解決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共同分擔工程風險和有關費用,以保證參與各方目標和利益的實現。合夥協議並不僅僅是業主與施工單位雙方之間的協議,而需要建設工程參與各方共同簽署,包括業主、總包商、分包商、設計單位、咨詢單位、主要的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合夥協議一般都是圍繞建設工程的三大目標以及工程變更管理、爭議和索賠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溝通和管理、公共關系等問題做出相應的規定

⑺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哪些方法

  1. 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DBB模式):即設計-招標-建造(Design-Bid-Build)模式。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及以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均採用這種模式。

  2. CM模式:又稱階段發包方式,業主在項目開始階段就僱用施工經驗豐富的咨詢人員即CM經理,參與到項目中來,負責對設計和施工整個過程的管理。

  3. 設計—建造方式:(Design-BuildMethod)就是在項目原則確定後,業主只選定唯一的實體負責項目的設計與施工,設計─建造承包商不但對設計階段的成本負責,而且可用競爭性招標的方式選擇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專業人員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設計和施工等。

  4. 交鑰匙方式:(TurnKeyMethod)是一種特殊的設計─建造方式,即由承包商為業主提供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融資、土地購買、設計、施工直到竣工移交給業主的全套服務。

  5. 建造─運營─移交方式(BOT模式) :建造─運營─移交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方式。

  6. 項目承包模式 (ProjectManagementContractor):簡稱PMC模式。即業主聘請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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