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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復查

發布時間:2021-08-15 23:09:43

A.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需要哪些手續

您好,
(一)申請單位(建設單位)辦理新建、擴建工程消防申報需提供的材料: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建設單位加蓋公章);
2、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建設單位加蓋公
章);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建設單位加蓋公章);
4、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設計單位加蓋公章);
5、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工程擴初文本、圖紙和勘查地形圖)和光碟;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註:光碟刻錄基本要求
(1)採用autoCAD軟體製作電子圖紙(含土建、給排水、機電等全套圖紙)並刻錄入光碟,光碟盒上應粘貼加蓋設計單位出圖章的標簽。
(2)不得將所有平面圖或剖面圖合並在一個DWG文件內。如輸入一層至二十層平面圖則應填寫「1層平面圖」、(2層平面圖)、3層平面圖」、(4-20層標准層平面圖),不得填入無意義的文字或用數字或英文表示圖紙名稱,如文件名「A3-1. DWG」之類。
(3)光碟圖紙中圖簽的設計、校對、審定、日期等欄目均應填寫完整。
(二)申請單位(建設單位)辦理改建工程消防申報需提供的材料: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建設單位加蓋公章);
2、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建設單位加蓋公
章);
3、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設計單位加蓋公章);
4、原建築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
書》復印件;
5、消防設計文件(包括相關的原始建築、消防設備等圖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既有建築由於歷史原因或者土地性質等問題,無法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的改建建設工程,應當提供建築房地產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政府出具的同意該建築使用的證明文件。
(三)按照119號令第十六條規定,消防設計需經專家評審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採用的國際標准、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四)網吧及屬於文化娛樂場所的項目,需提供文化主管部門核發的預先設立(核准)證明文件。根據滬文廣影視【2009】33號文規定,文化娛樂場所涉及以下場所:營性舞廳、卡拉OK廳(餐廳卡拉OK廳)、卡拉OK包房(餐廳卡拉OK包房)、音樂茶座(音樂餐廳)、檯球室、游藝機房、文化游樂場。
(五)部隊出租房(未取得出租建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在所屬土地上建設用於向社會單位出租)辦理消防手續時,無法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的,應當提供土地或者出租建築物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四、辦結時間
審核期限為20個工作日(需要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建設工程,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如有疑問,歡迎提問。

B.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誰規定的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復查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C. 如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辦事指南

一、審核范圍
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項目、自動消防設施工程(指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消防電源及其配電,火災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志,火災自動報警和消防控制室等)、建築內部裝修工程,在工程施工前,均應到屬地公安消防機構辦理相應的消防審核手續,取得《關於同意***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書》後方可進行施工。
二、審核程序

三、報審須知
1、辦理手續前需先到受理窗口根據申報工程類別領取《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或《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按要求准備有關資料,待資料齊全後報送受理窗口辦理受理手續。
2、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應提供資料
(1)包含以下內容的施工圖: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確定火災危險性類別;耐火等級和建築構造;防火防煙分區;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建築內部裝修;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消防電源及其配電;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建築滅火器配置;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築防爆;與消防有關的生產工藝設計圖紙。
(2)消防設計專篇及消防設計說明。
(3)應有建築防火材料、構件和消防產品、設備的技術指標說明。
(4)採用新技術、新產品或國外技術、進口設備的設計還應提供相關的檢測、生產、技術審查等資料。
(5)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消防部分設計人員的消防培訓證明等有關資料。
(6)申報電子版的施工圖及計委立項批文、規劃放線圖等有關資料。施工圖:可以是CAD格式,也可以將圖紙掃描成BMP、TIF、JPG等圖像格式;其他材料:可以是DOC、WPS、XLS等格式,但蓋有公章的應掃描成BMP、TIF、JPG等圖像格式。
(7)報送或領取有關資料文件時,經辦人員應持有建設單位法人委託書(介紹信)以及個人身份證明。
3、受理窗口經審查資料齊全後,填發《受理回執單》,項目受理進入審核流程。
4、在規定期限內到受理窗口領取《關於同意***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書》,工程方可進行施工;如果工程防火設計經消防設計審核為不合格,應按照《關於不同意***工程消防設計應重新申報審核的意見書》的要求修改設計後,重新申報審核,經審核同意出具《關於同意***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書》後,方可進行施工。
四、審核時限
從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國家、自治區級重點建設項目以及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應當在二十日之內簽發《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工程,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
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消防技術規范標准

D. 如何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1、消防設計備案是新修訂的《消防法》(2008年版)出現的新的制度。
2、區別,簡而言之:(1)對小項目實行備案,先取得施工許可證再消防設計備案;對大項目及較大的娛樂場所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先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2)備案不屬於行政許可,審核屬於行政許可;(3)備案可能被抽中,審核必須向消防機構申報;(4)備案可以在互聯網申報,審核必須到消防機構申報;(5)備案合格及不合格的在互聯網上公告結果,審核合格的或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機構均應出具加蓋印章的法律文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6)辦理時限,備案30個工作日內出結果公告,審核20個工作日內出法律文書意見;(7)備案手續不辦的最多罰款5000元,審核手續不辦擅自施工的,最低罰款3萬元最多30萬元,還必須責令停止施工。
3、新消防法由原來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所有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制度,對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消防驗收實行備案抽查制度。
(1)關於備案。除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建設單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交備案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受理消防設計備案時,按照規定要求確定被抽查的建設工程。備案不屬於行政許可,不影響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後的開工。此外,根據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關於抽查。對於建設單位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這里所規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單位報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從中抽取一部分建設工程進行的消防設計審查。如果通過審查消防設計文件,發現建築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進行消防設計,消防設計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該消防設計文件就屬於不合格。消防設計文件的備案與抽查本身不影響建設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經依法抽查發現消防設計文件不合格的,根據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該建設工程應當停止施工。
對確定消防設計抽查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憑證上告知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說明和總平面圖、建築平立剖面圖、消防系統圖等與消防設計相關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指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受抽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對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抽查,並將抽查情況記錄在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情形的,應當依法對建設、設計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並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應組織修改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的,同意恢復施工。
(3)關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范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

E.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檢查需准備的材料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二)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裝修材料抽樣檢測報告
(四)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消防設計審核時提供的「消防設計文件」一份。(設計圖紙單獨成卷)
(八)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九)總平圖復印件一份
(十)全套竣工圖

F.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檢查不合格不合格整改後申請復查

消防大隊都有裝訂成冊的檔案的,而且網上也有電子檔,你可以到消防大隊請他們重新幫你打出一份並蓋章,這個是完全可以的。憑證丟失最好去補辦,因為這是你辦理過消防手續的憑證。消防大隊檢查時你可以告訴他們你的憑證丟失了,他們根據你的工程名稱就可以查到你是否辦理過消防手續。

審查設計備案是這樣的: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後,應當出具備案憑證,並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5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准完成工程檢查,製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後,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後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七)外牆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G. 新《消防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做了哪些改革

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H.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受理憑證已經收到,顯示未抽中,還是否需要申請消防驗收如何進行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已受理,顯示未抽中,意思是不進行抽查。但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應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務受理場所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2、 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3)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5)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7)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8)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復查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經公安部修改後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相關條款: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築總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築總面積大於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築總面積大於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築總面積大於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築總面積大於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築總面積大於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且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築;

(四)國家標准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五)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六)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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