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所謂「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問題,源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即「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確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因為您的這個案例中說明實際竣工日期為2014年1月8日,所以應當以這個日期計算,最遲在2014年7月7日申請優先受償權,答案應當是B。
2. 建設工程款優先權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建築法規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該條款明確了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從而保證了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需要。
優先權期限性質屬於除斥期間,即在法律規定的權利有效期間內,當期間屆滿該權利當然消滅。除斥期間是一種特殊權利行使期限或責任免除期限,是法律容忍債權人不積極行使權利的最長期限。由於除斥期間屆滿直接導致債權人失權,故在確定除斥期間起止時間時應充分保證債權人權益,筆者認為除斥期間起始的前提是債權人能夠行使權利,如擔保法中規定的保證期間起算點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而非主債務履行期限中。若優先權期限起算點設定在工程價款到期前,此時,承包人尚無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更無權行使優先權,顯然侵害了承包人的權利。故優先權期限作為一種除斥期間,其起算點必須設定在工程價款到期之日。
3. 1月1日起建工優先權行使期限調整 調整至18個月
【導語】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1月1日起建工優先權行使期限調整至18個月,這對建工行業算是一大利好,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詳細情況。
1、本次《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與民法典相配套,做了修訂。其中最受關注的是第四十一條: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小編註:原相關規定為六個月)
2、優先受償權期限延長,施工企業重大利好。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保障建築工人利益及時得到實現,維護建築施工企業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長期以來發揮了重要作用。
3、《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4、工程領域普遍存在拖欠工程款,也經常出現結算拖沓而導致結算期限延長的情形。原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優先權行使期限為六個月,容易出現承包人因未及時起訴主張優先受償權,因行權期限過期而喪失優先受償權。之前出現過很多案例:施工單位起訴時超六個月,要求優先受償權被法院駁回。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已由原「6個月」變更為「18個月」,進一步放寬了承包人的行權時間,更加維護了建築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對建築施工企業來說無疑是一項重大利好。
4.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如何規定
工程款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發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經催告,施工企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賣所得優先支付給施工企業。但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嘗權從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約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爛尾)起必須在6個月內行使,且不得對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因此,當發包方出現財務危機,訴訟難以避免時,施工企業應當在6個月內及早向發包方主張工程款,否則工程款優先於銀行抵押權的權利就不復存在,施工企業很有可能打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現實中,發包方受銀行的壓力,要求施工企業作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嘗權的承諾,以保證銀行貸款的絕對優先權。施工合同將結算時間約定為竣工驗收合格後6個月以上,也將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嘗權名存實亡。此類問題施工企業更應慎重。
5.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於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於一般的債權。根據最高院答復,建設工程優先權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做了以下規定: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款項,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6. 優先受償權 行使期限為多少
《合同法》第286條並沒有明確這一點,為此,《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這一司法解釋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起算時間和最終期限。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從這些規定來看,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從其習慣;習慣還不能確定的,「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享有優先受償權。
(6)建設施工工程款優先權行使時間擴展閱讀:
我國《合同法》第286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權利的行使優先於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權及其他普通債權。
7. 建築工程價款優先權如何行使
一、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優先權應具備的條件是:
1、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應是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生之債權。
2、涉案的標的物應為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
對於承包人的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款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對中途停建的工程(爛尾樓),如無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證據,可依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作為竣工日期。工程價款優先權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4、法定優先權的效力。
法定優先權具有物權的效力,包括優先效力、追及力等。當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時,享有別除權,即要求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如果建設工程被轉讓,法定優先權不受影響。
8. 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當自建設工程什麼時候起計算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也就是說,法律對這一優先受償沒有直接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點表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