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施工現場在什麼情況下叫停工,什麼情況下叫暫停施工
停工:
停工建築施工是露天作業,存在風險是很大的。因此,停工的情況是不可預計的,也是多元的。比如天氣,像地震、洪水等;還有甲方的原因,比如資金不足、或者甲方手續不合法等;還有就是施工方自身的原因,比如安全事故、質量問題等。
以上簡單列舉其實施工方的原因如果嚴加防範的話一邊可以避免。復工復工呢就是各方面條件具備,達到正常施工條件。比如人員、技術、資金、手續齊全,自然就可開始復工。
暫停施工:
1、使用材料不符合圖紙要求,或未經見證取樣送檢,或送檢不合格等,且對監理多次責令整改置之不理;
2、施工質量不符合規范、圖紙要求,且對監理多次責令整改置之不理;
3、嚴重不具備安全施工操作條件,野蠻施工,且對監理多次勸導改置之不理;
4、嚴重不符合建設程序,不服從管理規定,擅自施工。
(1)龍岩市建設工程終止施工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 因建設單位原因,中途終止施工合同,乙方怎麼辦
很簡單:單方面終止合同,守約一方可向違約方提出索賠。索賠可依據合同約定條件主張。
3.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確的項目終止時間過了,項目還在施工違法嗎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當然,各省還有各省的質量管理條例,有的話就執行你們省的。
4. 建築工程終止施工如何索賠
問題是你履行合同定期付款了嗎?我接觸的施工隊伍如果在這個大前提下能滿足是不會停止施工的。
5. 建設工程合同如何解除,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後怎麼辦
一、建設工程合同如何解除如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樣,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對於協議解除,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又不違反法律規定,一般應予准許。對於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情形。但這些規定過於原則,對於建設工程合同來講,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別從發包人的解除權和承包人的解除權兩個方面加以說明。(一)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發包人可在四種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權: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9條的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上述規定是解釋《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具體適用情形,主要是從發包人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發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權的角度進行了規定。上述解釋沒有就《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其他情形進行規定。從審判實踐上看,發包方在發包工程時處於優勢地位,承包人為承攬工程競爭激烈;但隨著合同履行,承包人進場施工後,發包人的優勢地位也隨之減弱。解除合同對雙方來講,損失都很大,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態,應按照《合同法》規定,限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而《合同法》關於法定解除的規定比較原則,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問題,應進一步明確解除權行使的具體情形,從而達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二、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後怎麼辦根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包含了三層意思:(一)合同解除原則上向前沒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按有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及方式進行處理,不發生恢復原狀,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具體規定為,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解除後,如工程質量合格,不存在恢復原狀的問題,當事人一方主張恢復原狀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但當發包人沒有支付已履行部分工程價款時,不能認為支付工程價款是已經履行的部分,因此需要判令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這樣處理表面上看是在解除合同的同時又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但實質上是對合同解除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且仍然是向後解除的情況,即未履行的部分還是不再履行)(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司法解釋關於合同無效,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規定處理即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一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行業規定的標准,這里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建設工程質量雖然不合格,但經過修復,可以使缺陷得到彌補,並通過工程竣工驗收。這種情況下,發包方仍然可以接受建設工程,並在修復後繼續利用建設工程。按照《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應當對建設工程予以折價補償,故而發包方可以要求減少工程價款或者由承建方承擔修復費用。另一種情況是,建設工程的質量缺陷無法通過修復予以彌補,不能通過竣工驗收,建設工程喪失利用價值。對於沒有利用價值的建設工程,只能重新進行建設,故而承包人沒有請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三)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於合同解除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作出的處理,因此因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6. 終止施工,建設單位應該向什麼報告
《建設工程安全產管理條例》關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程發現存安全事故隱患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應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止施工並及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及向關主管部門報告建設工程安全產承擔監理責任
我習書剛講我摘抄望採納
7. 終止建築施工合同
1、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第八十四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2、因合同已經簽訂,可按照合同規定取消合同,並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更換中標單位。
8. 建設單位終止施工單位合同,未完成的後續工程應怎樣確定施工單位
一、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依據九部委編制的2007年版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的合同通用合同條件的22.14(3)的規定:「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向承包人索賠由於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在合同終止日終止對承包人的一切支付。即依據你們簽訂的合同規定,處理承包人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二、剩餘工程規模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單項施工合同200萬元以上,必須招標!
發包方應接受上一期施工失敗的教訓,應採用有資格預審的公開招標。通過招標選擇有能力、有經驗和高效率的承包人實施剩餘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