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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投資控制特點

發布時間:2021-08-16 13:16:38

1. 淺議工程項目投資控制的必要性及措施

工程總承包試點實踐分析:困境與突破-工保網



2、進一步政策引導,突破實踐困境


針對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試點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中央相繼出台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


分包管理


如上文所述,實踐中國內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造價合約管理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數工程總承包單位往往對設計部分或施工部分進行再發包。


從工程總承包的長遠發展來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該同時具有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但基於目前國內工程總承包發展現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不得將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設計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即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自身不具備的資質管理任務進行再發包。正式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雖然並未如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對項目進行再發包,但也沒有提出限制性規定。依據「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文件並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設計或施工部分進行整體或部分再發包。


承包商資質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要求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僅具有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除外)或者施工總承包資質」,即單資質要求。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正式稿則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即雙資質要求。


從這一不同對比來看,文件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不具備相應資質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務進行分包,但卻用「雙資質」的資質等級,對未來工程總承包單位綜合業務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換言之,對設計或施工任務進行分包,或採用聯合體模式,僅為適應目前市場發展現狀的過渡措施,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長遠發展目標必然是具備設計、施工等綜合業務管理能力的建築企業。


投資控制風險


針對試點實踐中,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設計深度不夠、不確定因素較多,導致後續變更較多引發的投資控制風險問題,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發包人要求》、《項目清單》等內容,進一步提高工程總承包合同內容的精準度,減少工程履約期間爭議,有效控制投資風險。


發包人要求

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准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項目清單

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


承包商項目風險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同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責任限制」與「支付合同價款」內容。


1、責任限制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專用合同條件未約定,則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但對於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


2、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當制定資金安排計劃,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包人擬對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人。如發生承包人收到價格大於簽約合同價10%的變更指示或累計變更的總價超過簽約合同價30%;或承包人未能依據「合同價格與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發包人的資金安排發生重要變更但並未收到發包人上述重要變更通知的情況,則承包人可隨時要求發包人在28天內補充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國內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在各地試點實踐中存在如承包商企業資質能力不夠全面、項目投資控制風險、承包商項目管理與財務風險等發展問題。針對這些實踐困境,國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推動工程總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場實踐應用。

2. 工程投資控制可採取哪些控制措施

工程總承包試點實踐分析:困境與突破-工保網



2、進一步政策引導,突破實踐困境


針對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試點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中央相繼出台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


分包管理


如上文所述,實踐中國內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造價合約管理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數工程總承包單位往往對設計部分或施工部分進行再發包。


從工程總承包的長遠發展來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該同時具有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但基於目前國內工程總承包發展現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不得將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設計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即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自身不具備的資質管理任務進行再發包。正式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雖然並未如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對項目進行再發包,但也沒有提出限制性規定。依據「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文件並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設計或施工部分進行整體或部分再發包。


承包商資質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要求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僅具有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除外)或者施工總承包資質」,即單資質要求。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正式稿則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即雙資質要求。


從這一不同對比來看,文件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不具備相應資質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務進行分包,但卻用「雙資質」的資質等級,對未來工程總承包單位綜合業務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換言之,對設計或施工任務進行分包,或採用聯合體模式,僅為適應目前市場發展現狀的過渡措施,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長遠發展目標必然是具備設計、施工等綜合業務管理能力的建築企業。


投資控制風險


針對試點實踐中,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設計深度不夠、不確定因素較多,導致後續變更較多引發的投資控制風險問題,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發包人要求》、《項目清單》等內容,進一步提高工程總承包合同內容的精準度,減少工程履約期間爭議,有效控制投資風險。


發包人要求

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准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項目清單

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


承包商項目風險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同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責任限制」與「支付合同價款」內容。


1、責任限制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專用合同條件未約定,則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但對於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


2、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當制定資金安排計劃,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包人擬對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人。如發生承包人收到價格大於簽約合同價10%的變更指示或累計變更的總價超過簽約合同價30%;或承包人未能依據「合同價格與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發包人的資金安排發生重要變更但並未收到發包人上述重要變更通知的情況,則承包人可隨時要求發包人在28天內補充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國內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在各地試點實踐中存在如承包商企業資質能力不夠全面、項目投資控制風險、承包商項目管理與財務風險等發展問題。針對這些實踐困境,國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推動工程總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場實踐應用。

3. 工程項目投資控制

工程總承包試點實踐分析:困境與突破-工保網



2、進一步政策引導,突破實踐困境


針對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試點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中央相繼出台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


分包管理


如上文所述,實踐中國內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造價合約管理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數工程總承包單位往往對設計部分或施工部分進行再發包。


從工程總承包的長遠發展來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該同時具有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但基於目前國內工程總承包發展現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不得將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設計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即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自身不具備的資質管理任務進行再發包。正式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雖然並未如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對項目進行再發包,但也沒有提出限制性規定。依據「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文件並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設計或施工部分進行整體或部分再發包。


承包商資質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要求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僅具有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除外)或者施工總承包資質」,即單資質要求。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正式稿則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即雙資質要求。


從這一不同對比來看,文件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不具備相應資質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務進行分包,但卻用「雙資質」的資質等級,對未來工程總承包單位綜合業務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換言之,對設計或施工任務進行分包,或採用聯合體模式,僅為適應目前市場發展現狀的過渡措施,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長遠發展目標必然是具備設計、施工等綜合業務管理能力的建築企業。


投資控制風險


針對試點實踐中,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設計深度不夠、不確定因素較多,導致後續變更較多引發的投資控制風險問題,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發包人要求》、《項目清單》等內容,進一步提高工程總承包合同內容的精準度,減少工程履約期間爭議,有效控制投資風險。


發包人要求

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准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項目清單

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


承包商項目風險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同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責任限制」與「支付合同價款」內容。


1、責任限制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專用合同條件未約定,則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但對於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


2、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當制定資金安排計劃,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包人擬對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人。如發生承包人收到價格大於簽約合同價10%的變更指示或累計變更的總價超過簽約合同價30%;或承包人未能依據「合同價格與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發包人的資金安排發生重要變更但並未收到發包人上述重要變更通知的情況,則承包人可隨時要求發包人在28天內補充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國內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在各地試點實踐中存在如承包商企業資質能力不夠全面、項目投資控制風險、承包商項目管理與財務風險等發展問題。針對這些實踐困境,國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推動工程總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場實踐應用。

4. 工程建設投資控制的原理是什麼

1.工程項目投資全過程式控制制原理 工程工程項目投資控制是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的全過程(投資決策、設計、招投標、施工階段)採取有效措施,把工程項目建設發生的全部費用控制在批準的限額內,並隨時糾正發生的偏差,以保證投資估算、設計概預算和竣工決算等管理目標的實現,達到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獲得最大投資效益的目的。基於工程項目投資運動的特點和運動規律,工程項目投資的控制涉及到方方面面,其基本控制原理為:全過程、全方位的控制;不同投資主體的控制;合理設置控制目標;以主動控制為主、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控制。工程項目投資控制最首要的一點是全過程式控制制原則。這種全過程具體體現在投資決策、設計、招投標、施工和竣工決算等階段,而且每一階段都是缺一不可的。以往在工程實踐中往往只是片面地強調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但事實證明,施工階段對項目投資進行控制的影響程度在全過程式控制制中僅占很少的一部分,只有投資決策和設計階段的控制才是關鍵。眾所周知,決策起核心作用。正如周恩來總理所說:「決策失誤是最大的失誤」。當投資決策後,設計是控制的關鍵。據國外一些專家分析指出:設計費雖然只佔工程全壽命費用的1%還不到,但對工程項目投資的影響程度達75%以上。顯然,設計水平高低和質量好壞是影響工程項目投資的關鍵環節。實踐證明:重施工,輕設計和決策階段的思想及傳統習慣必須克服,否則,必然是「亡羊補牢」,事倍功半。2003-01-21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北京召開的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指出:2002年由於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嚴重。據審計機關審計查出,由於違規擔保、投資和借款等已給國家造成損失達72.3億元。事實證明,要有效控制工程工程項目投資,就應該把控制重點轉移到建設前期階段上來,尤其要抓住投資決策和設計這兩個關鍵性環節。2.投資決策階段的工程投資控制2.1進行多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擇優確定最佳建設方案擇優選擇最佳方案,首先,其規模應合理,規模過小,使得資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單位產品成本較高,經濟效益低下;規模過大,超過了項目產品市場的需求量,則會導致開工不足,產品積壓或降價銷售,致使項目經濟效益也會低下。其次,建設標准水平應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出發,區別不同地區、不同規模、不同等級、不同功能合理確定。再次,還要考慮建設地區及建設地點(廠址)的選擇,不僅要符合國家工業布局總體規劃和地方規劃,而且要靠近原料、燃料和消費地,並要考慮工業基地的聚集規模適當的原則。最後,生產工藝及設備的選型,既要「先進適用」,又要「經濟合理」,從而優選出最佳方案,達到控製造價的目的。2.2建立科學決策體系,合理確定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是工程項目投資管理的龍頭,只有抓好估算才能真正做到宏觀控制,而搞好投資估算的前提是項目決策的科學化和合理的投資估算指標。決策科學化的關鍵在於科學的決策體系(含經濟評價參數體系)和決策責任制。合理的投資估算主要取決於投資估算指標,因此,建立科學的決策體系,明確決策責任制,編制高質量的估算指標,是抓好投資估算這個龍頭的關鍵。2.3客觀、認真地作好項目評價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是在項目決策前的可行性研究和評估中,採用現代化經濟分析方法,對擬建項目計算期(包括建設期和生產期)投入產出諸多因素進行調查、預測、研究、計算和論證,選擇推薦最佳方案作為決策項目的重要依據。項目經濟評價是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評估的核心內容,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效益。從具體方面看,由於經濟評價分析和參數設立了一套比較科學嚴謹的分析計算指標和判別依據,使項目和方案經過需要→可能→可行→最佳,這樣步步深入地分析和比選,把項目和方案的決策建立在優化和最佳的基礎上。這就有助於避免由於依據不足、方法不當、盲目決策造成的失誤,以便把有限的資源真正用於經濟效益好的建設項目。2.4推行和完善項目法人責任制,從源頭上控制工程項目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從投資源頭上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資的制度。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在國家政府宏觀調控下,先有法人,後進行建設,法人對建設項目籌劃、籌資、人事任免、招投標、建設直至生產經營管理、債務償還以及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全方位的負責制,按國家規定法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並對法人進行嚴格管理和獎懲的制度。顯然,實行法人制有利於建立法人投資主體,形成自我決策、自我約束、自擔風險、自求發展的運行機制。由於法人對建設項目從決策到生產經營管理全過程承擔了法律責任和風險,真正做到誰決策,誰負責。避免了只有眼睛向上爭項目、爭投資的積極性和動力,而沒有科學決策、籌集資金、控制項目質量、工期、造價和提高效益的積極性和壓力。同時,也有利於國家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來規范工程項目投資與建設的全部活動,從而促進建築市場規范化管理。

5. 建設工程投資控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建設工程按用途可分為生產性建設工程和費生產性建設工程。生產性建設工程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和鋪底流動資金兩部分;非生產性建設工程總投資則只包括建設投資。我在此要論述的是非生產性建設投資。

建設投資,是由建築工程安裝費、設備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建設期利息、不可預見費等組成。

要掌握和控制建設工程總投資,工程造價必不可少。工程造價是指一項工程預計支出費用或實際支出費用的全部固定資產投資費用。在這個意義上工程造價與建設投資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實可行的工程造價,即可控制工程建設工程的投資。

(5)建設工程投資控制特點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 建設工程投資控制的工程投資控制的方法

投資控制貫穿於工程建設全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在各階段都有各種不同方法的應用,下面是各階段投資控制的有效方法:1.做好可行性研究。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資決策前,運用多學科手段綜合論證一個工程項目在技術上是否現實、實用和可靠,在財物上是否盈利;做出環境影響、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分析和評價,及工程抗風險能力等的結論,為投資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可行性研究還能為銀行貸款、合作者簽約、工程設計等提供依據和基礎資料,它是決策科學化的必要步驟和手段。 2、推行限額設計。所謂限額設計,就是要按照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及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控制施工圖設計。將上階段設計審定的投資額和工程量先分解到各專業,然後再分解到各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各專業在保證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根據限定的額度進行方案篩選和設計,並且嚴格控制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不合理變更,以保證總投資不被突破。限額設計控制工程投資可以從兩個角度入手,一種是按照限額設計過程從前往後依次進行控制,稱為縱向控制;另一種途徑是對設計單位及其內部各專業及設計人員進行考核,實行獎懲,進而保證設計質量的一種控制方法,稱為橫向控制。實踐證明,限額設計是促進設計單位改善管理、優化結構、提高設計水平,真正做到用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產出的有效途徑;它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更確切的說是一個技術經濟問題,它能有效的控制整個項目的工程投資。 3、選用新型材料。進入21世紀,科學技術發展可謂日新月異,時刻關注新型復合建築材料在施工的運用。選用新型合理工程材料可直接降低工程的投資,且可降低項目整體維護費用。 4、招投標也是投資控制的又一重要手段。通過投標競爭,業主擇優選擇承包商,不僅有利於確保工程質量和縮短工期,更有利於降低工程投資。投資管理人員應根據現行規范、定額和取費標准、施工圖紙、現場因素、工期等認真編制標底,並使標底控制在概算或預算內。合理的標底投資是工程質量的保證。高價承包使業主蒙受損失;低於成本價承包造成承包商采購劣質建材、不規范施工、安全沒保障、延誤工期、施工質量隱患重重,增加工程項目的全壽命後期維修費用。 5、加強合同管理。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市場主體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因此,加強對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施工合同中,由工程師對工程施工進行管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其具體身份和職責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於工程合同周期長,工程量大,工程變更、干擾事件多,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全過程投資控制的核心和提高管理水平、經濟效益的關鍵。所以,工程師應充分理解和熟悉合同條款,加強合同管理,避免施工單位索賠的發生,必要時抓住反索賠的機會,以減少自己的損失,降低工程投資。 6、發揮審計監督作用,重視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工程項目審計是工程投資控制最有力的一環。所謂工程項目審計,是指項目投資經濟活動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前,審計機構對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它具有獨立性和客觀性的特徵。工程項目的審計不僅要重視被審項目的事後審計(竣工審計),更要重視事前和事中審計,即必須對工程項目整個施工生產活動的全過程進行審計。因為在施工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現象經常發生,材料的消耗、質量的真實性及工程量的確認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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