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施工材料價格上漲的申請調價的報告怎麼寫
關於施工材料價格上漲的申請調價的報告,
應該寫因不可控因素導致,
材料價格非理性大幅上漲,
現特具此函向貴司申請調價。
⑵ 建築材料價格波動對建築工程造價的影響有哪幾方面
1.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的直接影響
建築材料價格波動會對整個建築工程價格的控製造成直接的影響,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影響到了建築工程造價的總投資額度。這是因為在我國的建築行業當中,建築材料的費用佔有建築工程造價的比重十分的大,通常在60%以上,針對某些裝飾裝修工程中,建築材料的價格占建築的工程造價的價格更是超過了75%.所以,如何面對建築材料價格波動來調整整個建築工程造價成了非常重要的問題。
2.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的間接影響
當然,除去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的直接影響外,建築材料還會使用在建築工程項目中的每個施工細節當中,所以還有一些間接的影響。
3.加大建築工程的施工風險系數
首先,會加大建築工程的施工風險系數,這主要體現在,建築材料價格波動會讓建築工程出現延長期限,然後會影響到建築工程施工的質量問題,最後建築材料價格波動還會影響到建築工程經營的風險程度。
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
由於建築材料的價格在施工操作中的提升,會直接反映到建築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去,建築施工材料的價格上漲,必然會導致施工合同制定相關的價格提升,但是由於現有的建築合同中沒有針對施工材料價格的風險狀態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在施工合同的雙方出現了施工材料價格方面的糾紛。
⑶ 山東省有沒有關於建築工程材料價格上漲的文件
魯建標字[2008]27號
關於加強工程建設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
各市建委(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穩定建設市場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設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切實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山東省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魯建發[200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考慮到施工期內材料價格波動的因素,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明確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圍,並合理約定主要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幅度及超出幅度後的調整辦法,共同分擔主要材料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保障建築工程的順利實施。
二、發承包雙方簽訂固定價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對材料價格風險幅度以及調整辦法進行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協商、調整,並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合同。
1.調整的范圍限定於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較大、占工程造價比例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圍以合同約定為准,當合同未對主要材料范圍進行明確約定時,則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1)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漿、砂子、碎石、保溫材料、防水材料、面磚、石材、管材、管件、電線電纜、燈具、衛生潔具、散熱器等。
(2)單種材料合價占單位工程中分專業工程造價(如土建工程造價、裝飾工程造價、安裝工程造價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種類。
2.主要材料價格發生波動時,波動幅度在±5%以內(含5%)的,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波動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3.主要材料價差的計算:價差為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價格與合同簽訂時雙方確認的材料價格的差額。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價格按下列公式計算: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價格=∑(某種材料每期實際使用量×當期材料價格)/同種材料總用量
當期材料價格應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材料價格為基準。如所在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當期未發布材料價格信息的,或材料價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發承包雙方參照當期市場價格協商確認的材料價格為准。
三、發承包雙方在固定價格合同中已約定風險包干係數的,當材料價格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材料價格風險系數時,材料價格上漲的,其價差由發包人承擔;材料價格下降的,其價差由發包人受益。
四、本意見二、三款中計取的材料價差只能作為計算有關規費和稅金的基礎,不得計取其他費用。
五、未採用固定價格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價格隨市場變化,按合同中約定的辦法計算材料價差。
六、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價差由發包人承擔,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下降價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上漲價差由承包人承擔,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下降價差由發包人受益。
七、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項的,材料價格上漲價差由發包人承擔。
八、對發承包雙方提出爭議的材料價格,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予以調解。
九、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積極跟蹤市場,適時發布材料價格信息。當工程建設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較大時,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加大動態管理力度,引導建設市場各方主體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十、2008年新開工的工程,以及2008年1月1日後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見執行,但本意見下發之日前已辦理完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⑷ 影響建設工程計價材料價格變動的因素有哪
影響材料價格變動的因素:市場供需變化;材料生產成本的變動直接涉及材料價格波動;流通環節的多少和材料供應體制也會影響材料價格;運輸距離和運輸方法的改變會影響材料運輸費用的增減,從而會影響材料價格;國際市場行情會對進口材料產生影響;
⑸ 關於建築工程結算,材料價格下跌超過5%,如何調整
16.1.3.2採用綜合單價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合同執行期間,可調材料品種及基準價,按照招標工程量清單及工程材料實際情況, 並經發包人核實確定為准,波動風險幅度以本合同為准。
16.1.4可調主要材料調整方法
16.1.4.1可調材料在施工期內的采購價格按以下方法認定:
參照施工當期的綿陽市工程造價信息價格綜合考慮市場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的價格以綿陽市區價格執行,若信息價為區間價的,則按區間價的算術平均值計取,信息價中沒有的材料,由發包人認質認價。可調價材料的數量以定額消耗量為准。可調價材料的采購時間以招標人核定的時間為准。
16.1.4.2從工程投標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間商品砼、鋼材及其製品、水泥及其製品、木材及其製品波動幅度在基準價±3%以內的材料價格不作調整,超出±3%按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其餘材料波動幅度在基準價±5%以內的材料價格不作調整,超出±5%按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⑹ 工期為六個月以內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材料價格原則上不作調整,是依據哪個規定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其造價是按照每年公布的工程造價目錄來編制的,所以一般工期在六個月內的材料價格原則上不做調整。
⑺ 建築材料價格變動對建築工程有什麼影響
建築材料價格變動對建築工程的4個影響:
1.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的直接影響
建築材料價格波動會對整個建築工程價格的控製造成直接的影響,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影響到了建築工程造價的總投資額度。這是因為在我國的建築行業當中,建築材料的費用佔有建築工程造價的比重十分的大,通常在60%以上,針對某些裝飾裝修工程中,建築材料的價格占建築的工程造價的價格更是超過了75%.所以,如何面對建築材料價格波動來調整整個建築工程造價成了非常重要的問題。
2.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的間接影響
當然,除去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的直接影響外,建築材料還會使用在建築工程項目中的每個施工細節當中,所以還有一些間接的影響。
3.加大建築工程的施工風險系數
首先,會加大建築工程的施工風險系數,這主要體現在,建築材料價格波動會讓建築工程出現延長期限,然後會影響到建築工程施工的質量問題,最後建築材料價格波動還會影響到建築工程經營的風險程度。
4.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
由於建築材料的價格在施工操作中的提升,會直接反映到建築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去,建築施工材料的價格上漲,必然會導致施工合同制定相關的價格提升,但是由於現有的建築合同中沒有針對施工材料價格的風險狀態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在施工合同的雙方出現了施工材料價格方面的糾紛。
⑻ 關於對工程項目材料價格漲價問題的處理辦法
四川省造價管理總站關於材料價格風險處理意見的通知
發表時間:2008-1-2 15:53:29 閱讀:4603次
川建價發〔2008〕2號
四川省造價管理總站關於材料價格風險
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近期以來,建築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已超出了市場預期,影響了部分工程建設,對如何處理此問題反映較多。針對這一情況,為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經研究並請示建設廳同意,決定對建設工程施工中材料價格變化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凡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約定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和幅度或約定不具體的,施工期間材料價格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的價格發生變化的應允許調整。具體調整范圍和方式、方法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則調整:
以投標(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時《四川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材料價格信息為基準價,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時,材料價格與基準價相比,對鋼材和水泥價格超過3%的部分按實調整,對其他材料價格超過5%的部分按實調整;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下跌,材料價格與基準價相比,對鋼材和水泥價格低於3%的部分按實調整,對其他材料價格低於5%的部分按實調整。
《四川工程造價信息》中未發布材料價格信息的材料由發、承包雙方通過市場調查協商確定基準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申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辦理了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
二○○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