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保修期階段服務包括哪些主要工作
定期回訪
承擔工程保修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工作時,工程監理單位應定期回訪,及時徵求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的意見,及時發現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協調聯系
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工程監理單位應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檢查和記錄,並應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要求施工單位予以修復。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監理單位應單獨或通過建設單位向政府管理部門報告,並立即通知施工單位到達現場搶修。
界定責任
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對於質量缺陷責任進行界定。首先應界定是否是使用不當責任,如果是使用者責任,施工單位修復的費用應由使用者承擔;如果不是使用者責任,應界定是施工責任還是材料缺陷,該缺陷部位的施工方的具體情況,分清情況,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合理界定責任方。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應核實施工單位申報的修復工程費用,並應簽認工程款支付證書,同時應報建設單位。
督促維修
施工單位對於質量缺陷的維修過程,監理單位應予監督,合格後應予以簽認。
檢查驗收
施工單位保修完成後,經監理單位驗收合格,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於保修工作千差萬別,監理單位應根據具體項目的工作量決定保修期間的具體工作計劃,並根據與建設單位的合同約定具體決定工作方式和資料留存。
② 建築工程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一、依據和性質不同
1、保修期的概念來源於國務院2000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保修期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確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質保期來源於建設部、財政部2005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可由承、發包雙方在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自主約定,而僅僅是規定了約定的質保期不得超過24個月。
二、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
1、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
2、而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1、質保期的期限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不超過24個月即可。
2、而工程建設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即為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質保期、網路-建設工程保修期
③ 《合同法》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有哪些規定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
、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
、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
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
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
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
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
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
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
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
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
、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
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
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
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
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
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
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
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
、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
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
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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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
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
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
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④ 我國法律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的保修責任的規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房屋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法律規定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⑤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規定與責任劃分
如無合同上的特殊要求,一般是
保修期為:
結構與建築壽命同期,防水5年,水電安裝2年,暖通為各2個採暖、冷期(實際上就是2年)。
保修內容:工程質量問題,包括施工、材料、設備的質量問題(業主強行指定的材料設備由業主負責,這需要有證據)。
不必負責保修的范圍:1、不可抗拒的外力;2、使用不當;3、第三者造成的等。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范圍內的維修通知,應立即實施保修,否則業主有權約請他人維修並將相應的費用從保修押金中扣除。
你的水電安裝保修期已過,(且你只能對你所簽的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內容負責).除非1、合同上有特殊要求;2、有證據表明你將在保修期內應完成的維修項目故意拖延到保修期滿後。3、保修期內更換的設備採用劣質產品。等等。否則,你可向業主索還保修押金,終止保修義務。法律會支持你。當然,小兒科的維修就不要傷和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