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不屬於招投標法所規定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由發改委立項批復後,是否必須通過公共資源平台實施
不屬於招標的項目
一般是公司內部進行制度規定
如:參加談判人員最低人數、金額超過多少需走內部招標流程等等
Ⅱ 建設廳的招投標處和發改委的招投標處的區別
通常,是因為分管的項目類型不一樣;有些地方發改委分管重點工程,其餘的建設工程由住建委分管;還有水利,電力,交通等等;
Ⅲ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
1、根據《公司法》規定「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不是附屬機構。即使該組織與招標人為母子公司關系,各自仍為獨自運作的組織。
2、根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審批條件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兩家公司仍各自獨立運作
3、所以:
第一,不存在「招標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的情況。
第二,「與招標人為同一個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參與該招標人的招標項目,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但招標實踐過程中,類似情況很難出現(尤其是國有企業中;而私營企業基本上沒有強制招標的要求),而且招標法規也就評標迴避、防止串標、圍標行為進行了具體規定。所以這個問題無須進一步討論。
Ⅳ 發改委立項工程項目和政府采購工程項目
關於發改委的規定比較多,請看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關於我委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時核准招標內容的意見的通知
關於政府采購的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 是指各級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
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
委託、僱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 是指建設工程, 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 改建、 擴建、 裝修、 拆除、
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Ⅳ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 第30號令 誰能 幫我查到第30 號令,
http://www.ndrc.gov.cn/fzgggz/flfg/flgz/201507/t20150701_710580.html。點這個鏈接,記得給分
Ⅵ 在做招標的時候什麼項目走建委什麼項目走發改委平台
一般建設項目是走建委,發改委大多是項目立項時做審批工作,一般不負責招標活動,但這個最終根據地方文件規定。
屬中央投資或市重點項目的(不管是建設工程類,還是其它類)都由市發改委負責項目報批,審核,招標。其它性質的建設項目歸當地建設局管。比如開發區的發改局負責項目審批,開發區的建設局負責項目招投標活動。
國家級大型項目(一般都有中央資金投入),是多個部門負責(當然有發改委的事),所有這個看當地招投標的實際情況,沒有統一性。
Ⅶ 哪些工程建設項目不需要招標
這些算不用招標的工程。不用招標的工程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1、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7)發改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擴展閱讀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