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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建設工程招標規模

發布時間:2021-08-16 15:03:04

Ⅰ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問題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屬於國家作廢的法令,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已經被《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取代。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發布公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同時廢止。

(1)國務院建設工程招標規模擴展閱讀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
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並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Ⅱ 最新招標規模標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與政府采購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貨物和服務。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郵政、綜合交通樞紐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通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環境污染防治、自然災害防治、土地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生態環境項目;

(六)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四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地下管道、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車場、園林綠化、照明等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以及社會福利設施等項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

(四)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性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六條 國家融資項目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政府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政府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四)政府採用特許經營方式融資的項目。

第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本規定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 本規定第八條所稱單項合同估算價,根據項目所處階段對應的估算投資額、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等為依據確定。

同一工程建設項目12個月內發生的同類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總估算價達到第八條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第十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第八條規定的標准,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資金不足50萬元人民幣;

(二)安排財政性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之前,已經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或者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用於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的工程建設項目;

(四)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不足三個。

前款第三項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進行部分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

第十二條 應當進行國際招標的有關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適用本規定。

Ⅲ 最新招標規模標准規定包括哪些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有:

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第五條,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第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拓展資料: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已於2000年4月4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二○○○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Ⅳ 建築工程超過多大規模必須進行招標

在我國目前通行掌握的招標限額大致為: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100萬人民幣以上的工程。
需要說明的是,招標限額是指單項合同的金額,而且不可能一成不變,不同級別政府、在不同時期會作出適當調整。(比如省部級工程招標限額為200萬元,地市級招標限額為100萬元,縣區級招標限額為50萬元等)

Ⅳ 法律法規關於必須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有:

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1. 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 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3. 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4. 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5. 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6.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 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1.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 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 體育、旅遊等項目;

  4. 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 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6. 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1. 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 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3. 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1. 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 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 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 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5. 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1. 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 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拓展資料: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已於2000年4月4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二○○○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Ⅵ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規定多少萬以上必須公開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l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機電產品項目:一次采購產品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政府采購項目: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准,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目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文件中明確規定,政府采購限額標准為: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6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准為: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也就是二百萬!!

Ⅶ 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是什麼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Ⅷ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一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Ⅸ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多少情況下,在我們國家很多的工程建築都是進行招標的招標的方式比較好,另外招標的方式就意味著這個項目更加的公平公正,能夠用較少的資金得到更好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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