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超備案檢測是什麼意思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程中,超備案是什麼意思還有為什麼要在資質後面括弧備
不?
B. 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是怎樣的
建築方面單位工程質量合格標準是:
1.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全部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4.涉及金屬管道的外防腐層、鋼管陰極保護系統、管道設備運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試驗檢測、抽查結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試驗應符合本規范規定;
5.外觀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C.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准
專門檢測機構的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見證人抽樣檢測機構在80萬元以上,與所申請的檢測資格相對應的項目必須通過計量認證。 有10多名經過質量測試,施工,監督或設計以及相關測試技術培訓的專業人員。
偏遠地區(地區)有超過6名專家和技術人員,並且某些設備,設備和工作場所符合執行檢查的要求。 其中一些必須通過測量儀器的使用,這是強制性的驗證。 在認證之前使用測量驗證;具有完善的技術控制和質量保證體系。
其他建築標准
在基礎工程檢查類別中,有四名或以上的專業工程師從事工程樁檢查超過三年,並且具有高級或中級資格,其中之一是注冊岩土工程師資格。
在主要的結構工程檢查類別中,有四名或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結構工程檢查三年以上,並且具有中高級專業,其中一名具有第二級資格。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建築幕牆技術檢查的類別應包括從事建築幕牆檢查工作至少三年並具有高級或中級職稱的四名或以上的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
「鋼結構工程檢查」類別至少需要四名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業工程師,他們從事鋼結構的機械連接檢查和鋼格結構的變形檢查至少三年。我具有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資格。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建設工程質量檢測
D. 誰有江蘇省工程建設標准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准 DGJ32/J 16-2005 J1068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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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江蘇省規范基樁質量檢測工作實施導則 廢止沒
第一章總則
1.1 為確保基樁(地基和樁基)的工程質量、為設計和施工驗收提供可靠依據,規范基樁質量檢測工作十分重要。
1.2
基樁質量檢測工作應符合安全適用、技術先進、操作規范、數據准確、評價正確的原則,滿足《建築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的要求。依據《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等現行技術標准,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製定規范基樁質量檢測工作實施導則(以下簡稱《導則》)。
1.3
《導則》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適用。凡在江蘇省從事基樁質量檢測工作都必須取得基樁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工作。並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1.4
從事基樁質量檢測工作的所有檢測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必須經江蘇省建設廳培訓、考試合格後上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檢測機構內兼職。
1.5
基樁質量檢測使用的檢測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和使用參數應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的規定,所用計量器具應經檢定合格在有效期內使用。
1.6
《導則》中的"基樁質量"是指《建築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中的主控項目"樁體質量(樁身完整性)"和"承載力(地基承載力)"
第二章基本規定
2.1
基樁質量的檢測方法包括檢測樁身完整性的低應變法、高應變法、鑽芯法和聲波透射法,檢測承載力的靜載試驗、高應變法。靜載試驗又分為豎向抗壓試驗、水平試驗和豎向抗拔試驗。
2.2 基樁質量檢測應嚴格執行《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中的各條強制性規定。
2.3
評價地(岩)基的質量應經過承載力檢測,評價樁基的質量應經過樁身完整性檢測和承載力檢測。具體工程的檢測內容及採用的檢測方法應能滿足《建築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的要求。
2.4
樁身完整性檢測的結果評價,應按照《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表3.5.1的原則,依據各種具體方法的實測數據和特徵並參考勘察、設計和施工等資料綜合分析。
2.5
承載力檢測的結果評價,應符合設計所採用的規范要求。設計所採用的規范要求不明確時,應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的要求。
2.6 檢測工作程序應按《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圖3.2.1(檢測程序框圖)進行。
2.7 檢測前的主要准備工作2.7.1 調查、收集資料的內容有:
1.設計文件要求和委託方的檢測目的;
2.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建設、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名稱;
3.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基礎設計圖紙、基礎施工記錄等,及施工中出現的異常情況;
4.工程的場地環境條件。
2.7.2
根據設計文件要求和委託方的檢測目的,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檢測方法,制定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滿足《建築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並明確以下內容:工程概況、檢測目的、檢測方法及其依據的技術標准、檢測數量、被檢樁(點)的位置、參加的檢測人員、計劃檢測工期、採取的安全措施,所需配合機械及其對場地要求等。
2.7.3 檢測前應檢查儀器、設備,確保正常運行。
2.7.4 檢測場地的道路、供電等滿足檢測要求後,檢測設備方可進場。
第三章檢測方法
3.1靜載試驗
3.1.1靜載試驗的試驗目的是確定基樁承載力。為工程提供設計依據的試驗應載入至出現極限荷載,為工程提供驗收依據的試驗應載入至不少於設計要求的承載力特徵值的2倍。
3.1.2豎向抗壓靜載試驗的載入方法採用慢速維持荷載法,維持荷載的精度不大於每級載入增量的±10%.
3.1.3常規靜載試驗反力有錨樁反力、壓重反力、錨樁壓重聯合反力三類。靜載試驗儀器、設備、試驗反力的安裝除必須滿足《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4.2.1-4.2.5款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
1.反力容量不得小於最大載入量的1.2倍。
2.反力裝置應設有足夠能力的安全支墩,預防偏心、失穩;壓重反力應採用固體、規則形狀荷載物(反力容量≤500kN時可使用袋裝砂、土),全部壓重反力應於檢測前一次整齊碼放到位。
3.對大噸位(≥10000KN)的靜載試驗,應增加變形基準的輔助測量。
4.嚴禁採用靜力壓樁機或類似的打樁機架作為豎向抗壓試驗的反力平台裝置。
5.作業環境應安全、防風、遮雨,滿足計量器具的使用條件。檢測人員必需在壓重反力裝置下操作時,應增加安全監控措施。
3.1.4靜載試驗提倡使用自動控載、自動記錄方式。靜載試驗的原始記錄應統一格式,記錄內容必須包括:
1.每一觀察時刻及其對應的分級(包含加、卸載)荷載值、實際荷載值、各點沉降值;
2.使用人工抄表時,應有每次維持荷載的過程記錄;
3.終止加荷時的荷載值、沉降值應有第二檢測人的核對簽字;
4.試驗過程中的關鍵數據和異常現象(包括未達到設計要求)的記錄,及檢測人的現場處置(包括告知本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部門並通知委託方的過程)記錄;
5.現場檢測人的簽名。
3.1.5對水平承載力試驗,
被檢樁的控制條件應盡可能和實際設計條件接近;對豎向抗拔承載力試驗,被檢樁不宜選擇樁身中、下部有明顯擴頸和中間有接頭的樁,若被檢樁中間有接頭須由委託方提供接頭抗拔強度驗算資料。
3.2高應變檢測
3.2.1高應變方法可以檢測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3.3.6條規定的預制樁、灌注樁的豎向抗壓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
3.2.2高應變檢測應具有本地區相近條件下的可靠靜動對比驗證資料,並按照《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採用實測曲線擬合法進行承載力分析計算,輸入的樁、土參數應在岩土工程的合理范圍內。
3.2.3高應變檢測的操作必須強制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9.2.3、9.2.4、9.4.2、9.4.5、9.4.15各條的規定。
3.2.4高應變法不得檢測樁身質量出現明顯缺陷、樁身截面多變或局部擴頸擴底的混凝土樁。
3.3低應變檢測
3.3.1低應變法可以檢測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判定樁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3.2低應變檢測應綜合地質條件、設計要求、施工工藝等因素按《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表8.4.3對樁身完整性判定。
3.3.3 每棵樁根據樁徑大小對稱布置2-4個測點,每個測點記錄的有效信號不得少於3條。
3.3.4檢測儀器的采樣時間間隔或采樣頻率應根據樁長、樁身波速合理選擇,采樣點不宜少於1024點,時域信號記錄的時間長度宜在2L/C時刻後延續不少於5ms.敲擊錘的材質、重量和錘墊應根據樁型、樁長、樁徑及地質條件合理選擇。通過調節敲擊能量、改變沖擊入射波脈沖的寬度和頻率成分,可以改善檢測效果。
3.3.5低應變法不宜檢測設計樁身截面不規則的樁和異型樁。
3.4鑽芯法
3.4.1鑽芯法可以檢測大直徑灌注樁(D≥800mm)的樁長、樁身混凝土強度、樁底沉渣厚度以及樁身完整性,判定樁端持力層岩土性狀。
3.4.2鑽芯法應確保鑽機在鑽芯過程中不發生傾斜、移位,鑽芯孔垂直度偏差不大於0.5%.
3.4.3鑽芯法應根據混凝土芯樣的特徵(如鑽進深度、芯樣連續性、完整性、膠結情況、表面光滑情況、斷口吻合程度、骨料大小分布情況、氣孔、蜂窩麻面、溝槽、破碎、夾泥、鬆散等)按《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表7.6.4對樁身完整性判定。
3.4.4對持力層的描述應包括持力層深度、岩土名稱、顏色、結構構造、裂隙發育程度、堅硬狀態、風化程度等。
3.4.5芯樣混凝土強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按《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GB/T50081-2002)檢測。
3.4.6同一根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鑽芯孔時,應考慮各鑽芯孔的芯樣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樁身完整性。
3.5聲波透射法3.5.1聲波透射法適用於預埋聲測管的灌注樁樁身完整性檢測,判定樁身樁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5.2聲測管的布置數量根據樁徑D確定:0.6m<D≤0.8m時為2管,0.8m<D≤2.0m時為3管,D>2.0m時為4管。聲測管應固定且相互平行。
3.5.3為使同一樁各檢測剖面的結果具有可比性,便於綜合判定,對同一樁的各檢測剖面,聲波發射電壓和儀器設置參數應保持不變。
3.5.4相鄰測點間的垂直距離不宜大於250mm.出現樁身質量可疑的測點時,應採用加密測點或斜測、扇形掃測的方法進行復測,以進一步確定樁身缺陷的位置和范圍。
3.5.5按《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表10.4.7對樁身完整性判定。
第四章檢測位置與檢測數量
4.1檢測位置(被檢樁(點))的確定
4.1.1為工程提供設計依據的檢測位置由設計單位確定,並形成文檔。
4.1.2為工程提供驗收依據的檢測位置由建設(監理)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確定,並形成文檔列入報告附件。選擇具體位置時,除滿足《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4.1.2條外,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1 施工樁長與設計樁長偏差較大或施工記錄有疑問、離散性較大;
2 樁身材料有明顯變化或更換施工設備、施工隊伍;
3 局部地質條件復雜。
4.1.3每一檢測位置都應具備委託方提供的施工記錄。
4.1.4每一檢測位置都能滿足相應檢測方法的可操作性。
4.2承載力檢測對被檢樁(點)的要求
1.成樁工藝、質量標准和其他施工參數與工程一致。
2.樁身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強度或混凝土齡期達到28d,且樁頂部分應平整、密實、樁頂面中軸線與樁身中軸線重合。不滿足設計強度、已破損、不平整、不密實的受檢樁應加固補強,加固後的混凝土強度也應達到設計強度。
3.當採用高應變法時,被檢樁還應滿足樁頂部分的自由長度大於2倍樁徑且和樁身(樁端)截面基本一致。
4.被檢樁的休止期應滿足相應設計規范的規定。提前檢測的,應有委託方的書面要求並列入檢測報告附件。
4.3完整性檢測對被檢樁的要求
1.低應變法要求樁頂材質、強度、截面尺寸與樁身相同,檢測面平整、密實、乾燥,樁身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0%以上或混凝土齡期不少於7d.
2.鑽芯法要求受檢樁樁徑不小於800 mm、長徑比不宜大於30,樁頂開挖裸露。
3.聲波透射法要求受檢樁在灌注過程中預埋2根或2根以上的聲測管。
4.4承載力檢測的檢測數量
1.為設計提供依據的承載力檢測,必須採用靜載試驗。檢測數量在同一條件下不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於3根;當總樁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於2根。
2.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3.3.5條規定的工程樁承載力驗收檢測,應採用靜載試驗:
①同一條件下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於3根;當總樁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於2根。
②對於採用多節預制樁的工程(僅指二節及二節以上且單節長度≤4米),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且不得少於5根。
3.對於挖孔大直徑灌注樁,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採用常規靜載試驗反力檢測單樁承載力時,應同時採用下列方法:
① 澆注混凝土前,採用深層平板載荷試驗(岩基載荷試驗)方法檢驗樁端持力層的特性。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且不得少於5根;
② 澆注混凝土後,採用鑽芯法測定樁底沉渣厚度並鑽取實際樁端持力層岩芯芯樣檢驗樁端持力特性。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且不得少於5根。
4.對於其他類型的大直徑灌注樁,
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採用常規靜載試驗反力時,可以採用預埋荷載箱進行樁端承載力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於3根。
5.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3.3.6條規定的工程樁承載力的驗收檢測,可採用高應變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於5根。
4.5完整性檢測的檢測數量
1.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工程和道橋工程中的大直徑(D≥800mm)灌注樁應全部採用低應變法檢測;
2.設計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台,每一承台採用低應變法檢測的數量不得少於1根;
3.地質條件復雜的工程和採用沉管灌注樁及其它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的工程,採用低應變法檢測的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50%,且不得少於30根;其它樁基工程採用低應變法檢測的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於20根;
4.對大直徑(D≥800mm)灌注樁,還應增加採用聲波透射法或鑽芯法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於10根。
第五章驗證檢測與擴大檢測
5.1驗證檢測
5.1.1對於靜載試驗結果有爭議時,應查明原因。在被檢樁的樁身完整且沒有改變承載模式時,可重新試驗。必要時,可增加試驗數量。
5.1.2對於高應變法提供的單樁豎向承載力有爭議或高應變法檢測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採用靜載法驗證,並以靜載試驗結果為准:
1.樁身存在缺陷,無法判定豎向承載力;
2.單擊貫入度大,樁底同向反射強烈且反射峰較寬,側阻力波、端阻力波均反射弱,波形反映豎向承載性狀與地質資料明顯不符。
5.1.3對於嵌岩樁,通過高應變檢測發現樁底同向反射強烈、且在時間2L/C後無明顯端阻力反射的情況,可採用鑽芯法校核樁端持力性狀。
5.1.4對於低應變檢測結果有爭議時或通過低應變檢測發現對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根據實際情況採用靜載法、鑽芯法、高應變法、開挖等適宜的方法進行驗證:
1.不能明確完整性類別的樁或能確定的Ⅲ類樁;
2.樁身截面阻抗變化幅度較大;
3.樁身存在明顯缺陷或預制樁接頭處存在明顯裂隙(接頭脫開),且不宜評價缺陷(接頭)以下的樁身質量時。
5.1.5對於聲波透射法檢測結果有爭議時,可重新檢測。必要時,可在同一樁身中用鑽芯法驗證。
5.2擴大檢測
5.2.1當基樁工程的承載力、成樁質量未達到設計要求或建設(監理)、勘察、設計單位認為必要時,應擴大檢測。擴大檢測的方法和數量由建設(監理)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及檢測等有關單位共同確定,
並形成文檔。
5.2.2擴大的承載力檢測數量不應少於前一批檢測數量。擴大檢測的結果應單獨評定,若擴大檢測的承載力結果仍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應由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5.2.3低應變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所發現的Ⅲ、Ⅳ類樁之和大於被檢樁數的20%時,應加倍檢測,直至全部工程樁檢測。
5.2.4聲波透射法和鑽芯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所發現的Ⅲ、Ⅳ類樁之和大於被檢樁數的20%時,可增加鑽芯法檢驗,增加的數量不應少於5根。
第六章檢測報告
6.1檢測報告應內容全面、數據真實、結論准確,用詞規范。報告內容分為通用部分和專項部分。通用部分應包括以下內容:
1.委託方名稱,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建設、監理、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名稱,基礎形式,設計要求,檢測目的,檢測依據,檢測數量,檢測日期;
2.地質條件描述,包括土層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學指標;
3.被檢樁(點)的編號、布置和相關施工記錄;
4.檢測方法,檢測儀器設備,檢測過程敘述;
5.與檢測內容相適應的檢測結論;
6.檢測中異常情況的說明;
7.檢測機構認為有必要說明的問題;
8.檢測、分析、校核、審批人員(技術負責人)簽名,加蓋檢測機構報告專用章(包括騎縫章)和計量認證章(CMA章),有網上備案頁。
6.2檢測報告還應包括如下專項部分的內容:
6.2.1靜載法檢測報告
1.被檢樁(點)對應的地質柱狀圖;
2.被檢樁(點)的樁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況;
3.荷載分級和實際維持荷載的范圍和控制方法;
4.各被檢樁(點)的實測數據,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要求的計算分析曲線和表格;
5.承載力的判定依據和實測結果;
6.提供反力類型、反力裝置、測量系統的技術參數(如荷載檢定系數、系統最大反力、錨樁的尺寸及配筋、壓板面積、荷載箱工作面積、工作壓力及布置圖等)和相關照片。
6.2.2低應變法檢測報告
1.被檢樁的實測信號曲線,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要求的曲線時域信號時段所對應的樁長長度標尺,指數或線性放大的范圍及倍數。
2.被檢樁的樁身波速取值、樁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樁身完整性類別;
3.本次檢測的樁身完整性統計結果;
4.樁身完整性的判定依據。
6.2.3高應變法檢測報告
1.被檢樁對應的地質柱狀圖;
2.被檢樁的樁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況;
3.被檢樁的實測力與速度信號曲線、實測貫入度;
4.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要求的被檢樁擬合分析曲線、土阻力沿樁身分布圖,包括所選用的樁身波速值和Jc值、各單元樁土模型參數、擬合分析結果、樁身完整性分類。
5.檢測使用的重錘尺寸、重量(型號、類型),試打樁和施工監測時得到的錘擊數、樁側和樁端靜阻力、樁身錘擊拉應力和壓應力、以及能量傳遞比隨入土深度的變化。
6.2.4鑽芯法檢測報告
1.鑽芯設備情況;
2.檢測樁數、鑽孔數量、每孔總進尺(架空進尺、混凝土芯進尺、岩芯進尺)、混凝土試件組數、岩石試件組數;
3.按照《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附錄D附表D.0.1-3的格式編制每孔的柱狀圖;
4.芯樣單軸抗壓強度試驗結果;
5.全部芯樣彩色照片;
6.2.5聲波透射法檢測報告
1.聲測管布置圖;
2.受檢樁每個檢測剖面聲速-深度曲線、波幅-深度曲線,並將相應判據臨界值所對應的標志繪制於同一座標系;
3.若採用主頻值或PSD值進行輔助分析判定時,繪制主頻-深度曲線或PSD曲線;
4.缺陷分布圖。
6.2.6 預埋荷載箱法檢測報告
1.荷載箱在受檢樁中深度和布置圖;
2.荷載箱工作面積、工作壓力和荷載箱的檢定系數。
6.3檢測報告採用江蘇省基樁檢測報告統一格式。
6.4
基樁檢測檔案由檢測單位自行管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檢測合同、檢測方案、使用的計量器具檢定書、檢測原始記錄,檢測報告副本,檔案的目錄、頁碼應清晰完整,檔案應長期保存。
第七章附則
7.1
對混凝土樁和鋼樁的質量檢測,還應符合《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的規定;對支護樁的質量檢測還應符合《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的規定;對各類地基的質量檢測還應符合《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的規定。
7.2 施工過程中對基樁工程的原材料(鋼筋、混凝土等)及樁位偏差等指標的檢測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7.3 本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樁質量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以前有關規定與《導則》中不一致的地方以《導則》為准。
7.4《導則》由江蘇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7.5《導則》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F. 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GB50301-2001和GBJ301-88有什麼區別
並沒有GB50301-2001這本規范。
如果是GB50300-2001,則是原GBJ300-88《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准》更新為GB20300-2001,現又更新為GB50300-2013。兩者區別表現在:
1、發布年限不同,GB50300-2001於2001年實施,GBJ300-88為1988年實施。
2、內容不同,新規范由於新材料的增加和施工中問題的發現有了更改。
3、作用主體不同,GBJ300-88對2001年之前的建築有所指導作用,GB50300-2001對2001年以後2013年以前建築起指導作用。
(6)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程江蘇省標准擴展閱讀:
2013年11月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批准發布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13(以下簡稱《統一標准》)。該標准將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原《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同時廢止。
新版《統一標准》針對原2001版《統一標准》進行了重要修訂,增加了多項關於工程質量驗收新規定。其中,第5.0.8、6.0.6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同時,該標准出台將影響系列地方標准進行更新,配套表格及規范也將作調整。
在《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13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大量調查研究,鼓勵「四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檢驗批抽樣檢驗的理論水平,解決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中的具體問題,豐富和完善了標準的內容。
標准修訂時與《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等專業驗收規范進行了協調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