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設工程什麼情況下可直接發包
經依法批准可以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一、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審批批准,可以不再進行施工招標,直接發包: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2.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直接發包: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2.搶險救災的;3.主要工藝、技術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4.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5.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法律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一)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二) 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三) 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四) 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㈡ 法律對建設工程的發包、 分包與轉包有什麼規定
發包人是指由建設工程需要建設、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轉包則一般是總承建方直接將工程轉賣給其他施工主體,自己不參與施工只收取一定管理費用的行為。
合法的分包必須符合幾個條件:一是分包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二是分包商必須具有施工資質;三是不能將自己承建的主體工程分包出去。另外分包商不能將自己取得的工程進行再次分包。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㈢ 建築法規定的建築工程承包發包的基本原則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行為規則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行為規則在建築法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因為建築市場是整個大市場的一個重要部分,建築產品是一種商品,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就是買賣雙方或稱甲方與乙方所進行的交易,所似要根據這種交易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確立交易規則,也就是在發包與承包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則。但是這種規則是很多的,有必要將其基本的、關鍵性的部分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並以強制的力量保證其實施,在建築法中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的內容:
1.基本的規則
一是發包和承包雙方應當訂立合同。這是通行的規則,所採用的應是書面形式,使之明白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表示經濟利益關系,訂立合同時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體現公平、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二是全面履行合同。也就是應當認真按照合同約定的事項,履行各自的義務,當然也保證雙方的權利;如果不履行合同,違約的一方則承擔違約責任。建築法中所以專門對違約責任作出規定,就是針對當前在建築活動中違約現象普遍,應當以法律手段促使雙方都恪守信用,重視合同。
三是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依法進行。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中的一種交易方式,建築市場中應當積極推行,買方設定標的,招請賣方通過投標報價進行競爭,然後擇優選定承包單位,這個過程中應當是透明度較高的,公正地對待各個投標者,保護公平的競爭,否則將難以發揮招標投標的積極作用,所以在建築法中對招標投標活動作出基本規定是必要的。由於我國將較快地制定招標投標法,為了避免重復和便於銜接,所以又規定了建築法中沒有作規定的則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這也就是建築法中有規定的按建築法執行,沒有規定的就要執行招標投標法。
四是禁止採用不正當手段。建築法對發包承包雙方都作出了規定,目的是維護公平、合法的競爭,保護正當的交易行為,整治發包、承包中的腐敗作風,這是有現實意義的,也就是有針對性的。對於發包方,建築法規定: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而對於承包方則規定,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五是建築工程造價依法約定。這是指在建築市場中,工程造價也應當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在國家有關規定的框架中,由買賣雙方約定。這里提到的國家規定,首先是價格法中的規定,或者是按照價格法的原則所作的規定,而並不是一種政府定價,因為在建築法中很明確地規定了建築工程造價是由雙方約定的價格,並非是由雙方執行政府確定的價格。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更應當是在競爭中形成的,不應當由政府來確定,政府也不應當直接干預具體價格,所以在這方面要執行招標投標的規定。
關於工程款項的撥付,主要是數量和期限,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在現實中的拖欠工程款問題,或者還有工程墊資問題,都應當在訂立合同與履行合同中解決,依法訂立合同,並重視信用,將促使一些不正常的現象逐步消除,步向規范。
2.發包的規則
建築法主要從下列五個方面作了規定:
(1)關於發包方式
在建築法中是鼓勵招標發包的,只有在不適於招標發包時,才可以實行直接發包,這就是在法律中確定招標發包處於優先考慮的位置。所以如此規定是由於招標發包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建築工程項目由發包方發布信息,凡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符合投標要求的單位,不受地域和部門的限制,都可以申請投標,而發包方就可以在較為廣泛的范圍內,有競爭性的報價中,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將工程項目委託給信譽較好、技術能力較強、管理水平較高、報價合理的承包單位實施,這是一個好的發包方式,應當從法律上提倡與肯定。至於直接發包是限於特定的條件,難以展開公開競爭的一種發包方式,在現實中仍然是需要的,所以在法律中既是允許的,又是有一定限制的。
(2)招標程序
根據公開招標的法律性質和特點,建築法規定了公開招標的基本程序,以保證招標公開、公正地進行,主要的內容為:
一是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這種公告又可稱為招標廣告,它的作用在於讓投標人獲得招標信息,並且標志著招標的開始。
二是提供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由發包單位提供,按照建築法第二十條規定其主要內容是: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招標文件應當認真編制,保證招投標順利進行,當然在招標文件中還會有其他一些內容,由編制單位根據需要決定,但上述法定的內容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這是由於招標是平等競爭這一特點所決定的,開標應當由招標單位主持,所有投標人都應參加,有關部門與監督單位到場,標書啟封後,應當宣讀標書的主要內容,開標後,任何投標人都不允許再更改標書的內容和報價,也不允許再增加優惠條件,標書啟封後,評標、定標的標准和方法都不能改動。
四是評標、定標。這是指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這些規定表明,評標要按事先確定評標標准和程序進行,評標要保證公正性、科學性;定標也稱決標,是在合格的投標者中間最終確定實施單位,這些行為只能強調其合法性,規范地進行,才能達到招標的目的。
(3)招標主體
招標投標是建築市場中買賣雙方自主成交的一種法定方式,如果從招標一方來看,則是由作為買方的業主或稱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的選擇,所以招標的主體應當是建設單位,因而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這項規定中表明,開標應當由建設單位主持,而不是由建設單位以外的人來主持,這是建設單位的權利,應當尊重;評標,也應當由建設單位來組織實施,比如要設立評標小組或評標委員會,則應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而不應由其他單位指定,如果評標中出現分歧而不能評定中標單位時,就應交由建設單位去考慮;定標,這是指最終確定承包單位,定標前與中標單位的談判,定標後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等,都應當是建設單位,而不應是其他的主體,這是法定的,不能改變。至於建設單位在開標、評標、定標過程中,都必須依法行事,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什麼是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則是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法律中規定對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有監督職責的部門,才有權實施監督,而不是由一些部門自行決定去作干預。
(4)對發包的限定
這是規范發包行為的,也是保護承包單位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的,建築法中的規定主要有下列幾項:
一是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因為這個中標的承包單位是依照法定程序投標、評標、定標而被選定的,在這個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關系,中標後即享有承包該項建築工程的合法權益,發包單位是不應改變這種既定權益的。
二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這項法律規定表明,必須排除政府部門對招標發包的不正當干預,尊重招標投標這種交易方式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從反對不正之風來說也是有現實意義的。
三是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人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這項規定是重要的,有多層意思,限制了發包單位利用其有利地位而違背合同的約定;保護了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確定了的權利,也有利於明確其責任;防止利用指定生產廠、供應商謀取不正當利益,影響工程質量。
(5)發包形式的規定
這實際上也是承包形式的規定,或者說是承發包之間經濟關系所採取的形式。由於承包的內容和承包的環境不同,就形成了多種承包形式,對此,建築法作了基本規定:
一是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這是提倡將一個建築工程由一個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由其統一指揮籌劃,以求獲取較好的效益和較高的效率。
二是規定在總承包中可以是統包也可以分項總承包,所以建築法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這項規定,建設單位為甲方,總承包單位為乙方。甲方可以與一個乙方訂立合同,也可能是與幾個乙方訂合同。
三是禁止肢解發包,也就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因為,從理論上講,將一個整體人為地、不合理地分割成幾個部分,是會造成浪費、降低效率的;從實際中反映出來的情況看,肢解工程的結果是相互扯皮,費用升高,管理混亂,因此應當禁止這種有害的做法。
3.承包的規則
建築工程的承包是指通過招標投標,在競爭中獲得合同,並組織實施以至全面履行合同的行為,因此建築法結合中國實際情況,作出了若干基本規定:
一是承包單位只能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並且不得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或者自己借用他人的名義,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二是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責任意味著共同承包的每一個承包單位,都有義務承擔共同承包所應負的全部責任,在這個承包單位履行了義務之後,有權向共同承包的其他承包單位那裡索取補償。
三是禁止轉包。這是一項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是針對建築市場中由於轉包帶來的弊端與嚴重後果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建築工程中的層層轉包,造成層層盤剝,侵吞了大量的工程款項,導致了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欺詐叢生等惡劣後果,嚴重地侵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建設單位的利益,以至危害人們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所以對此必須禁止,包括直接的轉包與變相的轉包都不行。因此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四是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這是由於總承包單位是經過一系列程序選定的,建設單位對其給予了信任,也是由於該總承包單位自身所具有的能力才成為訂立合同的乙方,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所以應當規定由其完成主體工程,這是法定的責任;如此規定,也是有利於防止轉包。
五是關於分包的規定。首先是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但都必經建設單位同意,同意的方式為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如果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即行分包,則被視為違法分包;第二是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加重了責任的規定,他們原有的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的法律關系不變;第三是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這樣有利於將分包的工作內容轉向擁有專業技術和專門施工設備的分包單位,減去中間層次;第四是前面已經述及的即承包單位的資質必須與所承擔的建築工程的等級相適應。
㈣ 簡述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法律原則.
建築工程發包、承包活動是一項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動,同時又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活動,因此,承發包雙方必須共同遵循交易活動的一些基本原則,依法進行,才能確保活動的順利、高效、公平地進行。《建築法》將這些基本原則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規定:
1.承發包雙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這是國際通行的原則。這里所稱的書面合同是指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於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內容特別復雜,合同履行期較長,為便於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減少紛爭,《建築法》和《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包括建築工程合同的訂立、合同條款的變更,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築工程應當採用國家發布的建設工程示範合同文本。
訂立建築工程合同時,應當以發包單位發出的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承包范圍、工期、質量和價款等實質性內容為依據;非招標工程應當以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為依據訂立合同。
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及標准等要求,全面、准確地履行合同義務。一旦發生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違約方將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詳見第五章。
2.建築工程發包、承包實行以招標、投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
工程發包可以分為招標發包與直接發包兩種形式。招標發包是一種科學先進的發包方式,也是國際通用的形式,受到社會和國家的重視。因此,《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於我國已於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因此,對於符合該法要求招標范圍的建築工程,必須依照《招標投標法》實行招標發包。招標投標活動,應該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3.禁止承發包雙方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原則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