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准
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准:(一)僱傭方為傷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工傷保險責任處理傷者與僱傭方存在勞動關系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事故發生後,應盡快申請認定工傷(單位30日內,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1年內),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主要的償付責任。同時,僱傭方也應按照規定承擔傷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部分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償付責任。根據《條例》及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的項目有:醫療康復待遇、工傷職工生活護理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亡待遇。《條例》對相關支付標准和主體也有明確的規定。詳細的內容請詳見附件《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准及支付主體》。(二)僱傭方未為傷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賠償方式如果僱傭方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且傷者和僱傭方也認可或通過仲裁或法院確認勞動關系,僱傭方則應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標准賠付傷者。如果兩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則一般按照侵權法等相關規定,由僱傭方對傷者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通常情況下,可從僱傭方的施工資質來評估其為施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可能性。若僱傭方不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其為施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可能性會**降低。(三)僱傭方無用工主體資格時,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責任的認定及法律沖突僱傭方是班組或自然人的,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此時,僱傭方一般都存在上游發包人,那傷者是否可以主張確認與發包人存在勞動關系,從而要求發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在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互相沖突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確認傷者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向發包人主張工傷保險責任。其法律依據主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確定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這些規定認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確認傷者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不能向發包人主張工傷保險責任。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會議紀要》(法辦【2011】第442號)第59條:「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以上兩種觀點雖差異很大,但在生效的判決書中均有過體現,還有待立法上進行統一。(四)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和傷者的選擇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有如下兩個重要區別:(1)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賠償標准不同。工傷保險責任承擔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主要依據是《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另外,兩種賠償方式的賠償項目、計算方式也有所不同,需要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計算。例如依據上海地區2015年的賠償標准,施工人員在安全事故中死亡的,如不考慮責任減免情況,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為954,200元,精神撫慰金為50,000元,喪葬費為30,216元,共計1,034,416;而按照工傷保險責任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567,880元,喪葬費為32,706元,共計600,586元。在這種情況下,人身損害賠償金額要高於工傷保險工亡補助金額。(2)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免責條件或責任分擔不同。工傷保險只在勞動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等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的情況下才能免除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法律關系中,受害人過錯(如施工人員未系安全帶、未帶安全帽)、第三人侵權等均可能減輕或免除侵權人責任。基於以上差異,在勞動關系不是非常明確的情況下,傷者請求相關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還是侵權賠償責任時,往往會綜合考慮獲得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準的可能性、金額及難易程度等因素,主動選擇按照哪種方式進行索賠。
2. 工人在建築工地墜樓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應當由工程的承包方B承擔
按照工傷死亡標准賠償。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3. 工人在工地意外死亡需要怎樣賠償
工人在工地意外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3)工程建設死亡賠償標准擴展閱讀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復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5、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其它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
(2)、屬於上下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職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3)、屬於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
(4)、屬於借用、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或勞務輸入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並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務輸出職工名單(需經雙方單位蓋章確認);
(5)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託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6)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6、區工傷申報經辦部門在接到申訴人提供的材料後,認真審查,對材料完整、符合申報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並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認定;對不符合工傷受理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以及相應的救濟途徑。
參考資料來源:淮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
4. 建築工地意外死亡負責人怎麼賠償急急急急急
首先要看建築公司報案沒有,如果沒報案,只能私了,最少賠償20萬。
如果報案,一般也是雙方互相協商,達成一個一致的賠償金額,除非雙方都不肯讓步,才會由法院裁定。
報案對施工單位的損失是很大的,24小時內不報案屬於瞞報,處罰更重。
5. 建築工程死亡事故怎麼賠,一個人賠多少錢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6. 施工人員死亡。一般賠償多少
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1,您們把工程承包給別人,雖是口頭協議,但是有多名工人證明。所以此協議是由法律效力的。
2 ,關於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劃分事故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第75號令)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
一、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無經營證照,僅為個人(或合夥)與出租方或發包方簽訂租賃(或承包)合同,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
二、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獨立法人,但屬於單獨核算單位,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
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獨立法人或有證照的個體工商戶,若其生產經營活動完全脫離了出租方或發包單位而自主生產經營,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承租方或承包方為事故單位,否則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
對事故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處罰。
3,雖然您承包給對方,假如它是獨立法人,出了事故有他自己負責。但是據你的描述,你們之間隨時法律生效的有人證明口頭協議,我猜測對方不是獨立法人。所以出了事故您要負相應的責任。
4,公安機關的筆錄具有法律效力。
5,您屬於是連帶責任,所以承包方為事故的主要責任,故您只是賠償少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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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就是死者是承包商,您也只是負擔事故的連帶責任。主要的責任是承包商本人!
7. 建築工地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