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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建設工程投訴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16 18:04:31

Ⅰ 2017年內蒙古農民工討薪熱線

在下面論述里找你需要的號碼。

吃飯要拚命,農民工的本錢唯一的就是命,為了討薪的勝利成功,農民工視死如歸、死不旋踵,由此產生了不少討薪英雄,有「跳樓討薪的」、有「爬塔吊討薪」的,有「割腕討薪」的,有「殺包工頭討薪」的,「自殺討薪」的多不勝數。
當前,有的政府要求農民工不要惡意討薪,要善意討薪。
善意討薪是指什麼?就是不能到工地去找老闆要錢,不能到家裡去找老闆要錢,也不能在馬路上找老闆要錢,還不能集體去找老闆要錢,那麼到哪裡才能去找老闆要錢呢?有關部門對此做出了專門規定,就是只能去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打官司要錢,而且還要帶齊各種證據,如用工合同,工作證,工資條,考勤本等等,少一樣都不行。
重慶市清欠辦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政府有關部門支持通過正當渠道解決工程款和工資糾紛問題,堅決打擊通過非法渠道和過激手段「惡意討薪」。

這名負責人告訴記者,五種行為應認定為建設領域「惡意討薪」行為:一是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採取拉橫幅、堵塞道路、阻礙交通、封鎖出入口等方式,造成嚴重影響的;二是採取爬樓、爬塔吊、切斷水電、沖擊施工現場等方式,妨礙正常施工現場管理、辦公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三是採取敲詐、勒索、脅迫索取建設領域工程款、材料款、勞務款或農民工工資等方式,涉嫌欺詐或以合同糾紛為由蓄意鬧事的;四是組織農民工或非施工現場人員參加聚集或鬧事的,如圍堵國家機關,沖擊辦公區域等;五是不服從政府部門管理,威脅相關政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等嚴重影響政府有關部門調處的。

這位負責人稱,對於建設領域「惡意討薪」行為,公安部門將依法嚴格處置,特別是對因惡意追討行為引發的突發社會治安事件,堅決予以打擊。同時,建設、勞動等部門根據建築市場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制度,通報批評惡意追討人員,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與重慶市建築市場的勞務隊伍。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惡意欠薪罪,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回答者評論:該規定對還有一定資金的老闆有威懾力,對一屁股兩肋骨債務的窮老闆作用不大,他們死豬不怕漲水燙,要判刑就判,要錢沒得。

推薦黑白道討薪方案:
一、欠工資白道的解決方案如下: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去當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請支付令。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黑道的解決方案如下:
找幾個同志者設法弄到其人,問其要支付工資還是留下手腳,或者留下兩個耳朵做紀念。如果你有唐雎的勇氣,一個人也可以討薪,唐雎曰:「夫專諸之刺王僚也,彗星襲月;聶政之刺韓傀也,白虹貫日;要離之刺慶忌也,倉鷹擊於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懷怒未發,休侵降於天,與臣而將四矣。若士必怒,伏屍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縞素,今日是也。」挺劍而起,秦王色撓,長跪而謝之曰:「先生坐!何至於此!要工資給你就是了」。
回答者評論:黑白解決方法各有其優缺點。白的解決方法優點是安全,缺點是見效慢,麻煩,是否能夠三兩月解決還是未知數。
黑的解決方法是見效特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決,缺點是搞不好自己會有麻煩事。
其他的「跳樓」討薪方案,這方案討薪之路實在走的太悲慘,不推薦。
以上是最佳方案,沒有更好的了,如都不管用,那隻有自認倒霉了。

時至今日,「討薪難、難討薪」依舊尚未從根本上得到緩解。如果從法律健全與完善角度看,在解決欠薪問題上已是「無障礙」,但殘酷的現實是,惡意欠薪是普遍的,惡意欠薪入罪是「個例的」。據悉,自「惡意欠薪入罪」以來,兩年時間里,全國范圍內有80餘名企業主被依法入刑追責。法律「很豐滿」,執法「很骨感」;欠薪「很豐滿」,討薪「很骨感」。
法律的威懾力不是無限大,尤其是遭遇維權成本高、維權難度大以及「執行難」等之後,法律的正義力量就會削減,惡意欠薪反而又會猖獗起來。正如相關專家曾建議的,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增強政府的責任意識,變農民工維權為政府維權。就業是最大的民生,就業獲取足額的勞動報酬是「民生的最大」,從改善民生角度上講,政府有責任保障農民工利益,尤其是勞動監察部門不能坐等欠薪成為事實,必須事先介入監管,消滅於萌芽狀態,才可能「事半功倍」的解決欠薪問題。

Ⅱ 內蒙古自治區土地收儲制度建設與資金運作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元重舉

土地儲備是隨著全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城市土地市場發展過程中應運而生的一項新型管理制度,是政府對土地集約化統一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障了國家作為城市土地所有者的權益,也為國有企業脫困及凈化土地市場創造了良好條件。土地儲備經過幾年的長足發展,全國各地從儲備機構的隸屬、融資渠道、收購儲備方式等方面已經形成了風格迥異的收儲模式。現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儲備制度建設和省級收儲模式的資金運作流程與各位同仁共同探討。

一、內蒙古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

自《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下發之後,全國各地土地儲備機構在制度的保障下如雨後春筍般建立,其中包括隸屬於人民政府和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土地儲備機構。在2001年下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土地儲備制度的通知》(內政辦字〔2001〕16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又於2003年出台了《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治區建立了自治區、盟(市)、旗(縣、區)三級土地儲備機構共73個,有80%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其中自治區1個,盟(市)9個,市轄區6個,旗(縣)57個。

省一級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儲備登記中心,隸屬於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面向全自治區開展土地儲備工作。主要職責是:應地方政府的要求,根據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需求,制定收購儲備計劃,通過徵收、收購、置換、轉制、收回等方式,經人員安置、房屋拆遷、土地平整、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後,將土地儲備並出讓。主要目標是:通過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供應,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防止土地收益流失,為地方經濟建設作貢獻。

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融資渠道狹窄、授信額度有限、貸款申請審批周期長等問題擺在各級機構面前,成為土地儲備工作開展的「瓶頸」。針對這一實際情況,內蒙古自治區積極探索土地儲備的新模式,搭建土地儲備新的融資平台,規避風險,解決矛盾,「省級土地收購儲備模式」應運而生。截至2008年9月底,省級機構收儲土地4000多公頃,已出讓土地的收益率均達到50%以上,走出了一條具有自身特色的道路,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一)工作模式

以自治區土地儲備登記中心為主體,對擬儲備地塊進行可行性論證並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提交自治區收儲專家組審核,通過後向金融機構遞交信貸申請。儲備資金到位後,委託項目地收儲中心具體實施收購補償方案,並負責土地出讓前的管理維護工作。土地出讓後,在收益中扣除貸款本金、利息及融資成本費用後,余額全部留與地方財政。

(二)工作經驗

1.把握導向,嚴格運用國家政策指導具體工作

自治區土地收儲嚴格執行土地宏觀政策,把壟斷土地一級市場作為對項目地政府的首要要求,在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兩大業務關鍵點上率先垂範,將工作重點放在閑置、存量和舊城用地的儲備上,認真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新增建設用地一分不收,積極培育土地市場,所有儲備土地只能以招標、拍賣、掛牌形式出讓,有效避免了土地資產流失和腐敗行為的發生,在為政府取得土地收益的同時,也為土地管理部門樹立了良好的行政形象。

烏蘭浩特項目區動用收儲資金2500萬元,拆遷棚戶危房居民60餘戶,合理處置兩家破產企業,收回土地7.6公頃,經整理達到「五通一平」後以3700萬元掛牌出讓,既改造了舊城區,又安置了下崗職工,受到地方政府和群眾的歡迎。

烏海市濱河新區項目的實施,使400多戶農民喜遷新居,通過發展「訂單農業」和「公司加農戶」搞起了塑料大棚種植和奶牛飼養,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該項目既改變了城市危舊房面貌,又解決了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提高了農民的生活質量,被中美可持續發展中心評為「西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示範點」。為了推廣這種模式,中美可持續發展中心於2007年6月和2008年10月兩次派員來內蒙古自治區進行了實地考察,同意對烏海濱河區新村建設給予規劃設計、環保建築及附屬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濱河新區二期項目自治區擬再投入3億元土地收儲資金,大力支持烏海市政府的新農村建設。

2.有效利用,確保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效用

自治區土地收儲可以在全自治區范圍內實施,在項目的選擇上能夠充分權衡利弊,同時充足的項目源也可以確保有限資金的充分利用,避免資金、人員的閑置。2005~2007年,自治區對全區30多個擬收儲項目進行了可行性研究,經過細致、深入、全方位的分析,首批選定烏海市、烏蘭浩特市、滿洲里市、阿爾山市作為收儲項目區,具體實施土地收儲,其他地區作為備選放入項目庫,待時機成熟進行運作。實踐證明,「貨」源充足,優中選優的項目可以確保儲備資金的有效利用,實現效益最大化。

3.防範風險,保障資金運作的安全

實施自治區土地收儲,在項目選擇上和資金使用上不會受地方政府左右,能有效避免一些地方政府急功近利或追求局部利益而置大局於不顧的現象,有利於規范土地市場、保障資金的安全回籠。同時,自治區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承擔貸款而收益不歸己的主體,必然會運用業務理論對抵押資產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進行審核,防止擔保虛設,最大程度地降低還貸風險,保障資金運作的安全。在項目可行性論證過程中,土地儲備機構把抵押資產的權源、權屬審核作為重要論證內容,從使用權設定登記到貸款後的他項權利登記,認真把關,從源頭上為資金安全設立保護網。

4.立足基層,全面開展全區儲備業務

土地儲備也是資金儲備,在開展業務時需要大量資金支撐。當前,土地儲備資金主要來源於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在全國范圍的資金緊缺情況下,一些邊遠、經濟欠發達地區土地收儲機構很難取得收儲資金,直接導致工作無法開展。自治區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利用自己在融資方面的便利性,幫助這些地區開展工作,進而促進全區儲備業務的順利進行。已開展業務的阿爾山市地處邊遠的林區,多年來一直未得到過國家的信貸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後,城市面貌與國家級旅遊城市的稱號相去甚遠。儲備項目落地後,阿爾山市對阿爾善河西岸舊居民區進行拆遷,收回土地30公頃,使這一地區臟、亂、差的環境得到根本改觀,同時也帶動了當地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開展,將阿爾山建設成為旅遊推薦不可不去的地方。

5.充分利用業務信息優勢,多方探討融資方式

土地儲備資金不足是各級收儲機構都面臨的難題。為了拓寬融資渠道,自治區土地儲備機構發揮省級收儲的優勢,多方搜集各種政策、業務、金融信息,與各金融機構多方聯絡,積極籌措資金。除銀行貸款外,又於2008年年初發行了「利得盈」信託理財產品,由銀行擔保通過信託公司向社會募集資金,指定投向內蒙古自治區用於土地收儲,一次就募集資金10億元。在當前各金融機構緊縮貸款規模的不利情況下,獨辟蹊徑,找到了一條融資新路,有效緩解了資金不足給各級收儲工作帶來的壓力。

二、「陽光」下監管土地儲備資金

(一)規范土地儲備資金的運作流程

嚴格、規范的資金運作流程是資金監管的前提,內蒙古自治區在土地儲備項目的實際操作過程中,摸索出了一套與銀行系統合作進行項目管理的規范流程,具體步驟如下:

(1)貸款行將貸款資金劃入自治區土地儲備中心在貸款行的賬戶,並共同對該賬戶進行監管。

(2)在項目地開設土地儲備資金專用賬戶,專項用於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撥付和土地出讓後資金的回籠。

(3)同項目地土地儲備中心簽訂《授權委託書》,同項目地銀行簽訂《儲備資金撥付協議書》,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4)由項目地提交《土地儲備資金年度用款計劃》,實行土地儲備資金的計劃管理,在實際過程中如遇計劃調整,需提前告知,計劃調整方案獲得批准後方可繼續用款。

(5)項目地根據《土地儲備資金年度用款計劃》制定《分項資金使用計劃》,《分項資金使用計劃》的內容審核無誤後,報貸款行進行審批,貸款行確認後撥付資金。

(6)資金封閉運行,通過銀行直接撥往被補償人或承擔工程建設單位的銀行賬戶,不與項目地政府發生資金往來,避免了資金被挪用的風險,保證了收儲項目的如期運作。

(7)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是在項目地中發生的各項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均要劃入專用賬戶,充實項目地土地儲備資金。撥付資金對應的儲備土地將隨時增補到貸款行的抵押物中。

(8)項目結束後,對土地進行出讓,土地出讓金直接劃入專用賬戶,暫時進行專戶管理,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和支付必要的中介費用後,將所有收益全部劃歸當地財政,保證了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最大化,為地方經濟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在實際運用中,這套流程最大限度地發揮了貸款發放各方的監督作用,充分運用了多種手段以達到防範資金使用風險的目的,保證了項目的順利實施。

(二)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1.實行封閉管理

土地儲備資金遵循「開設專戶、設立專賬、設置專人、封閉運行」的使用原則。每個項目實行單獨核算,各個項目所發生的收入、成本、費用等設專賬管理。實行專項資金專戶管理,專戶核算,封閉運行。

2.避免資金使用中間環節出現現金

資金撥付過程中,使用安全、准確、快速的網上銀行系統進行操作。資金撥付到項目地的土地儲備專戶後,項目地銀行根據自治區《儲備資金撥付計劃書》、補償協議原件和支票領款金額核對具體領款人的身份,確認無誤後方可發放補償款,自然人領款只能以存摺方式,法人只能以轉賬方式進行,避免了現金交易可能出現的風險。

(三)規避潛在風險

1.預留貸款利息,規避財務風險

在運作過程中,嚴格控制賬戶資金數量,綜合考慮金融動態和央行有關政策,提前預留銀行貸款利息,確保銀行按期足額提取土地儲備貸款利息。

2.資金發放後及時審計

資金撥付後,及時派出資金管理人員和專業審計人員對項目地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實地監督、檢查,並對資金發放材料進行取證。

3.同銀行共同掌控項目進度

派專人與每一個項目地的有關人員隨時溝通,並同貸款行一起到項目地實地檢查,掌握項目進度,掌控土地交易、資金回籠的時間。

4.接受銀行監督,定期向貸款行報送財務報告

按月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財務分析報告到貸款行,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編報及時。

通過以上措施,以規范的操作流程為基礎,多種有效手段為保障,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監管真正做到了「陽光」化,銀行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安全放心,對及時回籠資金放心,地方土地儲備機構也對資金高效、及時、准確地撥付感到滿意。

三、土地儲備的市場前景

(一)主管部門的支持

2007年,國土資源部肯定了內蒙古省級收儲模式,提出將支持和關注省級收儲模式的發展。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聯合財政廳下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儲備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2006年4000萬元和2007年5000萬元財政貼息專項資金已撥付到位,為全區土地儲備事業的發展注入了催化劑。

(二)金融機構的信任

隨著省級土地儲備工作的全面開展,省級收儲模式也漸漸灌輸到金融系統的理財觀念中。土地儲備貸款一批批地下撥、運作、如期還款,自治區的土地收儲管理體製得到了金融系統的認可,信用等級已提升為「AA」級。金融機構與我們建立了長久的合作關系,2008年1月發行了10億元的「利得盈」理財產品,所募資金全部用於自治區的土地收儲,截至9月底,10億信託貸款已有7億陸續撥入鄂爾多斯市、滿洲里市、霍林河市、扎蘭屯市、烏海市、包頭市、錫林浩特市等18個項目區使用。

四、土地儲備工作的一些思考

(一)工作超前,理論滯後

土地儲備工作剛剛興起,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體系,目前的土地儲備制度也只是從宏觀方面作了規定,因而很多具體工作缺少制度支持,困難重重,只能用一些創新的做法開展工作。在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基層土地儲備機構在為土地儲備事業和城市經濟建設作貢獻的同時,也承擔了不必要的人身和法律風險,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亟待得到法律法規方面的保駕護航。

(二)資金缺口較大

內蒙古地區屬於我國北部落後偏遠地區,經濟發展相對滯後,嚴重影響了土地儲備的融資問題,收儲資金的短缺嚴重製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開展,因而,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基金、統籌安排儲備項目成為迫在眉睫的大事,這將直接關繫到土地儲備事業的存亡。

(三)抵押資產轉移缺少依據

目前我們貸款使用的抵押資產是由項目地政府提供的,這部分資產的調撥已受到稅務部門的密切關注,盡快出台這方面的操作辦法是國土管理部門的當務之急。

土地收儲要本著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則,加強聯系與溝通,與金融機構建立一種長期穩定、優勢互補的戰略合作關系。我們相信,借著自治區經濟發展的強勁東風,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產的基礎性作用,盤活國有土地資產,就能走上儲備業務發展的快車道,進而推動全區土地收儲工作的健康發展。

Ⅲ 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於2018年12月13日內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以238號政府令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3)內蒙古建設工程投訴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准,統籌配置和節約利用資源。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集中管理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嚴格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事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經費、資產、公務用車、能源資源節約以及後勤服務等管理信息平台,促進信息和資源共享。

Ⅳ 最新的內蒙古自治區規劃管理條例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內蒙古自治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9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小城鎮規劃,在小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和房地產、公用基礎設施、鎮容、環境衛生等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小城鎮,是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制鎮(不含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關鎮)和集鎮。
本條例所稱集鎮是指蘇木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作為農村牧區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條例所稱小城鎮規劃區,是指小城鎮建成區和因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在建制鎮總體規劃和鄉域村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小城鎮建設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規模適度、保護生態、節約用地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在洪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不得建設小城鎮;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或者制定搬遷重建規劃。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並按照規定設置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小城鎮建設必須編制規劃,要按照規劃進行建設。
小城鎮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承擔規劃編制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規劃設計資質證書。
小城鎮規劃的編制,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優化資源配置,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改善生態環境和高起點、高標准、適當超前的原則進行。
編制小城鎮規劃,應當符合旗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旗縣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農業區劃為依據,並同其他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小城鎮規劃包括建制鎮規劃和集鎮規劃。
編制建制鎮規劃,應當依據城市規劃法律、法規進行。
編制集鎮規劃,應當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進行。
第九條小城鎮規劃期限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相一致,近期為五年至十年,遠期為十五年至二十年。
第十條建制鎮鎮區總體規劃和鎮域村鎮總體規劃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由鎮人民政府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重要工礦區、林區建制鎮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鎮區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審批。
蘇木鄉域村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經蘇木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由蘇木鄉人民政府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小城鎮規劃批准後,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公布。
小城鎮規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同意,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小城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並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涉及小城鎮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必須依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三章規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小城鎮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小城鎮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內申請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的,必須經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初審後,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四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向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定點,經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十五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經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初審後,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建設規劃用地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范圍。確需改變的,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在集鎮規劃區內興辦鄉鎮企業、公用基礎設施、公益事業需要申請用地的,經蘇木鄉人民政府初審後,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十八條在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使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經蘇木鄉人民政府初審,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蘇木鄉人民政府根據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第十九條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臨時建築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其中,在建制鎮和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鎮建臨時建築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核發臨時建築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因實施規劃需要拆除臨時建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禁止在批准臨時建築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四章設計、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條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設計。
下列建設項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圖、標准設計圖,並按照要求進行工程地質勘察。
(一)跨度、跨徑6米以上的建築;
(二)高度4.5米以上的單層建築及二層以上的樓房;
(三)混合結構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公用基礎設施。
第二十二條承擔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施工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登記驗證。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也不得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單位。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築工匠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必須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和建築工匠應當確保工程質量,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
第二十五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要提交相關文件材料,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初審後,向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開工。
對符合開工條件的,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現場定位驗線。
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批准開工,並核發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個月,逾期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條居民在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設住宅,開工前,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開工,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對符合條件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准建證,派員到實地定位驗線。准建證有效期為六個月,逾期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設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列建設項目,由旗縣級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其他小型建設工程,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負責質量監督。
第二十八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在建制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鎮的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管理制度。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建制鎮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執行。
第三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產權登記,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屋所有權轉讓、變更時,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產權變更登記,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一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持相關文件資料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二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第三十三條小城鎮規劃區內的房屋,因規劃建設拆遷時,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房屋所有權人合理補償、妥善安置。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服從小城鎮規劃建設的需要,按期搬遷,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章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小城鎮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建立多元化投資體制。城鄉各行業應當積極參與小城鎮建設,投資興建公用基礎設施。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小城鎮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從蘇木鄉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足額返回蘇木鄉鎮,專項用於小城鎮公用基礎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條小城鎮的公用基礎設施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第三十七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挖和佔用道路;
(二)在公用基礎設施管線上圈佔用地或者興建建築物、構築物、取土、作業及堆放物資;
(三)向泄洪渠、排水溝、檢查井、雨水口內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雜物;
(四)佔用、損壞綠地和綠化設施;
(五)損壞文物古跡、古樹名木、風景名勝;
(六)損壞給水、排水、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輸變電、通訊、測繪標志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小城鎮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其他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好小城鎮的自然生態環境和生活、生產環境。嚴禁污染項目向小城鎮轉移。
第四十條禁止擅自佔用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公共場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場所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批准,佔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到期必須拆除、清理、恢復原狀。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鎮容鎮貌和環境衛生,妥善處理糞堆、垃圾堆、柴草堆,養護樹木花草。家畜家禽實行圈養,嚴禁散放。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未按照規劃審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三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未按照審批程序批准或者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小城鎮規劃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小城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
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居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劃建住宅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該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或者未按照設計、施工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的;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
(四)未辦理開工手續的;
(五)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將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辦理登記手續,並可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一)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
(二)未辦理出租房屋登記備案手續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可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七條未經批准在小城鎮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內蒙古為何要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

由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人社廳等7部門聯合制定出台的《內蒙古自治區建築工人實名制和工資支付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於2018年8月起實施,有望解決拖欠農牧民工工資這一頑疾。

《辦法》明確了預防和清理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問題專項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監管責任。各有關成員單位能夠通過各自的實名制管理用戶端,及時掌握施工項目的情況、施工現場人員流動和工資發放等相關信息,既能規范施工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又能為及時處理工資糾紛,同時也為信訪部門提供解決信訪問題的有效依據。

《辦法》還詳細規定了建築工人工資支付及工資保證金管理,建築工人的工資支付實行銀行代發制度。建築業企業按照自願的原則,選擇與實名制信息平台對接的銀行設立建築工人工資代發專用賬戶,並為建築工人辦理工資卡。內蒙古自治區所屬建築業企業的工資代發專用賬戶,應當在企業工商注冊地開設。外埠建築業企業的工資代發專用賬戶,應當在承建的建設工程所在地開設。(

Ⅵ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領域農民工保證金管理辦法 內政字 2006 第443號文件

內政辦字〔2006〕443號

為確保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按時發放,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利益,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二、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在建、新建、擴建、改建、維修和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均實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制度。

三、本辦法所稱保障金是指為防止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之前,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按一定比例分別預先向保障金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專戶儲存的專項資金。

保障金由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繳納: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價的1.5%繳納;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價的1.0%繳納。

保障金按照工程項目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障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專戶儲存 ,專款專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金的監督使用。

四、工程建設單位和中標企業按照以下程序繳納保障金。

(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結束後,10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設部門保障金管理機構核定保障金繳費額並填寫《建設領域工程項目支付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保證書》(以下簡稱《保證書》)一式5份。

(二)憑《保證書》到指定銀行辦理保障金存款手續。

(三)憑銀行存款回執,由保障金管理機構認定保障金存款手續,並在《保證書》上簽章。

(四)持具有保障金管理機構簽章的《保證書》等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

五、農民工工資是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組成部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審驗《保證書》。沒有《保證書》的,視為建設工程項目資金不落實,一律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六、施工現場實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公告牌制度。工程開工時,工程項目部應在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公告牌。公告牌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名稱、開竣工時間、工程項目保障金繳費額、舉報投訴電話。公告牌的規格、樣式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七、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招工用工,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等理由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農民工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

農民工工資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八、用人單位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出具應付工資憑證,並在5日內將不能按時支付工資情況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應付工資憑證中應當註明給付工資的具體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九、工程建設單位對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勞務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有監管義務,並負連帶責任。

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勞動用工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予以糾正。在接到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予以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

(一)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四)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法給予農民工經濟補償的。

(五)未在應付工資憑證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工資的。

(六)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無效勞動合同,沒有依法辦理勞動合同手續和申報用工登記手續的。

(七)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扣押農民工身份證和其他身份證明的。

十一、施工企業有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發。逾期不能補發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施工企業提出啟用保障金發放工資意見。

十二、啟用保障金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一)施工企業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意見,填報《施工企業使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申請書》,提交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定拖欠剋扣工資金額後,簽署啟用保障金意見,提出具體使用金額。

(三)保障金管理機構根據核定金額,從保障金帳戶中予以支付農民工工資,並要求施工企業做出保障金補存承諾。

(四)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保障金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施工企業支付給農民工本人,由農民工本人簽字領取。

十三、自用保障金支付農民工工資之日起20日內,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將保障金啟用部分分別足額補存到保障金銀行專戶,以保證保障金的儲備額。逾期未補存的,責令限期補交,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四、建立健全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各地應將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施工現場設立公告牌、按期補存保障金等情況作為評定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信用等級的重要依據。

十五、保障金退還程序。

(一)工程項目竣工前30日,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填報《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申請表》,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保障金退還申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確認該工程項目沒有發生拖欠或者剋扣工資情況後,簽署退還意見。

(二)根據退還意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到保障金管理機構辦理保障金退還手續。

辦理保障金退還手續需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法人代碼證。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4.建設領域工程項目支付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保證書。

5.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申請表。

(三)保障金管理機構對相關材料予以審驗後,對符合條件的為其辦理保障金退還手續,並出具農民工工資支付證明。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憑農民工工資支付證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農民工工資支付證明為辦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必備要件之一。

十六、對沒有辦理保障金儲存、退還手續的工程項目,有關部門、單位均不得為其辦理開工、竣工手續。對違規辦理開工、竣工手續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十七、用工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工資保障金的,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退還保障金的,保障金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退回所騙取或返還的款額,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十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工作懈怠、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對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情況調查核實有誤,導致保障金錯誤使用、返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九、保障金專儲銀行工作人員出具虛假憑證、挪用保障金或由於工作失誤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任何單位或個人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干擾農民工依法申訴追討工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施工總承包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項目經理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後逃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保障金繳納、支付、返還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要對舉報情況及時調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二十二、對違規拖欠或者惡意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以及違規掛靠、違規發包、搞不正當競爭、簽訂虛假合同、不及時足額繳納或補繳保障金的單位,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向社會曝光或公示其不良行為,同時依法對其市場准入、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二十三、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二十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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