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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活動中的證據有哪種

發布時間:2021-08-16 18:07:38

建築工程糾紛需要准備哪些證據

搜集建築工程合同,人證,物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要提供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建設工程法律關系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
三、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工程預、決算報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憑證和收款憑證;
3、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持訴訟請求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❸ 工程建設活動中的證據有哪幾種

我個人工作經驗:(能協商解決最好!)
1、雙方簽完字的:合同、合同補充協議、變更通知書、簽證單、會議記錄、工作聯系單等等雙方簽字生效的書面文件。
2、對方拒簽的可以這么操作:a、發傳真,傳真號必須是雙方合同規定的專用號碼,有法律約束性。b、發快件,快件地址和收件人應該是合同中的有效地址和現場負責人;最好選用郵政EMSN快件,其他快遞也行;快遞單據上一定要有所遞東西內容、份數、張數的簡要描述,把單據收好,就算對方拒收,把返回後的單據也收好,但千萬別忘了檢查拒收單據上面有沒有快遞的油印和簽字,這些都是法律認可的證據。
3、既成事實的錄制,施工時千萬別怕麻煩,買個好一點的數碼相機,對於隱蔽性構件、土方等等要及時錄制,畫面里一定要有監理或甲方現場負責人。

大概就這么三類,僅供參考。

❹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現行法律,最主要的是《招標投標法》。同時,《合同法》、《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也有相關規定。但是,具體實施則主要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與各地的地方法規及規定等。

❺ 工程建設依據指的是什麼

工程建設依據如下:
1、建設工程投資確定的依據是指進行建設工程投資確定所必需的基礎數據和資料,主要包括工程定額、工程量清單、要素市場價格信息、工程技術文件、環境條件與工程建設實施組織和技術方案等。
2、建設工程定額,即額定的消耗量標准,是指按照國家有關的產品標准、設計規范和施工驗收規范、質量評定標准,並參考行業、地方標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設計、施工資料確定的工程建設過程中完成規定計量單位產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機械等消耗量的標准。這種規定的額度所反映的是在一定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下,完成某項工程建設產品與各種生產消耗之間特定的數量關系,考慮的是正常的施工條件,目前大多數施工企業的技術裝備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藝和勞動組織,反映的是一種社會平均消耗水平。
3、構成建設工程投資的要素包括人工、材料、施工機械等,要素價格是影響建設工程投資的關鍵因素,要素價格是由市場形成的。建設工程投資採用的基本子項所需資源的價格來自市場,隨著市場的變化,要素價格亦隨之發生變化。因此,要素價格是建設工程投資確定的重要依據。

❻ 建築工程糾紛需要准備哪些證據

您好,可能需要的證據包括:
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種簽約(備忘錄、修正案等),業主認可的工程實施計劃,各種工程圖紙(包括圖紙修改指令),技術規范等;承包商的報價文件,包括各種工程預算和其他作為報價依據的資料,如環境調查資料、標前會議和澄清會議資料等。
2.來往信件(書信、電子郵件等)。如業主的變更指令,各種認可信、通知,對承包商問題的答復信等。這里注意,商討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為變更指令或合同變更文件。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商對業主和工程師的口頭指令、傳真件、電子郵件等和對工程問題的處理意見要及時索取書面證據。來信的信封也要封存,信封上的郵戳記載著發信和收信的准確日期,起證明作用。
3.各種會議紀要。在標前會議和決標前的澄清會議上,業主對承包商問題的書面答復,或雙方簽署的會談紀要;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業主、工程師和各承包商定期會商,研究實際情況,作出決議或決定。它們可作為合同的補充。但會談紀要須經各方簽署才有法律效力。
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包括總進度計劃,開工後業主的工程師批準的詳細的進度計劃、每月進度修改計劃、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月進度報表等。這不僅是工程的施工順序、各工序的持續時間,還包括勞動力、管理人員、施工機械設備、現場設施的安排計劃和實際情況,材料的采購定貨、運輸、使用計劃和實際情況等。
5.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記錄、施工備忘錄、施工日報、工長和檢查員的工作日記、監理工程師填寫的施工記錄和各種簽證等。它們應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種情況,如勞動力數量與分布、設備數量與使用情況、進度、質量、特殊情況及處理。各種工程統計資料,如周報、旬報、月報。這些報表通常包括本期中以及至本期末的工程實際和計劃進度對比、實際和計劃成本對比和質量分析報告、合同履行情況評價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❼ 建設工程糾紛訴訟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結合律師實務經驗,就建設工程糾紛訴訟應提交的證據歸納如下,以供參考。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建設工程法律關系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

三、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工程預、決算報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憑證和收款憑證;

3、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持訴訟請求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以上列舉若是覺得有所幫助,請順手點擊採納!

❽ 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據的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8)工程建設活動中的證據有哪種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避免筆錄內容單薄。言詞證據中記錄的內容如果太過簡單或籠統,盡管反映了案件事實,但是因為不能充分反映細節,極容易被推翻。

所以,應盡可能圍繞違紀或犯罪的構成要件,詳細記錄案件事實。甚至可以在一份筆錄中重復記錄案件事實的關鍵點,用一個甚至多個細節來驗證案件事實的客觀存在,同時也是用「細枝末節」驗證被談話人所述言詞的真實性。

❾ 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據指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它既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根據,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書信、文件、票據、合同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並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 2.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傢具、被撞壞的汽車等。 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制的當事人的談話,用錄像機錄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廣泛應用的一種證據,大部分民事案件都要依據證人證言來認定事實。 5.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 6.鑒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鑒定、指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文書鑒定、會計鑒定等。鑒定結論是應用專門知識所作出的鑒別和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 人民法院必須全面地、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當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系以及它們與待證事實的關系進行審查。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致地調查和分析,查證屬實後,以上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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