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落實建築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報告怎麼寫
1 總 則 1.0.1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准。
1.0.2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施工現場發生火災特點,立足自防自救,採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合理、防範有效。
1.0.3 本標准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及建築外立面、內部裝飾裝修工程有關活動的施工現場。
1.0.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江蘇省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2 消防安全要求
2.1 一般規定
2.1.1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2.1.2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方面的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1.3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消防安全職責、責任和措施。各責任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職責(崗位)和重點保護部位,與責任(所屬)部門、班組及特殊工種人員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2.1.4 建設、安監、公安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實施監督。
2.2 責任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2.2.1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時,應對投標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譽進行審查。 2.2.2 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進度,及時從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撥付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作業環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費用。
2.2.3 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據各單位職責落實整改時限、措施和責任。
2.2.4 設計單位對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應當在設計中提出預防火災事故的措施建議。
2.2.5 設計單位在施工技術交底時,應根據工程特點,對施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2.2.6 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承擔監理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及工程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2.7 施工單位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的主體,必須將消防安全管理作為一項基本工作內容,與其他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各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2 定期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3 大型工程施工現場,應制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演練一次;
4 加強對員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特殊工種人員做到持證上崗; 5 定期檢查和更新消防設施設備,確保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2.3 消防安全組織
2.3.1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成立建設工程消防領導小組,全面抓好消防安全組織領導。
2.3.2 施工單位應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
2.3.3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重點工程和規模較大的施工現場應成立義務消防隊。
2.3.4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隊員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和保衛部門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
3.1 一般規定
3.1.1 施工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施工現場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各工種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訂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1.2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用品等部位,設立明顯的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3.1.3 施工單位應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並積極利用進場前、節假日等重點環節和重要時段,對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3.1.4 電焊、氣焊、電工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2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
3.2.1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建立的消防安全制度有:
1 消防安全活動會議制度包括:會議召集、參加人員、會議頻次、會議事項、會議記錄等內容。
2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包括:檢查部門、檢查人員、檢查頻次、檢查部位、檢查內容和辦法、火災隱患內容、整
2. 以淺談建議 法規對建築市場的規范作用的論文 急求
建築法規對建築市場的規范作用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建築和法律的關系、我國建築業的一些混亂現象以及通過
出台《建築法》對於這些現象的約束作用體現建築法規對建築市場的規范作用,並
於結尾處提出想法:發揮建築法規的作用重在執行。
關鍵詞:建築法規法律手段制度
在現代社會里,法律在建築市場中起著不可估量的監督
和規范作用,協調整個建築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築行業的
健康發展。法律法規是一個國家市場准入的門檻,也是政府進
行行業管理的重要手段。
但一直以來,由於市場的不規范和缺乏明確的法律制
度,建築領域里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著嚴重危機,我國建築
市場混亂現象嚴重:
(一)轉包及承包不合法。在中國,很多時候都講究「社
會關系」,加上建築市場呈現「僧多粥少」的現狀,建設方往往
在招投標過程中亂用發標權,利用對施工單位壓級壓價,提出
墊資施工等不合理要求;其次,建設方在承發包過程中往往會收
取「介紹費」、「中介費」,違法分包「管理費」,大量工程款被
揣到個人腰包里,不僅使得整個建築市場變得混亂而無序,而
且使得工程質量也難以得到保證,造成重大的事故隱患。
(二)工程款拖欠現象十分嚴重。施工企業在建成一座座高
樓大廈的同時,往往因為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困擾,從而給本
來已經經濟十分緊張的施工企業雪上加霜。層層經濟壓力最後
轉移到了民工身上,這是造成民工工錢被拖欠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由於我國的監理制度起步比較晚,工程監理單位更
是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首先建設單位的無理性膨脹導致監理
公司的質量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很多監理公司因承攬不到
業務而又必須要承攬業務便產生了不正常的競爭,過低的報
價使監理的質量得不到保證。同時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缺乏
信任,缺乏配合,使監理工作難上加難。
面對以上眾多問題,如何建立嚴格的法律責任體系和制
裁體系顯得尤為重要。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
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
發展,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7年n月1
日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一次把建築市
場的規范運作納入法制軌道。
一、工程承包、發包須依法行事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工程的發包方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才有資格進行發包。這些條件至少應包括:有法人資格或者系
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有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
有與建設工程管理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或者委託
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承包、發包代理機構代理發包;法
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這是對發包方一個基本的要求。
其次,就承包方來說也應具備一定條件。承包單位從
事建設承包活動,並在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包建築工
程。另外省市的承包單位還應當向當地的建管辦辦理申請登
記手續,獲得從事勘查、設計業務的批准文件或者施工許可
證後,方可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承包活動。境外企業也需向
市建管辦辦理申請登記,並經批准後方可從事承包活動。
建設工程的承包、發包是非常嚴肅的商業活動,其規
范必須嚴格。在建設工程的承包、發包過程中,任何單位
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介紹建設工程,有關管理部門及其
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
二、要用法律手段解決清收工程款問題
首先要嚴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關,盡量完善合同條款。
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門擬定了一套新的《建設工
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用於簽訂合同,但在套用合同範本的同
時,要根據企業和業務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做到具體問
題具體分析,讓合同在開始的時候就能貼合企業和業務的需
求,對於財務方面的問題要做好全面的設想和明確的規定,以
免發生糾紛時無據可依。
另外,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為
了使建設單位即發包方一開始就能夠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可
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對應付的工程價款提供相應財產作為
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來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以是連帶責
任保證。這樣將來萬一發包方無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時,承包方
即可用發包方用以擔保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或者要求第三方承
擔保證責任,從而使承包人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誠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們不僅僅要用
法律來防範和治理失信行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來支撐誠信
制度,維護良好秩序的屏障。因此建議在建築業逐步建立和完善
企業信用體系系統,將企業身份、工程質量安全和服務情況等信
息記錄在案,打造「誠信建築』,,通過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制約
關系來完成市場主體行為的互相約束和自我約束,這將大大緩
解由於供大於求造成的嚴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惡意壓價
等行為。最後,通過立法來確保工程保險和擔保的事實。
三、用法律手段規范監理市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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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監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標准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要求同時達到三個條件:一
是應在建設崗位上工作;二是經過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得到資格,
三是應經過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制度」,缺一不可。
同時,根據人員素質,資金數量,專業技能,管理水平和
建立業績等,建設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等,且
三級均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高級建
築師或者高級經濟師做單位負責人,或者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
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築師作技術負責人。另外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還規定,監理單位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
從事建立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
2.明確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
在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中,對建立在各階段的工作依據和
內容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立項階段、設計階段、施工
招標階段、材料物資采購階段、施工階段以及合同管理階
段,建設工程師都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設單
位在工程中必須聘請監理工程師,這是對監理工程師重要性
的肯定,同時也是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
但是由於我國的監理行業是個新興的領域,使得建設
公司要在心理上真正重視它,承認它的權威性確實需要一
定的時間。針對這種情況,一方面應該對建設單位進行
開導和教育,明確監理工作的重要性、專業性和公正
性,要與時俱進,轉變觀念。現在的工程監理不只是技
術工作,更是結合了管理、法律、經濟、技術的綜合
性工作,是工程質量的有效保證力量。另一方面,應該
加強監理工程師的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因此監理公司要
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認真履行合同,保證工程質量,建
立監理工程師的權威,在執行監理業務時嚴格把關,保
證優秀的工程質量,這就是一種良性循環。
結語
無疑,建築法規對建築市場有很強的規范作用,但是
在執法和守法的過程中,仍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一個國家
的法律制度再如何完善,最終還是要看執法的過程。所以,我
想我們更加應該做的是改變思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口號變成現實,讓法律走進每個人的身邊,走進每個人的心
里。另外,為了盡快與WTO的協議、協定及國際慣例接軌,促
進我國建築企業適應國內外市場的競爭的要求,我們應加強
建築法律法規建設,建立並完善建築法規體系,改變傳統的
做法,加快立法的速度。
3. 怎麼學習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復習建議
教材是基礎 ,方法很關鍵(會學) ,時間有保證(苦學) ,練習不能少(通過作題來幫助記憶) ,重點須突出(抓大放小,學會選擇性的放棄) ,用真題把握方向(04-09 年,但注意時效性) ,安排好學習順序(將理論性較強的課目和有計算型題目的課目放在前面復習)。
六大學習方法
·梳理法-理出知識的框架結構體系來 ·
提煉法-分析出核心實質來,
找關鍵詞 ·素描法-逐層深入,
循環記憶 ·數字概況記憶法-用數字幫助記憶 ·
歸納對比記憶法-在相同中找不同 ·
難點與考點重點記憶法 梳理法-理出知識的框架結構體系來
【梳理法舉例】本門課程的內容體系-四大模塊 橫向-涵蓋了建設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管理 縱向-包含了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 模塊一:具體的法律法規(21 項法規) 模塊二:合同法 模塊三: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 模塊四:建設工程法律責任 5.2 提煉法-分析出核心實質來,找關鍵詞
【提煉法舉例】-建築工程從業組織應具備的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2)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條件 提煉出的實質:人、財、物
【提煉法示例】合同履行中對於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變化的相關規定 p182 合同法第63 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 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 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 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提煉出的實質(記原則) ·按時交付或提取的-就新原則 ·逾期交付或提取的-懲罰違約者原則 逾期交付標的-得到錢-要懲罰就要使他得到的錢少-就低原則 逾期提取標的-付出錢-要懲罰就要使他付出的錢多-就高原則
4. 建築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具體有哪些
另外針對我國監理企業深陷的「取費低、待遇低、素質低、影響差」惡性循環,未來政策還需推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對監理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概而言之,責權利一致對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而言可謂至關重要:合理的責任設定,是充分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前提;責任一經確定,權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實行利益驅動,也能夠更有效地發揮各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5. 建設工程法律關系內容
1、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2、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指參加或管理、監督建設活動,受建設工程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1)國家機關
國家權力機關,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國家權力機關參加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職能是審查批准國家建設計劃和國家預決算,制定和頒布建設法律,監督檢查國家各項建設法律的執行。
行政機關,是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它包括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2)社會組織
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社會組織一般應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必須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自然人
自然人也可以成為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如建設企業工作人員(建築工人、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執業人員等)同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即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
3、法律關系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在通常情況下,主體都是為了某一客體,彼此才設立一定的權利、義務,從而產生法律關系,這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學理論上,一般客體分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法律關系客體也不外乎四類。
1)表現為財的客體
財一般指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在法律關系中表現為財的客體主要是建設資金,如基本建設貸款合同的標的,即一定數量的貨幣。
2)表現為物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的並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
3)表現為行為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
4)表現為非物質財富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稱智力成果。
4、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權利和義務。
1)權利
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有權進行各種活動。權利主體可要求其他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權利,因其他主體的行為而使權利不能實現時有權要求國家機關加以保護並予以制裁。
2)義務
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承擔應負的責任。義務和權利是相互對應的,相應主體應自覺履行建設義務,義務主體如果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