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標人是否可對中標項目進行分包、轉包
過去工程招標中分包和轉包的現象比較常見。
分包:指的是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
分包的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工作承擔連帶責任。
轉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這種方式會出現履約質量差、責任主體不明確等問題,讓招標失去應有的意義。
所以中標人不得進行轉包,也不能將項目分解後轉包,轉包是非法的。
而對於分包,在徵得業主同意後,中標人可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㈡ 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么
轉包,是不可以的。
我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實際操作中,把其中技術性較強的工程施工和勞務分包出去還是可行的。但轉包的含義是整體包給別人,違法。
㈢ 承包單位可以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嗎
不可以分包給個人。
承包單位不可以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但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節第二十四條規定:
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節第二十八條以及第二十九條規定: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設工程分包商可以轉包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及第十四條規定:
1、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2)、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3、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長安大學基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㈣ 建築工程轉包、分包是否合規
1、目前建築市場較亂,所述情況到處存在,但是你沒有確鑿證據之前,不能定性,只能說確有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懷疑;
2、「簽署的施工合同中規定:除勞務及發包人允許外」這里的『發包人』沒有明確是建設方,有空子可鑽,A建築公司也是他分包的『發包人』;
3、「簽署的施工合同中規定:......嚴禁將工程分包」這句話,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允許專業分包的規定,這使你的施工合同成在瑕疵;
4、建議你不必追究此事,市場行為有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你的精力應該注重盯在工程預算、合同工期、合同質量、安全目標上。只要他能服從指揮,達到你合同目標,能通融和諧共處,有什麼不好?於公於私都辦事順暢,有何不可?非要定他個違約罪名,影響工程進度,孰重孰輕,自己掂量吧!
㈤ 工程項目能層層轉包分包嗎
工程項目是否能分包轉包主要看項目合同要求,如果規定可以分包轉包就可以,如果不行,則就不能進行項目轉包分包。
根據合同法律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5)建設工程分包商可以轉包嗎擴展閱讀: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程分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㈥ 公司可以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嗎
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設工程,建設工程一般有勘察、設計、施工階段,所以對建設工程要求發包人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㈦ 建築工程轉包是否都是違法的
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並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程度民事責任的方式,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中國《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從而將此兩類行為定性為違反行政法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而《合同法》也有同樣規定禁止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實際取得的收益,根據建築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類同於出借建築法定資質的建設施工企業因出借行為取得的利益,和無資質建築企業因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屬於非法所得,應由法院在訴訟中予以收繳。對此,在實踐中要嚴格把握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的外延范圍。
結合國務院於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規定,違法分包,是指:(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 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直接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應限制在上述范圍內認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