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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人身損害

發布時間:2021-08-16 18:59:08

㈠ 建築工地發生傷亡事故,如何處理

隨著我國各項建設的開展,建築公司等施工企業目前是越來越多的僱傭著大量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大量的農民工。而上述被雇傭人員的素質是參差不齊,同時再加上施工企業等的安全教育不受重視(比如很多農民工是放下鋤頭就走入工地進行相應的工作,在進入工地工作前根本就沒有收到過相應的安全教育等),以上原因造成建築工地上時常發生傷亡事故。發生傷亡事故後如何處理,筆者結合處理過的大量傷亡糾紛作以下總結。發生傷亡事故後,受害方(包括傷者、死亡者的近親屬等人員,以下均應受害方代替)可以選擇侵權途徑和工傷途徑來要求賠償。而侵權途徑和工傷途徑存有一定的差異,同時盡管國家目前對侵權途徑和工傷途徑是否可以兼得尚未有明確規定與答復,理論上及實務中有部分人員堅持認為是可以兼得的,但是筆者認為這兩者都兼得的話,在實踐操作中有一定的難度(比如說兩種途徑都涉及的醫療費,都需要醫療費票據原件,都需要存檔的,但是只有一份原件,如何處理?等等),但是兩者之間的差額是應當得到賠償的(比如工傷途徑中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筆者認為受害方可以選擇一種賠付數額較高的途徑來主張,如果該種途徑尚有沒有賠付的項目,還是可以要求對方來賠付的。 (一)侵權途徑 首先就需要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來確定具體賠付項目及數額;其次是需要明確的是要明確事故責任分擔問題,盡管實踐中受害方責任較小,但是也要負擔相應的事故責任;最後就是結合上面兩點來確定最終賠付數額並簽訂協議。 (二)工傷途徑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工傷目前基本認為只要是構成工傷的,受害方無事故責任;其次是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一項目,可以另外加上就是;最後就是需要結合賠付項目來確定賠付數額及簽訂協議。採取以上兩種途徑來處理傷亡事故,在實踐中都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途徑選擇:賠付方及受害方要各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途徑,因為兩種途徑有不同賠付項目、賠付標准、處理程序(尤其重要,工傷途徑需要先認定工傷,工傷認定完畢後再處理賠付問題,而侵權可以直接訴訟)等。2、簽訂協議後的處理:實踐中有很多簽訂完協議後反悔又訴訟至法院的爭議,因此,筆者建議簽訂完協議後最好到法院走調解程序(讓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或司法確認程序(讓法院出具司法確認書),這樣也防止當事人的反悔來撤銷協議等。以上內容,筆者是結合處理的傷亡事故進行的簡單總結,在實踐中要結合法律規定和處理思路及技巧等來更好地處理相應的傷亡事故。)

㈡ 建築工地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賠償

㈢ 工地摔傷按人身損害訴至法院,自己承擔責任嗎工傷賠償是不承擔責任是嗎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如果沒有侵權人,當然是的,如果有侵權人,被侵權人還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賠償,具體聯系當地專業律師詳談幫助

㈣ 什麼條件下,發包方、承包單位承擔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責任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僱主之間的關系,或者是僱傭關系、勞動關系。如果在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的,就需要分別處理: 一、 僱工人身傷害的賠償。 勞動者和單位是僱工的僱傭關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規定,由僱主按照普通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事故中,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分包的單位個人沒有用工、安全生產資質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發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屬於工傷或者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可以考慮按照這種方式賠償。 二、 工傷勞動關系的賠償。 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就可以按照工傷賠償、直接要求用工單位、個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獲得工傷賠償,首先要認定屬於工傷;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不是存在勞動關系,在沒有勞動合同、工牌、工作證證明的情況下,勞動者申請認定勞動關系就會遇到障礙。如何解決,需要分兩種情況處理: 1、 對方是有用工資格的單位、個人,只是沒有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關系認定的規定,發放工資表、職工名冊、考勤紀錄、社會保險紀錄、工作證、工牌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這些都可以作為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由直接用工單位、個人承擔工傷待遇賠償責任,發包方、其他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2、 沒有用工資格的單位、個人(通常說的包工頭)和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確定。勞動部關於勞動關系認定的規章規定,建設施工、礦山企業等將工程業務發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個人,勞動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業務的發包方、分包方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對於沒有營業執照、備案或者被撤消營業證照的單位,雖然屬於非法用工,但是勞動者還是可以要求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准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爭取獲得賠償呢?屬於工傷范圍的,是不能按照其他賠償標准處理的。工傷賠償的優點是無須證明單位過錯,工傷發生、就必須賠償;如果單位事先辦理工傷保險,傷者可以直接從社保機關獲得工傷待遇,不存在單位無力賠償的問題。如果無法認定勞動關系或者不能認定工傷的,為了盡可能使傷者獲得賠償,可以考慮通過僱傭法律關系、尋求賠償。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優點是不需要勞動仲裁、工傷認定等程序,可以直接協商或者訴訟賠償。

㈤ 施工擾民費的賠償范圍及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1、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2、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3、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未控制音量或限製作業時間,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5)建設工程施工人身損害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雜訊和交通運輸雜訊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雜訊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㈥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中可能會涉及哪些刑事責任

建築業是一個以建築產品為生產對象,從事建築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業,是國民經濟五大產業之一。根據行業的業務范圍的不同,建築業主要主要包括勘察設計業、建築安裝業、建設工程咨詢業(包括招標投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工程建設監理機構等)三大類。由於建設工程項目具有投資大、不確定性因素多等因素,其參與主體可能會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l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並屬於單位犯罪,但實行的是單罰制,即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l 串通投標罪。串通投標罪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l 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l 中介組織人員出具文件重大失實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l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l 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l 行賄罪。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l 對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l 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㈦ 農民自建房屋建房隊工人造成傷害責任如何承擔

農民建房隊中包工頭即僱主與房主之間個人傾向於建設工程合同關系。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相關法律規定1、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3、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築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證書或者審查證書,並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攬施工任務。」第十三條規定了村鎮規劃的內容包括住宅。4、《河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承擔村鎮建築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施工任務。嚴禁無證或超越規定范圍承擔建築設計、施工任務。5、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 觀點:農民自建是從建設主體即權利主體而言的,不論是農民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建築企業建設,都屬於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築行為受《農村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調整,而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建築施工企業的建築活動應當受到《建築法》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訂立的建築施工合同都是建築施工合同。 二、究竟是為僱傭還是勞動?這就要求我們首先正確區分兩種法律關系。(1)二者的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也可以成為用人單位。勞動者是達到一定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即只要是上述用人單位,無論他們是否和勞動者之間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 ,他們之間的關系都是勞動關系或是一種事實的勞動關系。而僱傭關系的主體的雙方都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集合,僱傭關系的雙方從事的是一種勞務合作關系,雇員可以是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2)二者法律性質及適用依據、程序不同。勞動關系本質上講,屬於勞動法調整的范疇,而僱傭關系屬於民法的調整范疇;在適用依據上,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賠償,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則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程序上,勞動爭議糾紛首先要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訴,實行仲裁前置程序。而僱傭關系屬民事關系,發生糾紛可直接向法院起訴。(3)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一般來說,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地為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而僱傭關系中的雇員就不同,雇員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此種關系具有較強臨時性。(4)用工關系雙方是否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行政隸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直接接受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具體從事用工單位指派的工作並實際享受用人單位的薪金報酬和其他相應福利。而僱傭關系以完成一項工作為目的,盡管雇員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僱主的監督、管理,但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 三、關於農民自建房屋建房隊資質問題 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築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證書或者審查證書,並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攬施工任務。」第十三條規定了村鎮規劃的內容包括住宅。《河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承擔村鎮建築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施工任務。嚴禁無證或超越規定范圍承擔建築設計、施工任務。」這些規定都是國家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而設定的強制性規范。 如果建房隊並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那就不符合《勞動法》上用人單位的特徵,那麼就會形成僱傭關系。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沒有資質的包工頭承建房屋,包工頭與房主之間是關系問題 作為「包工頭」承建他人房屋,二人之間的建房合同性質如何? 實踐中也有兩種觀點。一是承攬合同,二是建設工程合同,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 持承攬合同的觀點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進而認為,農村建房隊既然建低層住宅不適用《建築法》,那麼建房隊就不是建築企業,就不需要建築資質。同時根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實際中農村建房隊與房東之間又都沒有書面合同,故符合承攬合同的構成,其中承攬人(包工頭)按照定作人(房東)要求建房,並交付房屋,由定作人(房東)支付工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進一步得出「房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結論。 實際上,關於《建築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中的觀點是:農民自建是從建設主體即權利主體而言的,不論是農民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建築企業建設,都屬於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築行為受《農村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調整,而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建築施工企業的建築活動應當受到《建築法》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訂立的建築施工合同都是建築施工合同。根據上述觀點,房東與建房隊包工頭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或口頭協議,都應按建築施工合同處理,而不能認定承攬合同。

㈧ 農民工給建築單位施工意外摔傷,請問應該向誰索賠以及相關的賠償標准怎樣

當然是找施工單位,一般施工單位會買保險,不過程序有點麻煩。

與建設工程施工人身損害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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