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的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根據2013年3月11日《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13年第23號令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第2號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特製定《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建設部部長:汪光燾鐵道部部長:劉志軍交通部部長:張春賢信息產業部部長:王旭東水利部部長:汪恕誠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長:楊元元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徐光春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依據本辦法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四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二)主要工藝、技術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五)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六)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七)國家規定其他特殊情形。第五條勘察設計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廣電、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招標第七條招標人可以依據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分段或分項招標。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定規避招標。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行總承包招標。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准或者備案;(三)勘察設計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四)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並依法獲得批准外,應當公開招標。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保證有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設計的能力,並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日。第十三條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第十四條凡是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招標人不得以抽簽、搖號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勘察設計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投標須知;(二)投標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條款;(三)項目說明書,包括資金來源情況;(四)勘察設計范圍,對勘察設計進度、階段和深度要求;(五)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六)勘察設計費用支付方式,對未中標人是否給予補償及補償標准;(七)投標報價要求;(八)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准;(九)評標標准和方法;(十)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對招標文件的收費應僅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文件謀取利益。第十六條招標人負責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七條對於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文件,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說明,並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潛在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第二十條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後不得終止招標,也不得在出售招標文件後終止招標。第三章投標第二十一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本國注冊登記,從事建築、工程服務的國外設計企業參加投標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市場准入承諾以及有關勘察設計市場准入的管理規定。投標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的勘察設計收費報價,應當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第二十三條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有關技術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生產供應者,或者含有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產供應者的內容。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勘察設計估算費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過十萬元人民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第二十五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第二十六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的通知,備選投標文件等,都必須加蓋所在單位公章,並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招標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時,應檢查其密封或簽章是否完好,並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回執。第二十七條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並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以自己名義,或者參加另外的聯合體投同一個標。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第二十八條聯合體中標的,應指定牽頭人或代表,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負責整個合同實施階段的協調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第二十九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轉讓、無效或者租借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以任何方式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代為簽字蓋章,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投標人不得通過故意壓低投資額、降低施工技術要求、減少佔地面積,或者縮短工期等手段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第三十一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開標,或者拒絕開標。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第三十二條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等七部委聯合令第1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勘察設計評標一般採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結合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上階段設計批復文件,對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進行綜合評定。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准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其技術文件進行必要的說明或介紹,但不得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也不得明確指出其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第三十五條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所提交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採納備選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標不予考慮。第三十六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一)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二)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設計取費標准,或者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三)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第三十七條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一)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二)與其他投標人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四)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五)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提交共同投標協議;(六)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但是,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在評標報告中詳細說明理由。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並標明排列順序。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第四十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一條招標人應在接到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於三日。第四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並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履行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實施的有關規定。第四十三條招標人不得以壓低勘察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勘察設計周期等做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四十四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並給付。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經中標人同意,可將其投標保證金抵作履約保證金。第四十五條招標人或者中標人採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徵得未中標人的書面同意,並支付合理的使用費。第四十六條評標定標工作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補償的,拒絕延長的投標人有權獲得補償。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二)投標人情況;(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四)開標情況;(五)評標標准和方法;(六)否決投標情況;(七)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經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八)中標結果;(九)未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十)其他需說明的問題。第四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三)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四)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五)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第四十九條招標人重新招標後,發生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屬於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核準的項目,報經原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第五章罰則第五十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第五十一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採用邀請招標;(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利用偽造、轉讓、租借、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代為簽字蓋章,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第五十三條招標人以抽簽、搖號等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一)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評標;(二)應當迴避而不迴避;(三)擅離職守;(四)私下接觸投標人;(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第五十五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六條本辦法對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措施未做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六章附則第五十七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發布之前有關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㈡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築工程方案設計質量,體現公平有序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學術性的項目方案設計競賽或不對某工程項目下一步設計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創意徵集」等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是指在建築工程方案設計階段,按照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進行的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建築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搶險救災的;
(三)主要工藝、技術採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設計機構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項目的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設計機構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進行設計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流程圖詳見附件一。
第六條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應按照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建築工程設計方案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積極鼓勵採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保技術的建築工程設計方案。
第七條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應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國家強制性標准條文;滿足現行的建築工程建設標准、設計規范(規程)和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
㈢ 新版《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增加了哪些新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一、不招標范圍變化
舊版辦法規定如下:建築工程的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者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發包。
新版辦法規定不招標情況如下:
(一)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對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建設單位依法能夠自行設計的;
(四)建築工程項目的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要由原設計單位設計,否則將影響功能配套要求的;
二、工程設計方案招標方式的變化
新版辦法第六條規定: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可以採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
設計方案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提交的設計方案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設計團隊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擬派設計團隊的綜合能力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三、鼓勵實行設計總包
新版辦法中規定第九條 鼓勵建築工程實行設計總包。實行設計總包的,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將建築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
㈣ 交通部第6號令,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廢除了嗎
作廢了。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號)、《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號)、《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號)和《關於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3號)、《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688號)、《關於公路建設項目貨物招標嚴禁指定材料產地的通知》(廳公路字〔2007〕224號)、《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交公路發〔2006〕57號)、《關於加強公路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3〕46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8〕26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123號)、《關於改革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管理制度的通知》(廳公路字〔2008〕40號)、《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評標辦法》(交公路發〔2001〕582號)、《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交公路發〔2002〕303號)同時廢止。
2016.07.04
㈤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其 他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工程設計合同管理規定的要求,按照不違背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簽訂設計委託合同,並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合同中確定的建設標准、建設內容應當控制在經審批的可行性報告規定范圍內。
國家制定的設計收費標准上下浮動20%是簽訂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的依據。招標人不得以壓低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設計周期等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招標人違反上述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效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建設主管部門對設計合同不予備案,並依法予以處理。
招標人應在簽訂設計合同起7個工作日內,將設計合同報項目所在地建設或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達到設計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設計方案,招標人應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償。
(一)採用公開招標,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其補償標准。若投標人數量過多,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對一定數量的投標人進行補償。
(二)採用邀請招標,招標人應給予每個未中標的投標人經濟補償,並在投標邀請函中明確補償標准。
招標人可根據情況設置不同檔次的補償標准,以便對評標委員會評選出的優秀設計方案給予適當鼓勵。
第三十九條 境內外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參加建築工程設計招標的設計收費,應按照同等國民待遇原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設計收費標准。
工程設計中採用投標人自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其專利和專有技術收費由招標人和投標人協商確定。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保護投標人的知識產權。投標人擁有設計方案的著作權(版權)。未經投標人書面同意,招標人不得將交付的設計方案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招標范圍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署設計合同後,招標人在該建設項目中擁有中標方案的使用權。中標人應保護招標人一旦使用其設計方案不能受到來自第三方的侵權訴訟或索賠,否則中標人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使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的,應當事先徵得該投標人的書面同意,並按規定支付使用費。未經相關投標人書面許可,招標人或者中標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
聯合體投標人合作完成的設計方案,其知識產權由聯合體成員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對其提供的方案設計的安全性、可行性、經濟性、合理性、真實性及合同履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於設計原因造成工程項目總投資超出預算的,建設單位有權依法對設計單位追究責任。但設計單位根據建設單位要求,僅承擔方案設計,不承擔後續階段工程設計業務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設計單位及取得執業資格注冊人員的誠信管理。在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代理機構、設計單位及取得執業資格注冊人員的各種失信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案,並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設計單位及取得執業資格注冊人員的誠信檔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政府部門不得干預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和無故否決依法按規定程序評出的中標方案。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督國家和地方建設方針、政策、標准、規范的落實情況,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中,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㈥ 關於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的規定的相關問題
法律里的每個字都不是瞎用的,請注意「可以不公開招標」,那麼這就有個尺度問題,不同的地方核準的結果都不一樣。可招可不招,就看理由充分不充分了
㈦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投 標
第二十條 參加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的投標人應具備下列主體資格: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應當具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或建築專業事務所資質證書,並按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參加建築工程項目方案設計投標活動。
(二)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企業,應當是其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建築設計行業協會或組織推薦的會員。其行業協會或組織的推薦名單應由建設單位確認。
(三)各種形式的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符合上述要求。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中明確投標人其他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採用國際招標的,不應人為設置條件排斥境內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內容和深度提交投標文件。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備選方案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相應的評審和比選辦法。
凡招標文件中未明確規定允許提交備選方案的,投標人不得提交備選方案。如投標人擅自提交備選方案的,招標人應當拒絕該投標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條 建築工程概念性方案設計投標文件編制一般不少於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築工程概念性方案設計投標文件編制一般不少於四十日;建築工程實施性方案設計投標文件編制一般不少於四十五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編制時間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設主管部門對招標文件不予備案。
㈧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與招標法有什麼區別
貨物招標分為一般的貨物招標和國際機電招標,他們分別依據的法律是:
一般貨物招標依據:《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國際機電:《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然後服務類主要指工程服務類,招標法明確的就是:勘察、設計、監理,他們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招標法,另外還有《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從招標形式上區別主要是,貨物招標一般明確標的,根據工程量可以做出詳細報價,評標辦法主要還是經評審的最低價法。
服務類招標,標的不是很明確,報價依據一般是國家出據的取費標准,然後投標人根據該標准以下浮比例進行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