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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終止的案例

發布時間:2021-08-16 21:35:31

㈠ 中止協議的案例分析

關於中止協議的典型案例是1986年雷夫隆公司對著名的吉列公司的收購,吉列公司提出:只要雷夫隆同意不以65美元的價錢收購股票,吉列願意付給它5.58億美元作為回報;它甚至提出付給代表雷夫隆的投資銀行德雷克塞爾·伯納姆·蘭姆伯特公司175萬美元,要後者承諾三年內不採取任何收購或試圖收購吉列的舉動。以後由於有許多公司試圖收購吉列公司,吉列不得不與10家達成中止協議。在並購的壓力下,吉列公司剝離了非核心業務,裁減了2400人,使公司股票的每股收益提高了50%,在過去10多年中股票的平均年收益一直維持在24%的水平。這顯示出並購的威脅有利於公司改進效益。

㈡ 關於合同法的解除與終止的案例

網路文庫,輸入合同解除與終止,有好多
http://wenku..com/view/08908bbc960590c69ec376bb.html

㈢ 法規案例: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停工,甲方卻要求終止合同。作業啊。

原告的違約責任不明確,被告的違約責任明確,合同本身有瑕疵,對原告有利。訴訟的結果,只能是終止合同,雙方免責。

㈣ 求 2個關於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和合同解除的案例

案情介紹:
孫師傅是某國有企業職工,已經有30年工齡了。由於市場發展和行業調整,孫師傅所在的企業逐漸虧損,後因各種原因而資不抵債,經法院審理清算,不得不宣告破產。

孫師傅由此失去了工作。但他認為當時與企業簽定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在企業雖然破產了,但不能就此「拋棄」他,而應當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另行安排工作。於是,孫師傅就向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要求,上級主管部門對孫師傅的要求未予同意,雙方由此發生爭議。

雙方理由:

孫師傅認為:自己在企業里辛辛苦苦工作了三十年,而且當初簽定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終身合同」,企業應當對他負責到底。現在企業破產了,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另行安排工作。

企業主管部門認為:孫師傅是與一家企業簽定了勞動合同,盡管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並非終身合同),但現在該企業破產了,合同已經無法履行,依法應當終止。而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與孫師傅沒有勞動關系,沒有義務負責安排孫師傅的工作。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國有企業破產後,原來與企業簽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終止;如果勞動合同終止,該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是否有義務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定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在終止條件出現後終止,即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終止。而終止的條件分為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法定條件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根據該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消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款規定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之一。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破產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就依法終止了,雙方間的權利義務也依法終止了。

本案中,孫師傅不論與該企業簽定的是什麼類型的勞動合同,在該企業破產後,孫師傅與該企業的勞動合同就依法終止了。孫師傅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與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因此,孫師傅與企業的勞動合同一旦終止,上級主管部門沒有義務為其另行安排工作。

你要麼去這里參閱
http://www.51labour.com/newcase/listArticle.asp?classid=1001
標題:<
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大全|案例分析大全|案例討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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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違反建築法規的案例

近些年來,我國住房城鄉建設事業蓬勃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是,城鎮化進程快速推進。城市建設取得了歷史性的輝煌成就,2011年城鎮化率達51.3%。
二是,建築業的地位日益顯著,對國民經濟貢獻突出。建築業企業7萬余個,建築業企業從業人數4千餘萬人。其中,特級企業265個,一級企業8035個。為促進就業、拉動經濟增長作出巨大貢獻。
三是,城鄉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城市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約30平方米,農村人居住房面積33.6平方米。而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積6.7平方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8.1平方米,均增長了4倍多。住房質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設施與環境大為改觀。
四是,法律法規逐漸完善,管理制度已經形成並逐漸成熟。
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1、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
2、一些部門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審批和出讓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建築容積率;
3、一些招標人和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
4、一些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有的專家評標不公正;
5、一些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征地拆遷、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生態環境、質量和安全責任不落實;
6、一些地方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項目,存在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和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海11.15火災案
「上海11.15火災」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分別判處高偉忠等26人有期徒刑。(2010.11.15)
上海蓮花河畔景苑傾覆(2009.6.27)
哈爾濱陽明灘大橋坍塌
(2012.8.24)
「瘦身鋼筋」問題
西安市建築工程使用「瘦身鋼筋」問題。201O年11月媒體報道西安市存在使用「瘦身鋼筋」問題,我們調查發現,當時,西安多個工地存在使用「瘦身鋼筋」問題。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識
第二部分 建築法及相關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建築工程多發問題及案例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識
1.2 法的適用規則
1、層級效力原則
2、新法優於舊法、特殊法優於一般法原則
3、不溯及既往原則
1.3住房城鄉建設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常用行政法規18部,部門規章101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體系框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11)
《注冊建築師條例》(1995.9)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1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9)

㈥ 請簡述最高人民發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試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壹、確定管轄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案件的管轄。本文僅就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並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第二,起訴時雙方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那麼應按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貳、確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招投標相關的案由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標糾紛屬建設施工糾紛的其中一項訴請,還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於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雖然並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於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此外,還存在以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作為案由。

叄、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權基礎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一,招標人中止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過投標有效期且未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第3.3.2條:「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可見,投標有效期屆至,意味著投標作為一種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徵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內未獲得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文件中約定的超出上述三點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但是對於部分有關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屬於一個要約,故一般投標文件會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內容通盤接受,故一旦投標截止,則對於部分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所以招標文件中的此部分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們注意到,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招標人撤回招標及合同簽訂兩種情況下,規定了返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標人撤回的情況下則沒有規定退還利息。所以,如果招標文件中對於是否一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適用。

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法定

對於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五種法定情形。

第一,投標截止後撤銷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二、三、四點的依據均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這一點的依據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到,此處與實施條例第74條有一個細小的差別,即增加了第五種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非常多,最為常見的就是主張「投標文件內容虛假」及「投標人存在串標、圍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兩種情況應當也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的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標文件沒有進行約定,則不能主張,但是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等來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

㈦ 對建設工程款的起訴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嗎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築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築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築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公司與建築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商,開發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築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託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准,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建築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的,發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自行承擔。開發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公司向建築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築公司工程餘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築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築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於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

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本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㈨ 解除合同和中止履行的案例問題

在演藝的合同中應該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及違約責任,
如無 適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合同已無履行之可能,可即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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