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導致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價款如何結
1、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有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如果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如果驗收不合格可以修復,修復後驗收合格的,也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B.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怎麼主張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修復後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發包人為被告進行起訴,主張自己的工程款。
C. 建設工程完成後發現合同無效的,如何確定雙方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D.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認定處理
涉及合同糾紛,法院首先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做出認定。如合同無效,還應對合同無效的後果進行處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主要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的第一條和第四條。本案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對此類合同無效的一般處理原則是「無效認定,有效處理」。具體還要區別建設工程是否經竣工驗收合格,如竣工驗收合格,按照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承包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應予支持。如驗收不合格經維修後又合格的,發包方應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如驗收不合格經維修後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則不予支持。但不應再適用違約條款,而是做為損失部分由雙方進行了分擔。
無論是建設單位、發包方、合法轉包人、分包人還是實際施工,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都應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避免因合同無效而導致自己利益受損。
E. 如何處理無效的建設施工合同合同的價款結算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問題
基於無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在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中,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這根主線。
工程質量是承、發包人共同的生命線,它關繫到社會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或者部頒規章都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的核心都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這根主線,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只要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參照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主張權利,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法釋[2004]14號第二條之規定確立的原則是施工合同無效時折價補償原則,而不是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原則。
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即具備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法釋[2004]14號第二條確定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原則,是按照當前建築市場供需關系的實際情況所確定,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平衡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且避免當事人通過鑒定確定工程價款,擴大訴訟成本。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並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1]
(三)按照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發包人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了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相反,發包人是否也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權利對等原則,發包人理所當然也應享有此權利。二是從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的目的和文義內容來看,並沒有排斥、否定發包人的適用問題。
(四)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應予駁回。
(五)當事人不得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約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較低,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可能也存在當事人堅持訴訟請求而不願意變更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可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六)當事人不得基於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條是發包人逾期不答復也不結算所承擔的法律後果,前提是施工合同為有效。當合同無效時,當事人不得依據此規定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F.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其價款該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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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如何確定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H.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如何實現工程價款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