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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設計合同履行地

發布時間:2021-08-16 22:11:55

❶ 什麼是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同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合上述規定,可否這樣理解?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適用下列規定確定合同交貨地點: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三) 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交貨地;
(四)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交貨地;
(五)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交貨地。
因此,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 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註:這里的所指的法律應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②結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的交貨地點的理解。)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實際中還應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這句話對不對

這句話有歧義
把這句話精簡後的主謂賓就是糾紛以行為地為履行地!顯然是不對的!只能說糾紛以什麼為解決依據,或者以什麼地方的糾紛屬於建築工程合同的糾紛!或者說"建設工程合同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去掉糾紛二字才能通順

❸ 工程合同糾紛哪些法院具有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因建築工程設計合同所產生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對於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爭議焦點在於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採用特徵履行地的規則來確定管轄。特徵履行說認為: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各須向對方履行義務,其中一方的義務通常是交付物品、提供勞務等,而另一方的義務則通常是支付金錢。通常認為,在這兩種履行中,交付物品、提供勞務等的非金錢履行為特徵履行,因為它們體現了該合同的特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爭議的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適用意見及相關司法解釋,就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證券回購合同、聯營合同、委託貸款合同以及建設工程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地作了專門規定。那在建築工程設計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呢?
《合同法》第16章建設工程合同第287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關於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函》([1989]法經[函]字第22號)、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承攬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建築工程設計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加工行為」為出圖、曬圖行為,該行為為履行義務的行為,而出圖、曬圖需要的人力、物力均離不開設計單位的經營場所;故,設計單位所在地為設計人履行義務地。因此,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應當以承攬人(即設計單位)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❹ 什麼是合同履行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同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合上述規定,可否這樣理解: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適用下列規定確定合同交貨地點: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三) 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交貨地; (四)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交貨地; (五)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交貨地。 因此,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 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註:這里的所指的法律應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②結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的交貨地點的理解。)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實際中還應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附:《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❺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來講,一般的解決方式都是訴訟,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需要先確定管轄的法院是哪個,要是法院不對,那麼是不會受理相應案件的。那到底實踐中該如何確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呢?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准。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文中主要為大家整理了各種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規定,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根據上述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幫到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菏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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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

❻ 合同履行地是指

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為多數人時,可以各自訂立不同的履行地點。同一個合同中的數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兩個債務,可以在兩個履行地點履行。即使是一個債務,也可以約定數個履行地點,供當事人選擇。
履行地點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依其規定。
履行地點可由習慣確定。
履行地點可由合同的性質確定。

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新法規速遞>>純文字版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合同標的為實物的,標的物交付的地點,就是產品所有權轉移的地點,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或者農副產品購銷 合同,除供需雙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約定外,按照上述原則確定合同履行地時,因交貨方式不同應有所不同: (一)凡按照合同規定實行代運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運部門辦理貨物托運手續,運雜費由需方負擔的,產品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按國家規定的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也是一種代運制,應以產品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凡合同規定實行送貨制,但又不屬於國家規定送貨辦法范圍的,即由供方自備運輸工具送貨或者由供方將貨物交承運部門運送給需方,運雜費由供方負擔的,產品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凡合同規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標的物在產品提貨地交付,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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