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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工程質量問題

發布時間:2021-08-16 22:33:57

㈠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建設方對已完成的工程量有爭議是否應進行檢驗

按原合同約定計算,一般是不予進行檢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對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經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的結算可以參照合同約定進行。
那麼是否意味著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的請求權只在承包人一方,從條文文意看,司法解釋是將工程款結算標準的選擇權賦予承包人,只有在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標准結算工程款的情況下才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但我國建築市場目前為發包人市場,發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時一般都會對工程造價進行壓低,所約定的結算標准往往低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定額標准,如果在合同無效後允許承包人選擇據實結算,承包人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不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標准進行工程款結算,不利於建築市場的規范。
另最高法院此條司法解釋的立法宗旨在於在合同無效而工程質量合格情況下,最大限度的接近簽訂合同時雙方的真實意思,平衡雙方利益。且參照原合同約定進行結算,也可以減少工程造價鑒定,減少案件審理周期,節省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故該條並非僅在承包人請求的情況下適用,只要合同無效,無論是承包人還是發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標准結算,人民法院都可以參照合同約定執行。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被判無效 發包方怎麼辦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問題

基於無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在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中,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這根主線。
工程質量是承、發包人共同的生命線,它關繫到社會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或者部頒規章都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的核心都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這根主線,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只要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參照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主張權利,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法釋[2004]14號第二條之規定確立的原則是施工合同無效時折價補償原則,而不是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原則。
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即具備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法釋[2004]14號第二條確定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原則,是按照當前建築市場供需關系的實際情況所確定,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平衡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且避免當事人通過鑒定確定工程價款,擴大訴訟成本。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並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1]
(三)按照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發包人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了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相反,發包人是否也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權利對等原則,發包人理所當然也應享有此權利。二是從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的目的和文義內容來看,並沒有排斥、否定發包人的適用問題。
(四)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應予駁回。
(五)當事人不得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約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較低,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可能也存在當事人堅持訴訟請求而不願意變更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可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六)當事人不得基於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條是發包人逾期不答復也不結算所承擔的法律後果,前提是施工合同為有效。當合同無效時,當事人不得依據此規定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七)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是「三無」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工程價款的結算。
什麼是違法建築,或者說是違章建築?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房屋及建築物為違法建築。所謂「三無」工程,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辦理報建手續的工程。對於這樣的工程,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其效力如何?正式公布的法釋[2004]14號未作明確規定。認為合同應當有效的理由是:房屋建設者違反《城鄉規劃法》等公法的規定,引起的法律後果是接受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其私法行為效力不受違反公法影響。《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我們認為應認定無效。一是2002年8月《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暫行意見》第十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二是違章建築具有違法性。具體體現在:①違法建築違反了《城鄉規劃法》規定。②《城鄉規劃法》對此作出的規定是強制的規定,是有關合同效力性的規定。三是國家對違法建築持否定性評價,是因為違法建築損害了國家利益,規避了國家對規劃體系、建築產品質量、房地產交易市場等系列行為的監管,使得違法建築在現行體制以外生存,直接危及社會的公共安全,直接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故,違法建築直接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並不是在當事人私權范疇內就能解決的問題,人民法院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應當旗幟鮮明地認定就違法建築訂立的合同無效。[2]四是建設工程的特殊性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必然受建設審批手續的影響。建設工程具有不可移轉、投資大、對周圍環境影響大、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特點,這些特點也決定了國家對建設工程從建設審批手續上必須作出嚴格規定和要求,否則有損公共利益。五是由於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程,無法進行竣工驗收和備案,也就無法申領到相關權屬證書。故該類合同應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合同。
因違法建築或「三無」工程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這樣的建設工程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都不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均應立即拆除和返還所支付的工程款。發包人或承包人的損失,是發包人的過錯,發包人對自己的損失自負,同時應賠償承包人的施工中支付人工費、材料費等實際損失;是承包人的過錯,承包人對自己的損失自負,同時應賠償發包人材料費等實際損失。雙方都有過錯,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工程質量保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仍應參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在支付了工程價款後,如何解決工程質量的保修問題?在正常情況下,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予以修復。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這也是《建築法》確立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對此,《建築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則在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方面,對該項制度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保修期限的規定是強制性的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關系不再存在,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擔約定的保修責任,是不是承包人不承擔保修責任呢?顯然不是。承包人仍應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內承擔法定的保修責任。解決這個問題後,在履行保修責任的方式上,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因為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而被確認無效的,則仍由承包人承擔質量瑕疵的維修義務。若施工合同是由於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而被確認無效的,則不能由承包人自己來承擔質量瑕疵的維修義務。可由承包人自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來替代承包人承擔質量瑕疵的維修義務,也可由發包人自行維修,修復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九)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合同無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語境是合同有效為前提。該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理定性,梁慧星教授指出:在立法過程中,《合同法》該條從設計、起草、討論、修改、審議直到通過,始終是法定抵押權。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保證以及附屬於主債權的利息等,都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既然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從主權利派生出來的,即對主債權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作為約定主債權的擔保物權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亦當然無效。江蘇省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隨之轉讓。該規定的法理也是基於保證債權作為從權利將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的制度。 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主合同即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違法律精神。故,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十)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轉化。
根據法釋[2004]14號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有下列幾種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4)承包單位將工程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而法釋[2004]14號第五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見,根據法釋[2004]14號規定合同效力可以轉化的情形只有「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而簽訂的合同」這一種。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效力轉化的時間點上應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即只有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才能發生合同效力的轉化。

㈢ 如何處理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問題

基於無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在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中,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這根主線。
工程質量是承、發包人共同的生命線,它關繫到社會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或者部頒規章都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的核心都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這根主線,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只要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參照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主張權利,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法釋[2004]14號第二條之規定確立的原則是施工合同無效時折價補償原則,而不是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原則。
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即具備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法釋[2004]14號第二條確定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原則,是按照當前建築市場供需關系的實際情況所確定,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平衡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且避免當事人通過鑒定確定工程價款,擴大訴訟成本。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並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1]
(三)按照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發包人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了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相反,發包人是否也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權利對等原則,發包人理所當然也應享有此權利。二是從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的目的和文義內容來看,並沒有排斥、否定發包人的適用問題。
(四)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應予駁回。
(五)當事人不得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約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較低,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可能也存在當事人堅持訴訟請求而不願意變更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可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六)當事人不得基於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條是發包人逾期不答復也不結算所承擔的法律後果,前提是施工合同為有效。當合同無效時,當事人不得依據此規定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七)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是「三無」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工程價款的結算。
什麼是違法建築,或者說是違章建築?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房屋及建築物為違法建築。所謂「三無」工程,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辦理報建手續的工程。對於這樣的工程,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其效力如何?正式公布的法釋[2004]14號未作明確規定。認為合同應當有效的理由是:房屋建設者違反《城鄉規劃法》等公法的規定,引起的法律後果是接受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其私法行為效力不受違反公法影響。《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我們認為應認定無效。一是2002年8月《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暫行意見》第十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二是違章建築具有違法性。具體體現在:①違法建築違反了《城鄉規劃法》規定。②《城鄉規劃法》對此作出的規定是強制的規定,是有關合同效力性的規定。三是國家對違法建築持否定性評價,是因為違法建築損害了國家利益,規避了國家對規劃體系、建築產品質量、房地產交易市場等系列行為的監管,使得違法建築在現行體制以外生存,直接危及社會的公共安全,直接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故,違法建築直接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並不是在當事人私權范疇內就能解決的問題,人民法院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應當旗幟鮮明地認定就違法建築訂立的合同無效。[2]四是建設工程的特殊性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必然受建設審批手續的影響。建設工程具有不可移轉、投資大、對周圍環境影響大、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特點,這些特點也決定了國家對建設工程從建設審批手續上必須作出嚴格規定和要求,否則有損公共利益。五是由於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程,無法進行竣工驗收和備案,也就無法申領到相關權屬證書。故該類合同應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合同。
因違法建築或「三無」工程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這樣的建設工程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都不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均應立即拆除和返還所支付的工程款。發包人或承包人的損失,是發包人的過錯,發包人對自己的損失自負,同時應賠償承包人的施工中支付人工費、材料費等實際損失;是承包人的過錯,承包人對自己的損失自負,同時應賠償發包人材料費等實際損失。雙方都有過錯,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工程質量保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仍應參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在支付了工程價款後,如何解決工程質量的保修問題?在正常情況下,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予以修復。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這也是《建築法》確立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對此,《建築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則在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方面,對該項制度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保修期限的規定是強制性的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關系不再存在,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擔約定的保修責任,是不是承包人不承擔保修責任呢?顯然不是。承包人仍應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內承擔法定的保修責任。解決這個問題後,在履行保修責任的方式上,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因為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而被確認無效的,則仍由承包人承擔質量瑕疵的維修義務。若施工合同是由於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而被確認無效的,則不能由承包人自己來承擔質量瑕疵的維修義務。可由承包人自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來替代承包人承擔質量瑕疵的維修義務,也可由發包人自行維修,修復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九)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合同無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語境是合同有效為前提。該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理定性,梁慧星教授指出:在立法過程中,《合同法》該條從設計、起草、討論、修改、審議直到通過,始終是法定抵押權。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保證以及附屬於主債權的利息等,都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既然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從主權利派生出來的,即對主債權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作為約定主債權的擔保物權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亦當然無效。江蘇省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隨之轉讓。該規定的法理也是基於保證債權作為從權利將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的制度。 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主合同即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違法律精神。故,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十)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轉化。
根據法釋[2004]14號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有下列幾種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4)承包單位將工程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而法釋[2004]14號第五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見,根據法釋[2004]14號規定合同效力可以轉化的情形只有「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而簽訂的合同」這一種。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效力轉化的時間點上應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即只有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才能發生合同效力的轉化。

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工程質量保證金應不應該退還給承包人,速回謝謝!!!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2、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之後,依照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該返還。同時如果工程已經施工,則根據建築工程的質量是否合格分別做出處理。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㈤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怎麼處理

應當承認,現實中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形並不少見,只要沒有因此發生問題或者產生爭議,最後能夠完善包括竣工驗收在內的各項手續,一般就這樣過去了。
但是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八條中規定,建設單位違反該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發生問題或者產生爭議,就要根據具體情形處理了。比如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如果這個爭議通過司法途徑處理,那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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