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審計哪些內容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情況,進行的審計監督。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有利於督促相關單位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推動國家宏觀投資政策的貫徹落實,推進廉政建設,促進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工程造價情況;
(十)投資績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應當關注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應當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應當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⑵ 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審計法》審計機關職責中明確了審計機關在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責范圍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對國家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中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單位進行審計或調查。預算執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包括檢查建設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的真實和合規,評價投資效益情況,提出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可以看出,這種僅限於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范圍,是無法達到跟蹤審計的預期目標,所以,要從法律上賦予跟蹤審計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和全方位審計的合法地位。
《審計法》和《審計准則》中規定的跟蹤審計的內容和范圍,不能充分發揮跟蹤審計的作用,也達不到理論界和民眾對跟蹤審計的預期。另外,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程序和方法,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