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 項目整體規劃設計由哪個部門審批
湖南省邵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邵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邵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二 O O八年八月四日 邵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 2004) 28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因建設徵收集體土地,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鄉(鎮)企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因土地徵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餘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並負責市轄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和各級建設、規劃、發展改革、物價、財政、房產、監察、公安、司法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征地拆遷專門機構(以下簡稱征拆機構)承辦。未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被拆遷人應積極配合、主動按期搬遷;各有關單位以及被拆遷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支持、配合。對在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遵循「資金到位、依法補償、安置先行」的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以下簡稱城市規劃圈內),應在實施拆遷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選址和安置建房詳細規劃報批工作。未完成安置用地選址或安置房詳細規劃報批的、拆遷補償資金未到位的,不得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及安置地的建設資金應在實施拆遷前足額撥付至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專戶,專門用於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第六條 實施拆遷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審核征地批文、資金到位憑證、安置方式等;拆遷范圍、補償標准、安置方式隨征地公告一並發布。 征地公告發布後,公安、建設、規劃、房產、工商、稅務等部門停止辦理拆遷區域內房屋抵押、工商稅務登記、戶籍遷入(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籍遷入的除外)、建房規劃和有關建設工程的施工等審批、發證手續。 第七條 征拆機構應會同拆遷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召開拆遷動員會,組織開展房屋登記、丈量、評估、確認等工作。 征地公告發布後,被拆遷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持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到征拆機構辦理拆遷房屋登記手續。房屋建築面積經征拆機構工作人員實地丈量後,由被拆遷人簽字予以確認;房屋內外其他需補償的設施按實登記並確認。 被拆遷人拒不配合登記、丈量、評估,拒絕簽字確認的,由征拆機構工作人員會同公證人員對丈量、評估結果予以公證,公證結果可作為房屋補償安置的依據。 房屋等級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評定。 第八條 房屋面積、等級、補償數額應當在被拆遷人所在的村、組公示。被拆遷人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後 3個工作日內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復核;對復核有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房屋等級、面積、用途、補償結果公示後,對公示結果有異議,但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復核,或對處理決定不服,仍堅持無理要求,拒不搬遷騰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住宅房屋按本辦法(附表一)補償,並按以下四種方式安置: (一)重建安置 城市規劃圈內,以村為單位,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除去基礎設施用地、保留的綠地以及過去已徵收土地後,剩餘土地的 15%可以滿足全村需拆遷房屋的重建的,實行統一重建安置。由國土資源、規劃部門統一選址、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完成「三通一平」和正負零基礎後,分戶建房;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由村委會統一建房。 城市規劃圈外,實行分散重建安置。安置地選址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二)公寓安置 城市規劃圈內,不能實行統一重建安置的,可採取建造公寓樓置換安置。採取公寓安置的,以被拆遷人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保證每人 5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三)產權調換 征地單位可以用房屋與被拆遷人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議。產權調換由雙方共同指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調換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實行差價結算。雙方不能共同指定評估機構時,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委託評估機構,對調換房屋進行價格評估。 (四)貨幣安置 採取貨幣安置的,除按本辦法規定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准給予補償外,還給予一定的住房補助費。住房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正房建築面積計算,按 1000元 /平方米標准計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正房建築面積不足 90平方米的按 90平方米計付。被拆遷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有兩處以上住宅,但只拆遷其中一處的,必須實行貨幣安置,其中住房補助費按 800元 /平方米計付。 採取重建安置或公寓安置的,不再支付住房補助費,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自願放棄重建安置或公寓安置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安置,今後不予安排宅基地。 城市規劃圈外只能採取分散重建安置。安置用地選址和建設要符合有關城鄉規劃,並按程序報批。 第十條 營業、生產性用房不予安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營業、生產性用房必須持有有效營業執照並在征地公告發布前一年正常營業且依法納稅。 (二)營業、生產性用房與自住房混合的(以下簡稱「住宅兼門面」),按土地使用證註明的面積認定。無註明的,由征拆機構工作人員實地丈量,被拆遷人簽字確認。 (三)營業、生產性用房不給予住房補助費。 (四)營業、生產性用房的補償標准: 1.生產用房按同類等級房屋補償標準的 2倍補償;造成停產的,按征地公告前 3個月實際從業人數和所在縣(市)行業平均工資水平(市轄區按市本級行業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核發 6個月的停產補助。 2.營業用房按同類房屋等級補償標準的 2.5倍補償;經營損失按本辦法(附表二)補償。 第十一條 重建安置、公寓安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拆遷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是本村村民; (二)被拆遷房屋屬於住宅,且被拆遷人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只有一處住宅; (三)被拆遷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有兩處以上住宅且同時全部被拆遷的,只能按其中一處建築面積實行重建安置,另外幾處必須實行貨幣安置,其住房補助費按 800元 /平方米計付; (四)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有關情形。 …… (此處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請成為法意會員或購買 法意檢索閱讀卡)
2. 湖南省工程項目規劃建設運營動態監管平台怎麼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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