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聯系單和簽證單的區別,請具體介紹下兩者區別和適用范圍
工程聯系單和簽證單的區別如下:
1、工程聯系單是用於甲、乙雙方日常工作聯系。甲、乙雙方的聯系單反映出一個工程的進展過程,是工程索賠等強有力的證明材料。工作聯系單可以是甲方、監理、施工方等任何一方出具,關於工程中某項事宜的工作聯系用。
2、工程簽證單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就費用補償、工期順延以及因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賠償達成的補充協議。應具有與協議書同等的優先解釋權;工程簽證若與工程變更有關,必須與之相對應,不能隨意修改變更意圖,工程簽證單是作為甲、乙雙方結算的重要依據。
3、工程聯系單的適用范圍是甲、乙雙方日常工作,工程簽證單的適用范圍為承發包雙方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補充協議。
(1)工程聯系單於設計變更單的區別擴展閱讀
1、工程聯系單的要求: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綜合考慮施工進度計劃、現場情況,加強施工前的圖紙審查等技術管理工作,及時在工程聯系單中說明需要事先協商或聯系的事項。
施工單位在工程聯系單中列出的項目名稱,應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關於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或其它項目的劃分設置規定,並說明各項目的特徵。提出合同外新增項目、樁基等隱蔽工程的變更,須報綜合單價及預算總價。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其格式應符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留出其它參建方簽字、蓋章的「一致意見」欄。
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施工圖會審紀要和管委會的意見,及時提出工程聯系單,對施工圖中的缺陷進行修改、補充,以免延誤施工,引起爭議和索賠。
2、工程簽證單要遵循七個原則:
1 、准確計算原則:如工程量簽證要盡可能做到詳細、准確計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確計算工程量套綜合單價(或定額單價)的內容,一般只能簽工程量而不能簽人工工日和機械台班數量。
2 、實事求是原則:如無法套用綜合單價(或定額單價)計算工程量的內容,可只簽所發生的人工工日或機械台班數量,但應嚴格把握,實際發生多少簽多少,不得將其他因素考慮進去以增大數量進行補償。
3 、及時處理原則:現場簽證不論是承包商,還是業主均應抓緊時間及時處理,以免由於時過境遷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且可避免現場簽證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現象產生。
4 、避免重復原則:在辦理簽證時,必須注意簽證單上的內容與合同承諾、設計圖紙、預算定額、費用定額、預算定額計價、工程量清單計價等所包含的內容是否有重復,對重復項目內容不得再計算簽證費用。
5 、廢料回收原則:因現場簽證中許多是障礙物拆除和措施性工程,所以,凡是拆除和措施性工程中發生的材料或設備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註明),應簽明回收單位,並由回收單位出具證明。
6 、現場跟蹤原則:為了加強管理,嚴格控制投資,凡是費用數額較大(具體額度由業主根據工程大小確定)的簽證,在費用發生之前,承包商應與現場監理人員及造價審核人員一同到現場察看。
7 、授權適度原則:分清簽證許可權,加強簽證管理,簽證必須由誰來簽認,誰簽認才有效,什麼樣的形式才有效等事項必須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參考資料:工程聯系單---網路
簽證單---網路
Ⅱ 設計通知、工程聯系單、工作聯系單、設計變更、變更設計各是什麼意思
就我做過的回答
設計通知:這個沒接觸過應該是,工程中設計院單方做的改動,做出藍圖修改通知
工程聯系單:與甲方溝通的,正式書面文書,以備後查,涉及重要事宜需雙方蓋章
工作聯系單:與上面差別不大,區別在於這個類似日記,上面是月匯總
設計變更:施工中,乙方發現不符合現場施工情況,或者甲方為方便使用修改
然後通知設計院出具的圖紙更改
變更設計:與上面基本用途一樣。
以上五個名稱,其實就兩個主題,一個是乙方與甲方聯系 ,一個是乙方與設計院聯系
,可能一些超正規的工程會分開使用,具體沒接觸過
Ⅲ 設計變更單和工程指令單的區別
工程指令單由工程的發包方或委託的監理工程師下達,一般是屬於設計變更或者對施工質量問題指令整改。
設計變更單是指設計單位依據建設單位要求調整,或對原設計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優化。
你這個情況應該由設計單位出設計變更通知單或做出由甲乙雙方及監理簽字的工程聯系單
Ⅳ 設計通知,工程聯系單,工作聯系單,設計變更,變更設計各是什麼意思
設計通知指設計單位就對設計圖紙、材料、做法所作的補充說明或調整以通知的形式發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工程聯系單是用於聯系工程技術手段處理,工程質量問題處理,設計變更等的函件,一般多見與施工單位出具聯系單給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建設單位也常常向設計單位出具聯系單,收件單位均要依據具體情況予以答復
工作聯系單可以是設計、甲方、監理、施工方等任何一方出具,關於工程中某項事宜的工作聯系用。
設計變更單是由設計院出具的對於施工圖的不足彌補或者修改、變更,工作量較小的時候使用,如果變更比較大,需要重新出圖紙。
變更設計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說法,沒有明確的定義
Ⅳ 工作聯系單與工程聯系單有啥區別
工作聯系單與工程聯系單區別如下:
工作聯系單:工程施工中如果甲方、乙方與監理方有需要進行溝通和協商的事宜,或者在工程施工中有需要更改的地方,為了避免出錯,可以通過工作聯系單的方式進行溝通,例如在施工過程中,監理方或者施工方想給甲方提出某些合理化建議,或者有其他相關事宜需要甲方配合協助的都可以通過工作聯系單的方式進行溝通。
工作聯系單可以視為對某項事物是否可行的一個請求函,在工程索賠中,工作聯系單是強有力的證明材料之一。
工程聯系單:用於甲乙雙方日常工作聯系。只需建設、監理(或設計)、施工單位簽認。工程聯系單是用於甲乙雙方日常工作聯系的單據。例如:施工單位聯系建設單位催要甲供材料。工程聯系單是用於聯系工程技術手段處理,工程質量問題處理,設計變更等的函件,一般多見於施工單位出具聯系單給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建設單位也常常向設計單位出具聯系單,收件單位均要依據具體情況予以答復。
拓展資料:
工程聯系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投資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參建各方在工程聯系單提出、審核、確認、實施等環節的行為,提高管理與協商效率,明確程序和辦理期限,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和合理控制施工進度,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管委會發包的工程范圍內,管委會有關處室和參建的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聯系單涉及的技術、經濟、工期等內容,所進行的協商、管理活動。
第三條 工程聯系單是參建一方對有關工程內容在事前提出、經確認後作為施工和結算依據、涉及工程量變更和工程價款調整的補充性文件,是參建雙方履行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控製造價和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管委會實行工程聯系單分級管理制度,將工程聯系單按所含內容的重要、復雜程度,分為一般事項聯系單、重要事項聯系單。
一般事項聯系單涉及的技術內容較為簡單明確;增加或減少造價在2萬元以下;延長或縮短工期在一周以內;換用或新增次要材料設備等。
重大事項聯系單涉及結構安全或影響使用功能;增加或減少造價2萬元以上;延長或縮短工期一周以上;改變了原平面布置或整體外觀效果;換用或新增主要材料設備等。
第二章 工程聯系單的提出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綜合考慮施工進度計劃、現場情況,加強施工前的圖紙審查等技術管理工作,及時在工程聯系單中說明需要事先協商或聯系的事項。
施工單位在工程聯系單中列出的項目名稱,應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關於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或其它項目的劃分設置規定,並說明各項目的特徵。提出合同外新增項目、樁基等隱蔽工程的變更,須報綜合單價及預算總價。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其格式應符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留出其它參建方簽字、蓋章的「一致意見」欄。
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施工圖會審紀要和管委會的意見,及時提出工程聯系單,對施工圖中的缺陷進行修改、補充,以免延誤施工,引起爭議和索賠。
較大型工程的設計單位,應派出現場代表或指定專人,負責工程聯系單辦事事項。
對於工程設計更改,在《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暫行)》中另作專門規定。
第七條 因管委會自身要求或出於優化設計、改變材料設備等需要,由有關處室提出相應的工程聯系單,其格式見「附件三」。
第八條 一次事件只能辦理一次聯系單,不得分解聯系單。
第三章 工程聯系單的審核與確認
第九條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經監理單位審核後,由管委會工程處受理。
第十條 工程處應及時填寫工程聯系單辦理意見表(見附件二);屬一般事項的,工程處負責人在工程聯系單上簽字審批;屬重大事項的,經管委會領導審定後,工程處負責人在工程聯系單上簽字。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管委會內部機構提出的工程聯系單,統一歸口管委會總工室技術處受理;屬一般事項的,由總工室負責人批准實施;屬重大事項的,由總工室技術處填寫工程聯系單辦理意見表,報管委會領導審批。
需要與施工單位事先協商工程造價的,須經管委會工程處會簽。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要根據施工合同文件和工程實際,嚴格審核各種聯系單,對涉及到的技術可行性、費用增減、工期變動情況,提出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在特定情況下,如遇緊急情況(如搶險等),工程處的現場負責人可根據施工需要,提前批准施工單位的工程變更要求,但必須從批准後的次日起,按審批程序及時補辦工程聯系單確認事項。
第四章 工程聯系單的簽發、答復
第十四條 經批准實施的工程聯系單,統一由管委會總工室技術處在工程聯系單上加蓋「XXXXXXXX工程技術專用章」後生效。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財政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通知要求,嚴格按規定的時限逐級對工程聯系單作出審核審批意見。
對屬於一般事項的工程聯系單,在受理後的3個工作日內,給予簽發或答復;對屬於重大事項的工程聯系單,在受理後的7個工作日內,給予簽發或答復。
第十六條 總工室技術處將加蓋有工程技術專用章的工程聯系單,發放到工程處;工程處根據簽發時限要求,及時將工程聯系單傳送給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第十七條 工程聯系單未經管委會加蓋「公章」確認的,不能生效作為施工、辦理竣工資料和辦理結算的依據;施工單位如擅自實施,承擔相應增加的費用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網路-工程聯系單
Ⅵ 幾種工程變更單的區別
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按承發包合同約定,一般由承發包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註:目前一般以技術核定單和業務聯系單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通俗的解釋工程簽證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就費用補償、工期順延以及因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賠償達成的補充協議。
現場經濟簽證包括:
(1)零星用工。施工現場發生的與主體工程施工無關的用工,如定額費用以外的搬運拆除用工等。
(2)零星工程。
(3)臨時設施增補項目。
(4)隱蔽工程簽證。
(5)窩工、非施工單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員、機械經濟損失。如停水、停電,業主材料不足或不及時,設計圖紙修改等。
(6)議價材料價格認價單。結算資料匯編規定允許計取議價材差的材料,需要在施工前確定材料價格。
(7)其它需要簽證的費用。
工期簽證包括:
停水、停電簽證;非施工單位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
Ⅶ 工變更 工程簽證和工程聯系單之接的區別和聯系
1、工程簽證單可視為補充協議,如增加額外工作、額外費用支出的補償、工程變更、材料替換或代用等,應具有與協議書同等的優先解釋權;
2、工程聯系單可視為對某事、某措施可行與否、變更替換或代替等的請求函件。甲、乙雙方的聯系單反映出一個工程的進展過程,是索賠等的強有力的證明材料。
3、設計變更是指設計單位對原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中所表達的設計標准狀態的改變和修改。由此可見,設計變更僅包含由於設計工作本身的漏項、錯誤等原因而修改、補充原設計的技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