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可以把《天津市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資料管理規程實施指南》給我一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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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天津市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資料管理規程實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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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建設工程合同。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可以採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合同的實質性條款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予以確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與項目管理、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施工、檢測、主要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建設工程合同後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解除或者變更經備案的建設工程合同,自解除或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建設單位向原備案機構備案。
建設工程合同文本與備案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備案的合同為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內容、承包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助的義務、違約責任、履約擔保、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二十九條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時,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承包單位應當提供擔保;承包單位要求發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發包單位應當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 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經雙方同意,可以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
⑷ 天津市對建設工程使用假證者到哪裡舉報有人管嗎
天津哪裡管工地上使用假證件
⑸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於公路工程嗎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是否適用於公路工程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建設部 《關 於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規定》、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結合我市情況,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各類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 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分為:《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1.工程造價在 50 萬元以上(含 50 萬元)的建設工程,執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造價在 50 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執行《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總包單位將工程分部、分項或施工勞務分包給其他施工企業時,執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 工分包合同》。 第四條 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成立「天津市建設 工程合同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合同管理辦公室)。並在區、縣設立區、縣合同管理辦公 室。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市和區、縣兩級管理。市和區、縣合同管理辦公室的分工管 理范圍是: 1.市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天津市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武清縣、寶坻縣、薊縣、靜海縣、 寧河縣、包括以上區、縣境內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和開發小區及科技園區,建築面積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 500 萬元以上(含 500 萬元)的建設工 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限額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合同 管理工作。 2.市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天津市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包括以上區境內的獨資、 合資、合作企業和開發小區及科技園區、建築面積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0 平方米)或 工程造價在 300 萬元以上(含 300 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限額以下的建設 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合同管理工作。 3.市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天津市和平區、河西區、河東區、河北區、南開區、紅橋區,包括 以上區境內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和開發小區及科技園區,建築面積在 3000 平方米以上 (含 3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 150 萬元以上(含 150 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 工作。限額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合同管理工作。 4.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的建設工程項目,由所在區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合 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合同管理辦公室的職責是: 1.宣傳、貫徹國家及我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貫徹、推行和使用國家施工合同文本和我市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對甲乙雙方簽證合同草案進行審查,監督合同的履行,發現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進行 的違法行為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4.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總結交流經驗; 5.對施工合同的糾紛進行調整; 6.協助天津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派駐的經濟合同仲裁庭對施工合同的糾紛進行裁決。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計劃,並正式批准報建; 2.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3.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4.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的承發包、總分包當事人雙方,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雙 方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 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 書。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九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 本》的「合同條件」及天津市有關規定,明確約定協議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 辦法和處理原則。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嚴格履行對工期、質量和工程價款的約定。 1.工程工期。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及調整處置方法。 2.工程質量。工程質量的標准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 3.工程價款。工程價款的確定應執行現行預算定額和我市的有關規定,並在合同中明確有關 價款的調整方法。 第十一條 發包方應與承包方簽證施工合同, 承包方可將承包的工程, 部分分包給分包單位, 簽訂分包合同。承包方對發包方負責,分包單位對承包方負責。分包單位不得將所分包的工 程轉包給其他單位。 第十二條發包方認為必要時, 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 在簽訂 監理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許可權和責任。 第十三條 凡執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項目,簽訂合同草案後必須經過 審查。凡執行《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項目,由簽約雙方視情況自願審 查,但必須將合同文本副本,按市區分工報合同管理辦公室備案。凡執行《天津市建設工程 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工程項目,可視情況自願審查。 第十四條 施工合同審查程序是: 1.凡招標工程,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後 30 日內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由發包方將雙方 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合同管理辦公室審查。 2.合同管理辦公室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 10 日內審查完畢,簽署意見。 3.施工合同簽訂後 5 日內,將合同文本副本報合同管理辦公室和開戶銀行備案。 4.凡無合同管理辦公室簽署意見而發生的糾紛,合同管理辦公室不予調解。 第十五條 施工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1.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2.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與中標條件一致; 4.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問題;是否有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問題; 5.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6.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合同管理辦公室在做好各項審查工作的同時,按有關規定收取合同審查費。 第十七條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或解除。 1.合同簽訂後,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2.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合同管理辦公室應提出警告,或提交有關部門按 規定予以處理。 3.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並於 5 日內將協議報送合同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繼續施工,不使工程質量受到 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辦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違章處罰 對假冒其他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 或將合同用於違法活動的; 對以分包工程名義實 為轉包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凡本市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也應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199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凡與本合同管理辦法中規定有抵觸的文件及 合同文本一律廢止。
⑹ 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本市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持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或者核准、備案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報建備案。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承包單位。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勘察承包單位應當自主完成承包的建設工程勘察,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勘察轉包。
第十四條 設計承包單位應當自主完成承包的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以外的部分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分包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等級。設計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設計文件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承包的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必須自行完成;對主體工程以外的專業工程可以分包給專業承包單位;對主體工程的勞務作業可以分包給勞務分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應當在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作出約定;未作約定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六條專業承包單位可以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的專業工程,也可以承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
專業承包單位應當對承包的專業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對其中的勞務作業可以分包給勞務分包單位。
第十七條禁止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下列行為: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將主體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
(三)總承包合同中未作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主體工程以外的部分分包給其他單位;
(四)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專業承包單位;
(五)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勞務分包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八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應當確定與工程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項目負責人、施工管理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並對工程的合同履行、進度控制、主要施工設備、工程材料供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價、勞務用工等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依據合同約定代表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標准和規范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合理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施工許可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核發施工許可證。
⑺ 最新天津市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資料管理規程實施指南
⑻ 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交易市場是指為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分包交易活動提供工程信息服務和招標投標活動服務的場所。
建設工程交易市場應當與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分立。
第二十二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市場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其他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也可以在建設工程交易市場內進行。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管理服務機構應當為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分包交易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提供設施齊全的場所和規范的服務;收集、存貯和發布招標投標信息、政策法規信息、企業信息、材料價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等,為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從事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活動;
(二)不得與任何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關系或者經濟利益;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企業參加投標活動;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五)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六)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七)對在服務活動中接觸的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交易市場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
(二)不得向招標人推薦投標人;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標投標活動的內部信息;
(四)在履行服務職責時,遇到與本人或者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情形,應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