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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費

發布時間:2021-08-17 01:17:55

⑴ 浙江省建築工程專業工程規費費率為6.19,杭州市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及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是多少

杭州市是0.114%,各個市的規定不一樣;湖州是民工工傷保險費及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用以「人工費+機械費」為取費基數。、民工工傷保險計價費率為0.75%,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計價費率為0.8%,具體費用計算程序按照《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費用定額(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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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杭州建安工程稅稅率是多少

建築安裝工程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主要包括:
1、營業稅
營業稅的稅額為營業額的3%。計算公式為:
營業稅=營業額*3%
其中,營業額是指從事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全部收入,還包括其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當安裝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價值時,也包括所安裝設備的價款。
2、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個稅種。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適用稅率
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 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稅額)×3%

⑶ 安全文明施工費 怎麼支付

發包人應在工程工後的28天內預付不低於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其餘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是由《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中措施費所含的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等組成:

環境保護費

環境保護費=工程造價×環境保護費費率(%)

文明施工費

文明施工費=工程造價×文明施工費費率(%)

安全施工費

安全施工費=工程造價×安全施工費費率(%)

臨時設施費

臨時設施費有以下三部分組成:

(1)周轉使用臨建(如,活動房屋)

(2)一次性使用臨建(如,簡易建築)

(3)其他臨時設施(如,臨時管線)

(3)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費擴展閱讀:

其中:

①周轉使用臨建費

②一次性使用臨建費

③其他臨時設施在臨時設施費中所佔比例,可由各地區造價管理部門依據典型施工企業的成本資料經分析後綜合測定。

臨時設施費=(周轉使用臨建費+一次性使用臨建費)×(1+其他臨時設施所佔比例)

周轉使用臨建費=∑【(臨建面積×單價)÷(使用年限×365×利用率)×工期(日)】+一次性拆除費

一次性使用臨建費=∑【臨建面積×單價×(1-殘值率)】+一次性拆除費

⑷ 國家規定:施工單位應多長時間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根據《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經費。施工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所負責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更是要具體承擔本單位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這三類人員的施工安全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關繫到本單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如果這三類人員缺乏基本的施工安全生產知識,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和組織能力不強,甚至違章指揮,將很可能會導致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他們必須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4)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費擴展閱讀

《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監理職責,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一)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和細則;

(二)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職責履行情況;

(三)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並檢查執行情況;

(四)對深基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整體提升腳手架升降和高大支模架安裝作業,實施巡視檢查,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五)監督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檢查內容。

⑸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條例哪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勘察合同進行勘察工作,並對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須真實、准確。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保證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業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承攬任務。
第六條 工程勘察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勘察業務。
工程勘察企業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企業的名義承攬勘察業務;不得允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勘察業務;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勘察業務。
第七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健全勘察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
第八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拒絕用戶提出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權提出保證工程勘察質量所必需的現場工作條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參與施工驗槽,及時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
第十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並對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及有關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或者注冊資格。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做好現場踏勘、調查,按照要求編寫《勘察綱要》,並對勘察過程中各項作業資料驗收和簽字。
第十三條 工程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等相關人員,應當在勘察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勘察質量負責。
工程勘察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勘察質量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勘察文件負主要質量責任;項目審核人、審定人對其審核、審定項目的勘察文件負審核、審定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記錄應當在勘察過程中及時整理、核對,確保取樣、記錄的真實和准確,嚴禁離開現場追記或者補記。
第十五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確保儀器、設備的完好。鑽探、取樣的機具設備、原位測試、室內試驗及測量儀器等應當符合有關規范、規程的要求。
第十六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加強職工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員的質量責任意識。觀測員、試驗員、記錄員、機長等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加強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項目完成後,必須將全部資料分類編目,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可以委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對工程勘察文件進行審查。
審查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工程勘察企業有關質量管理文件、文字報告、計算書、圖紙圖表和原始資料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標准;
(二)發現勘察質量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工程勘察企業質量管理程序的實施、試驗室是否符合標准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與企業資質年檢管理掛鉤,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工程勘察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檢舉、投訴工程勘察質量、安全問題。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工程勘察企業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或者未提供真實、可靠原始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
(二)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三)不參加施工驗槽的;
(四)項目完成後,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
第二十六條 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審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撤銷委託。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⑹ 杭州建築工地電費多少錢一度

問下杭州建築工地的工作人員就知道杭州建築工地電費多少錢一度了

⑺ 杭州建設工程監理費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杭州市貫徹落實《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
收費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收費行為,促進工程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理工作水平,根據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收費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准》(以下簡稱《收費標准》)、浙江省建設廳《關於貫徹執行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建設工程監理與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杭州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杭州市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實施辦法》、《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提供監理服務。
第五條 必須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單位的,應優先考慮監理單位的資信程度、監理方案的優劣等技術因素,應合理控制監理費報價分的權重。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收費,其基準價應根據《收費標准》計算,允許浮動范圍為上下20%,政府投資項目上下浮動范圍不超過10%。
嚴禁委託單位在招標或合同簽訂過程中明示或暗示監理單位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范圍制定價格。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將同一單項工程施工階段的全部監理內容委託一家監理單位,僅委託質量監理和安全監理服務的,其收費不得低於施工監理收費基準價的70%。
建設監理不允許分包,由若干單項工程組成的大型建設項目,可以由兩個及以上監理單位共同完成。委託單位可以委託其中一個監理單位為監理服務總負責單位,並向其支付總體協調費。總體協調費為各監理單位合計監理費的4%~6%。
總體協調的工作內容有:組織各監理單位研究建設項目施工監理服務總體方案;協調總進度;組織制定項目的統一標准、規范;組織提交監理文件,組織編制總體報告等。
第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建設監理的工作內容、服務質量要求、收費金額及支付方式、獎罰措施等應在合同中詳細約定。
第九條 鐵路、水運、公路、水電、水庫工程的施工監理費按建築安裝工程費分檔定額計算收費;其他工程按建設項目概算投資額計算,建設項目概算投資額=建築安裝費+設備購置費+聯合試運轉費。
分檔定額以《收費標准》附表二為准。
由若干單項工程構成的建設項目,應分別計算監理費。
第十條 委託單位在監理招標時,應提供初步設計概算批文。工程竣工後,委託單位應及時完成竣工結算審查工作,並及時通知監理單位,竣工結算造價超過概算±10%的,應按實調整監理費。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仍未完成竣工結算審查工作的,應按總監理工程師審批的工程量造價計算監理費。
第十一條 同一建設項目中 包含不同專業時,可分別計算或按主專業確定專業調整系數。
同一單項工程同時滿足不同等級的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時,按復雜系數高的計取。
未列明復雜程度調整系數的,應當比照相近工程或由委託單位與監理單位協商確定復雜程度調整系數。
第十二條 改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的造價低、難度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上浮幅度,上浮幅度不得超出規定的浮動范圍。
工程中利用原有設備的,應以簽訂監理合同時的同類設備的當期價格作為監理費計算基數,不得採用設備殘值計算。
採用進口設備的,按購進設備的離岸價計算,匯率以合同簽定日中國銀行買入、賣出中間價為准。
第十三條 合同監理服務期一般為施工合同工期,委託單位可要求監理單位提前介入或適當延長監理服務期,但合同總延長期不應超過施工合同工期兩個月。建設工程保修期不屬於監理服務期。
由於非監理單位原因造成的監理服務期延長的,委託單位應當按合同監理服務期內的監理收費額同比例增加監理費用。
由於監理單位原因造成的監理工作量增加或監理服務期延長的,委託單位不予增加監理費用。
第十四條 委託單位應為監理單位提供必須的現場辦公設施。委託單位應按當月工作量,按月足額支付監理費;合同監理服務期滿後30個工作日內,委託單位應結清監理費。
第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各方市場主體應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嚴格執行監理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范圍制定價格或拒不執行相關規定的,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構成處罰的,應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監理單位降低收費標准,也不得在合同中違反標准約定合同價,更不得採取陰陽合同的手段,逃避法律責任,否則,該招標文件或合同將不予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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