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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8-17 01:36:51

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條例解讀

新修改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3日正式對社會公布,從新增條款內容來看,這一條例重在加強問責監督,嚴禁工程轉包。
根據條例,新增內容為: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據權威部門介紹,修改前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僅對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編制勘察、設計文件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沒有對未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勘察、設計文件的違法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負責人表示:「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是對勘察設計最基本的要求。勘察設計企業單位嚴格按照合理工期、遵循標准規范提供工作成果,避免發生因勘察設計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是企業單位必須達到的最低限標准,也就是體現了勘察設計企業的基本社會責任。」
今年,在穩增長的背景下,各級政府加大投資,推進重大工程項目建設。許多城市在機場、高鐵、水利、環保、新能源、輸配電、城市基礎設施、地下管網、旅遊等項目建設投資巨大。
以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為例,根據安排,自2015年至2017年,全國實施三年行動計劃,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內的各類棚戶區1800萬套、改造農村危房1060萬戶。
這位負責人表示:「這將為勘查設計行業提供巨大的發展空間,同時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須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另外,新條例還針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作出規定,特別提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建築市場上的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是多年的頑疾,給工程質量安全帶來極大隱患。
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從全國歷年的質量安全事故來看,相當一部分事故都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這些慘痛的教訓和問題說明,嚴厲打擊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刻不容緩。」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從准確認定、全面檢查、嚴懲重罰、社會監督4個方面開展建築市場監管工作。

2.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的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根據2013年3月11日《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13年第23號令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第2號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特製定《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建設部部長:汪光燾鐵道部部長:劉志軍交通部部長:張春賢信息產業部部長:王旭東水利部部長:汪恕誠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長:楊元元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徐光春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依據本辦法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四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二)主要工藝、技術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五)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六)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七)國家規定其他特殊情形。第五條勘察設計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廣電、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招標第七條招標人可以依據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分段或分項招標。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定規避招標。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行總承包招標。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准或者備案;(三)勘察設計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四)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並依法獲得批准外,應當公開招標。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保證有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設計的能力,並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日。第十三條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第十四條凡是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招標人不得以抽簽、搖號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勘察設計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投標須知;(二)投標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條款;(三)項目說明書,包括資金來源情況;(四)勘察設計范圍,對勘察設計進度、階段和深度要求;(五)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六)勘察設計費用支付方式,對未中標人是否給予補償及補償標准;(七)投標報價要求;(八)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准;(九)評標標准和方法;(十)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對招標文件的收費應僅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文件謀取利益。第十六條招標人負責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七條對於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文件,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說明,並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潛在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第二十條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後不得終止招標,也不得在出售招標文件後終止招標。第三章投標第二十一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本國注冊登記,從事建築、工程服務的國外設計企業參加投標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市場准入承諾以及有關勘察設計市場准入的管理規定。投標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的勘察設計收費報價,應當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第二十三條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有關技術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生產供應者,或者含有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產供應者的內容。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勘察設計估算費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過十萬元人民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第二十五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第二十六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的通知,備選投標文件等,都必須加蓋所在單位公章,並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招標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時,應檢查其密封或簽章是否完好,並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回執。第二十七條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並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以自己名義,或者參加另外的聯合體投同一個標。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第二十八條聯合體中標的,應指定牽頭人或代表,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負責整個合同實施階段的協調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第二十九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轉讓、無效或者租借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以任何方式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代為簽字蓋章,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投標人不得通過故意壓低投資額、降低施工技術要求、減少佔地面積,或者縮短工期等手段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第三十一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開標,或者拒絕開標。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第三十二條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等七部委聯合令第1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勘察設計評標一般採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結合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上階段設計批復文件,對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進行綜合評定。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准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其技術文件進行必要的說明或介紹,但不得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也不得明確指出其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第三十五條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所提交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採納備選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標不予考慮。第三十六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一)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二)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設計取費標准,或者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三)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第三十七條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一)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二)與其他投標人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四)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五)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提交共同投標協議;(六)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但是,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在評標報告中詳細說明理由。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並標明排列順序。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第四十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一條招標人應在接到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於三日。第四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並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履行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實施的有關規定。第四十三條招標人不得以壓低勘察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勘察設計周期等做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四十四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並給付。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經中標人同意,可將其投標保證金抵作履約保證金。第四十五條招標人或者中標人採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徵得未中標人的書面同意,並支付合理的使用費。第四十六條評標定標工作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補償的,拒絕延長的投標人有權獲得補償。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二)投標人情況;(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四)開標情況;(五)評標標准和方法;(六)否決投標情況;(七)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經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八)中標結果;(九)未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十)其他需說明的問題。第四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三)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四)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五)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第四十九條招標人重新招標後,發生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屬於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核準的項目,報經原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第五章罰則第五十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第五十一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採用邀請招標;(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利用偽造、轉讓、租借、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代為簽字蓋章,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第五十三條招標人以抽簽、搖號等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一)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評標;(二)應當迴避而不迴避;(三)擅離職守;(四)私下接觸投標人;(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第五十五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六條本辦法對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措施未做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六章附則第五十七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發布之前有關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專業(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鑽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
第六條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級、乙級。
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個別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可以設丙級,建築工程專業資質可以設丁級。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行業、各等級的建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及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業、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除外)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業相應等級的專業工程設計業務及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除外);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項相應等級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和各資質類別、級別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工程勘察乙級及以下資質、勞務資質、工程設計乙級(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除外)及以下資質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一條企業首次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或合夥人協議;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五)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七)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及個人業績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注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
(九)資質標准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二)、(五)、(六)、(七)、(九)項所列資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四)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和個人工程業績。
第十三條企業增項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資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三)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四)滿足相應資質標准要求的個人工程業績證明。
第十四條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五條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取得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的變更,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企業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准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七條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其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乙級,且不考核企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績。
已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其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施工資質等級。
第十八條企業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准條件。
企業分立的,分立後企業的資質按照資質標准及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企業改制的,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准及本規定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辦理。
第十九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企業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承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的;
(二)將承攬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注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的;
(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八)無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的;
(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企業在領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三條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企業違法從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企業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五條企業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
(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建設主管部門。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資質被撤回、撤銷和注銷的情況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第三十一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依法處以罰款;該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第三十二條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測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
(一)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線和配套的建築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木、建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安全、衛生、節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設計。
(二)建築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范圍內的室外工程設計、建築物構築物設計、民用建築修建的地下工程設計及住宅小區、工廠廠前區、工廠生活區、小區規劃設計及單體設計等,以及上述建築工程所包含的相關專業的設計內容(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各類管網管線設計、景觀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及建築裝飾、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電、照明、廢水治理、空調設施、抗震加固等)。
第三十九條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2001年7月25日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3號)同時廢止。

4. 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根據2015年6月1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並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發包:

(一)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項目批准文件;

(二)城鄉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准設備製作和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軍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是法規嗎

是的,屬於行政法規。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是法律嗎

是規定,不是法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是有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發布的行政規范。
法律需要由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發布。

7.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立法目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是規范作用,是規范市場次序。

8.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專家解讀

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的基礎資料,是設計的依據。因此,先勘察、後設計是工程建設的基本做法,也是基本建設程序的要求。

3、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能保證在正常情況下安全使用的年限。它與《 建築法》中 的 「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 合同法》中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 等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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