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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建設工程

發布時間:2021-08-17 01:43:29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定為無效的,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中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的,與此相關權利、義務訴訟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時開始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

②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目前沒有法律另有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所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屆滿,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未經結算工程造價,承包人追索工程欠款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建設工程未經結算,工程欠款數額尚未最終確定,此時承包方無法得知工程款債權受到侵害,在發包方不能舉出曾向承包方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證據,承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取得工程款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其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起算。
發承包雙方未對工程造價作出最終結算,不能確定工程餘款,也不能對剩餘工程款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確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故承包人可以隨時要求發包人履行給付工程款義務。
其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的規定,應從承包人要求發包人給付工程款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在此之前,由於建設工程未經結算,不能確定工程餘款及履行期限,承包人並未得知或者應當得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當然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存續的問題。因此,建設工程未經結算,承包方追索工程款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但應注意,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結算默認條款,即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後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其結算值的,則工程價款和工程欠款數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都是確定的,承包人必須在工程造價確定之日起兩年內行使權利,否則會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④ 建設工程訴訟時效為2年的有那些g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⑤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件訴訟時效怎麼確定

您好!工程質量案件涉及訴訟時效應注意的操作問題主要有:
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託鑒定的,自鑒定單位出具鑒定意見後二年。
3、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質量缺陷主張有除斥期間的,發包人在除斥期限屆滿未主張即喪失訴訟時效。發包人未經竣工質量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喪失主張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3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4、工程交付使用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牆面、衛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
農村的磚木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30年後二年;
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50年後二年;
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70年後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據此受理完全正確;
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100年後二年。
5、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應保修而未保修的責任,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為缺陷責任期屆滿後二年。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結算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訴訟時效,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雙方未結算,但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竣工驗收之日起算。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福建民事審判參考》2008年第一期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後,發包人拒不驗收或者不組織驗收,承包人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答:工程完工後,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的,視為惡意阻止付款條件成就,其應當履行驗收或者組織驗收義務之日為付款條件成就之日。

2、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同約定了發包人的結算期限,但是發包人拒絕結算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發包人應當進行結算的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條款第33.3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雙方未結算,且合同中對付款期限和結算期限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從工程款確定或應當確定之日起計算工程款的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給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6)訴訟時效建設工程擴展閱讀

訴訟時效的最長時間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也就是說,不論缺多少,一律補六個月。

建築工程中訴訟時效最長可達多長時間,應從什麼時候算起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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