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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期

發布時間:2021-08-17 02:06:16

⑴ 合同約定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的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等法律、法規對於最低責任期限有明確規定,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不能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而工程質量保證金與保修期不是一回事,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時間不一定要與保修期相同。建設單施退還全部質量保證金後,並不意味施工保修期結束,並免除了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施工單位仍然需要承擔其質量責任。但是,由於退還全部質量保證金後,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約束力將大大降低,甚至完全失去。對此,建設單位在退還質量保證金時,可以要求施工單位提供銀行保函或者其他有效保證,以約束其履行質量責任。

⑵ 建築行業中「缺陷責任期」是什麼意思

缺陷責任期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管理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准,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主簽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於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別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1)檢查承包人剩餘工程計劃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檢查承包人剩餘工程計劃的實施,並視工程具體情況,建議承包人對剩餘工程計劃進行調整。
(2)檢查已完工程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經常檢查已完工程,對工程交接時存在的缺陷及簽發證書之後發生的工程缺陷情況進行記錄,並指示承包人進行修復。
(3)確定缺陷責任及修復費用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缺陷發生的原因及責任者進行調查。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工程師應對修復工作做出費用估價向業主簽發為承包人追加費用的證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完成竣工資料。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1]
條件編輯
終止證書簽發的必要條件
(1)業主,監理工程師確認承包人已按合同規定及監理工程師指示完成全部剩餘工作.
(2)業主,監理工程師對全部剩餘工作的質量予以認可.
(3)業主,監理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內容的申請:
①剩餘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②缺陷責任期內監理工程師檢查出並通知承包人修復的工程完成情況;
③交工資料的完成情況。

⑶ 請問:國家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3)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期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⑷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有什麼區別怎麼規定

建設工程中保修期源自《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質量保修制度。《建築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缺陷責任期是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引入的一個概念,該文本第15.1
條中表示,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後,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第15.2.1
條第二款表示,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相關內容的表述可以知道,建設工程中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屆滿並不意味保修期的結束,也不意味保修責任完結。而且這里的缺陷不包括承包人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違法行為造成的質量缺陷。因違法行為導致的質量缺陷是沒有責任期限的規定的,任何時候只要一經發現,就必須依法處理。

⑸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能否延長並超過二十四個月

123、當承發包雙方都對工程的某一部分(非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認為有可能存在著質量缺陷,但暫時也不能修復或不影響使用,此時是否可將質量缺陷責任期延長並超過二十四個月?建設部、財政部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因此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缺陷責任期不應超過二十四個月。但是應注意的是,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並不是同一個概念,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對質量保修期作了明確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此,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含義不同,缺陷責任期是從FIDIC合同條件引進的概念,主要是針對保修金的保留期,缺陷責任期滿,保修金應返還,但是如果工程仍處於質量保修期內,雖然缺陷責任期滿,施工單位仍應承擔保修義務。

⑹ 工程質量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這兩個時期分別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工程質量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都是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好的(保修期一般為5-7年,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3年)。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6)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期擴展閱讀:

缺陷責任期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准,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主簽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於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別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1)檢查承包人剩餘工程計劃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檢查承包人剩餘工程計劃的實施,並視工程具體情況,建議承包人對剩餘工程計劃進行調整。

(2)檢查已完工程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經常檢查已完工程,對工程交接時存在的缺陷及簽發證書之後發生的工程缺陷情況進行記錄,並指示承包人進行修復。

(3)確定缺陷責任及修復費用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缺陷發生的原因及責任者進行調查.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工程師應對修復工作做出費用估價向業主簽發為承包人追加費用的證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完成竣工資料。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參考資料:

網路-缺陷責任期

⑺ 建築工程保修期已滿後發現質量缺陷怎麼處理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保修』,第四十條第一款內容里,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應為(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設計基準期,一般為50年,所以幾乎是不會超過質保期的。超過了第四十條第二、三、四款規定期的,是該業主自己再花錢翻修的,沒得話說。

⑻ 建築工程缺陷責任期是幾年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8)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期擴展閱讀: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雖近似,實不同。

第一,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責任期 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工程保修期視工程項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而工程項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項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見於國務院頒布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它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當事人對於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完全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最長不超過24個月即可。而工程項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執行。

第三、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限屆滿之時返還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也是發包人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就應當返還質量保證金,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與工程保修期沒有關系。過去沒有缺陷責任期的概念,當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保修期滿,質量保證金無息返還」。這樣的約定,產生了許多糾紛。

依據法律規定,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設計的合理年限。那麼,一般工程項目的設計年限最低也要50年,所以根據合同約定,保險金要50年以後才能返還。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責任期的概念,明確了質保金的返還時間。

此外,施工企業還要注意,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佔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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