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工程質量糾紛該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完成並提交建設成果,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工程質量合格在先,工程價款結算置後,驗收合格之前的工程價款,屬於未到期的債權。工程質量不合格,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款,已經支付的,應當以不當得利返還。所以,保障工程質量,是承包人的鐵定義務。
一、常見承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情況
1、偷工減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
2、未按圖施工,未按施工技術標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質量管理粗放;
4、對於甲供材料,未經檢驗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對於設計方案和圖紙,應當能夠判斷其缺陷,沒有判斷或者沒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備施工資質,因資金、技術、設備、管理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等等。
二、常見發包人應當承擔質量責任的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這里所說承包人的過錯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工程設計缺陷,沒有提出,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進行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
因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屬於承包人的免責范圍,應當由發包人先對承包人承擔責任,再由發包人依據約定向勘察、設計方主張權利。
三、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處理辦法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據此,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質量缺陷責任是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並承擔相關費用;因此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擔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承包人拒絕修理或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減少工程款的數額,應相當於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費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整改以後仍不合格或者質量缺陷屬於不可修復的,不支付工程價款;已經支付的,按照不當得利返還。
四、法律依據及相關案例:
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此條款明確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另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免除承包人質量責任,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的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② 建設方提供材料質量有問題,施工單位未檢驗,如何處理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誰的過錯更大呢?還有,實際生產銷售這樣建材的供應商應如何承擔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責任? 如果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建築構配件,依據《建築法》第59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進行復檢、復驗、檢驗合格的才能使用,但施工單位沒有進行相應的復檢、復驗就使用了這些材料,而最終經鑒定工程質量缺陷確實是甲供的材料、設備、建築構配件質量缺陷引起,則根據《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屬於雙方均有過錯的情況,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均應承擔責任。至於誰的過錯更大,則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應根據各方舉證情況,由辦案法官自由裁量。至於材料供應商,應根據甲方和供應商之間的采購合同的約定來承擔其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責任。
③ 工程建設中,如原材料質量有問題、施工中出現質量事故或者結構設計有錯誤並且已經施工了,你將如何處理
現在要做的是停工,並把有問題的工程全部清理,亡羊補牢,現在還不晚,如果全部建起來了,那會賠的更多,那時不僅僅是質量問題了,有可能還牽扯到其它的問題,也會影響到你的生意。
當時買的原材料是正品,那你可以找質量監測部門對原材料做檢驗,原材料質量有問題應該找供應商,讓他賠你的所有損失。如果是結構設計有錯誤,那就找設計部門吧。
④ 建築工程材料檢測不合格任何處理
原材料不合格可經過復試,復試不合格則要求退場。
⑤ 在一個建築工程中,我作為材料供應商供應了材料,由於被告釆取了非法手段,經法院作為刑事案件己判決被告
被告掛靠的公司、總包是屬於被告的債務人或稱被告對其享有債權的第三人
⑥ 供應商物料有問題時如何處理
答:如果貨款還沒有全額付完的話,扣部分貨款,以此要求供應商提供退貨補貨或折扣的要求。如果是客戶指定要求用那家廠商的話,提供檢驗報告以及有問題的樣本給客戶,向客戶告狀,另外考慮開發同類產品的供應商,避免守制於該供應商!
⑦ 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誰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五條:進場的材料,經施工單位驗收並使用,質量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包括甲供材料,即使不合格,一旦經承包人驗收後使用,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7)建設工程中如何向不合格材料供應商追償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⑧ 因開發商未付施工方工程款,所以施工方無能力付材料供應商被起訴,施工方該怎辦
很簡單,明顯開發商資金鏈斷裂或資金無法到位。施工方只能同樣把開發商告上法庭。
⑨ 建築多年後出現質量問題!那麼當時的建築材料供應商有相關的法律責任嗎例如:我供應材料方不是生產方。
要看供應商的性質了,如果是以廠家的名義簽署的供貨合同,那麼合同主體是廠家和建築方。
如果是你們供應商和建築方簽的合同,那麼建築方可以選擇追究供貨商的責任
江蘇法律援助在線 葉春紅律師
⑩ 施工企業在建築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的違反了什麼規定
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單位可以要求更換合格材料 並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找施工企業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