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
② 建築工程合同中協議書與專用條款矛盾的按那個執行
如分次簽署,按照後簽的;如同時簽署,按協議(協議是合同的補充)。
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一、和解或調解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2、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3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於日後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後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二、仲裁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2、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後,仍然採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後仲裁,首先著力於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後,仲裁庭即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被視為與其他條款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效力。國內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後到國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三、訴訟
1、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2、經過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執行也就是強制執行,即由人民法院採取強迫措施,促進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實際情況,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爭議解決對策。
⑤ 工程糾紛合同要注意得事項有哪些
一、簽訂合同時應當審查施工合同主體
案例:甲公司2002年9月取得二級建築幕牆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2005年12月取得一級資質;乙公司不具有幕牆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2005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義獲得一筆1萬平方米的幕牆工程業務;隨後,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了一份內部承包協議。工程竣工結算時,發包方認為甲公司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拒付工程款。
評析: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超越資質簽訂的合同本屬無效,但由於甲公司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了必要的資質,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此類合同會按有效處理。不過,由於涉案合同歸根結底是乙公司為承攬業務而借用甲公司名義簽訂的,如果發包方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則乙方行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屬於借用資質行為,合同仍會被認定為無效。
此外,如何認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內部承包協議的效力?在實踐中,內部承包協議存在多種形式。第一種形式,兩個沒有關聯關系的法人之間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這屬「名為內部承包,實為非法轉包」的情況,合同無效,本案即屬此例。
第二種形式,集團公司內部承包給下屬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由於這類協議仍然是兩個獨立法人之間簽訂的,所以這種形式仍然應當被認定為非法轉包。
第三種形式,內部項目部承包工程。在項目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本身是公司員工的情況下,內部承包協議合法有效。在項目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是員工的情況下,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屬於借用資質的行為,因而無效。
盡管由於承包人資質問題而導致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但當事人仍然存在著承擔行政責任、項目虧損、質量事故責任、刑事責任等各類法律風險。因此,發包人(無論是業主還是施工企業作為總包方)在簽約時,應當嚴格審查承包人資質。除此之外,還需要審查其資信、業績。並且,在審查時應注意採取相關核查措施,僅僅看締約對方報送的文件,是遠遠不夠的。
二、注意約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案例一:甲乙雙方簽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乙方作為某寫字樓工程的總承包人。關於工程款的支付,雙方有這樣的約定:「獲得驗收合格證後7個工作日內,付至經造價師審核的已完工作量總價的85%。 」
案例二:甲乙雙方簽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乙方作為某寫字樓工程的總承包人。關於工程款的支付,雙方約定:「銀行轉賬,分11期每月定額支付,具體支付金額及時間見合同補充條款。 」
評析:「案例一」中有關付款方式的支付,其後半部分「經造價師審核」這個約定是不明確和無法掌控的,如果發生了7個工作日之後造價師的審核工作仍未完成的情形,將會使條款陷於自相矛盾的境地。此時爭議的產生將無法避免。
「案例二」將付款時間固定下來,但其約定的付款進度卻沒有結合工程進度,對於發包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如果工程進度出現了延誤,但發包方卻依約無法延付工程款,這種不合理的約定極易導致合作雙方產生糾紛。
因此,當事人應注意約定合理的付款方式,確保付款節點的可明確性及其合理性。
三、工期和工期調整的約定技巧
案例:甲乙雙方簽訂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乙方作為某寫字樓工程的總承包人。關於工期,雙方約定:「開工日期為2008年12月1日,工期300天。 」
評析:關於工期,要注意兩個方面:第一,案例合同中的開工日期應當註明「暫定」;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會約定發包方在開工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義務。但如果發包方在未辦出施工許可證時要求承包方施工,這在司法實踐中,如沒有特別約定的,在沒有辦出施工許可證的這段時間內的施工期,應計入工期。因此,作為施工方,首先應堅持無證不施工的原則,但如果基於特別的原因只能施工的,可以同發包方約定,在施工許可證未辦出時施工的,施工時間不應算入工期。
此外,當事人在約定工期調整的時候,應當明確,對於施工方遞交的工期調整報告,發包方應當在幾日內回復,如不回復視為認可。這樣可以有效保護施工方的合法權益。
四、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時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1、質量條款不應採取主觀標准
質量條款通常包括 「質量等級」、「驗收標准」、「特殊標准」的約定。關於「特殊標准」,曾經有一個案子,合同中約定要達到國外某專家認可的標准,這就給施工企業帶來了很大風險,因為這個標準是一個主觀標准,不確定的、無法預見的。對此,我們在施工合同簽訂時要防止這種情況的產生。
2、多種方式結合約定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條款應當通過結合「文字描述」、「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界面劃分」多種方式進行約定。「界面劃分」較多的發生在工程總承包領域,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土建、安裝、鋼結構分包給不同單位施工時,各分包單位之間的界面劃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總承包往往存在邊設計邊施工的情形。
3、違約責任應當約定具體
違約責任的約定方式有:「概況性約定」、「具體約定」兩種方式。建議對於主要義務分別做具體的約定,不要使用概況性約定。
此外,違約責任條款還要明確具體的責任方式,比如違約金的計算、違約行為與施工企業權利的銜接等。
總之,對於企業經營管理者、項目經理、建造師來說,一定要跳出傳統的合同簽訂、工程管理的定勢思維,逐漸嘗試從法律的角度來審視工程管理及合同簽訂。只有這樣,我們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才能夠把問題處理得更妥善,從而在法律層面上做到萬無一失。
⑥ 簡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注意事項如下:
目前國內建築市場的惡性競爭導致施工企業工程利潤長期在低水平運行,且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而施工企業由於項目現場管理不到位、簽證資料不完善導致工期延誤或者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業主提出高額索賠、最終導致施工單位倒賠錢的案例屢見不鮮。在新的施工任務不斷承接的同時,施工企業作為承包人能否進一步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規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① 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 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 資質情況;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二、履約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 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准。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① 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④ 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 幾種影響工期的因素
1、施工許可證: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為開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為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3、設計變更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① 鑒定合格,順延工期;
② 鑒定不合格,視情況而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8、一周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9、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一旦發生,要積極採取措施,阻止和預防擴大損失,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三、工程簽證與索賠
1、工程簽證
① 可以直接作為結算憑據。如進行合同審價,審價部門對簽證不作另行審查;如引起訴訟,該訴訟的性質屬於權屬確定的返還之訴。
② 是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賴於其它證據。是雙方對施工實際變化的相互確認,只要簽字即視為認可,不必對具體的調整內容再行審查。
2、工程索賠程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有關索賠的程序為: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索賠:
①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有關證據;
② 索賠事件發生後28(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賠的具體天數及其理由(施工關鍵線路和程序);
③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④ 發包人在接到索賠通知後28(14)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證據和理由,發包人在28日內未予答復,視為批准索賠。 若索賠事件持續發生,施工單位應持續索賠;索賠事件消失後,應綜合進行索賠。
四、項目章和公章的風險
1、內部公章管理、使用規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備案,適用要規范。項目章的使用相對風險更大,項目章的印文沒有備案,一旦讓法院看到你的項目章管理混亂,也就是不具備「排他性」,則不具備鑒定的意義。如果鑒定不具備參考價值,如果還有其他證據鏈印證,很可能被判決承擔責任。如果管理規范,具備排他性,如果公章鑒定下來確認不是公司備案的公章印文,那這個案件其他的證據鏈尚不足以讓法庭採用高度蓋然性的原則判決公司承擔責任。
2、建立嚴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別是項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規范使用范圍、使用許可權和失效時間。因為項目章不用的工商備案,公司承擔的風險更大。所以,內部要加強管理,明確許可權和范圍、對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五、業主拖欠工程款時,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問題
1、權利行使主體
①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僅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承包人;
②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只有總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分包人不能主張該優先權;
③ 裝飾裝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優先受償權?只能在建築物因裝飾裝修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同時發包人必須是該建築物的所有人。
2、受償范圍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勞務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對於承包人依合同向發包人主張的損害賠償(賠償金、違約金等)則不應包括在內。《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是「建設工程價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損害賠償金並不屬於「價款」之列。
3、關於起算時間
① 建設工程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竣工之日;
② 建設工程無法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 此時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以「爛尾」工程折價,或者達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繼續履行變更後的施工合同。如果承、發包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但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待於建設項目的接盤、轉讓或重新啟動。當出現「爛尾」樓整體拍賣時,承包人應從拍賣所得財產中優先受償,當有新的開發商接盤「爛尾」工程時,接盤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發包人拖欠的工程價款後方可受讓項目。 【我們要注意!】:
A、如果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除按進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餘款於工程竣工六個月後支付,這種約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難以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合同簽約時,就應注意這個付款時間問題。
B、在結算過程中延誤優先權的行使,導致因優先權的喪失而無法獲得清償或全部清償。因此,我們要注意,一旦6個月的時間即到,而工程價款尚未確定的話,我們就要考慮發包人有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如果沒有的話,就要及時提起訴訟,要求行使工程優先受償權。
4、權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有二種:一是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具體的行使程序:催告——協議折價或申請拍賣(訴訟)
① 催告: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將催告的「合理期限」確定為兩個月以上; ② 協議折價: 並非必經程序;
③ 申請拍賣:大多數都是發生在審理程序中,法院審判實際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獲得生效判決或者調解書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書為依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不予支持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① 建設工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
② 建設工程已經出售給交納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購房款的消費者的; 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優先於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權和其他一般債權,卻不能優先於物權和具有物 權期待權的購房人的權利行使。 對於已經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買房人所購買的房屋,雖然該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是為滿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性,法律規定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並不涉及該以出售的房屋。當然只有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住宅的購房人才是消費者,對於以投資為目的的購房人,並不是消費者,他所購買的商鋪、寫字樓是不能對抗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的。
③ 標的物為不宜折價、拍賣的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益建築工程的; ④ 承包人放棄優先權承諾有效。 綜上,在施工過程中,現場項目經理部需要就工期、質量標准、付款方式、結算方式、違約條款、工程簽證等重要條款與發包人達成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或者應發包人要求出具書面承諾函時,應嚴格按照承包人內部的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合同審核,及時將有關函件在簽字蓋章前送交承包人總部各部門進行審查,並報承包人高層領導同意,從而最大限度規避公司經營風險。
⑦ 建築合同關於專用條款前後矛盾
這涉及合同條款解釋,不論是律師還是法官都會問:為什麼出現前後矛盾的兩個條款?哪個條款是真實意思?
在無證據無當事人陳述的條件下,如果你們是監理,建議這樣處理,專用條款第18條系一般約定,第29條系特殊約定。特殊優於一般,所以應當依據第29條約定處理。
⑧ 如何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一、首先要熟悉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分類與特點
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概念有微觀與宏觀之分。微觀的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是指對項目合同的編制、簽訂、實施、變更、索賠和終止的管理活動(見《管理規范》第 2.0.19條);宏觀的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是指以完成項目建設為目標,以合同關系為紐帶,以合同約定為依據,進行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整合、配置社會資源的管理活動。微觀的概念側重管理的內容,著重於管理工作的具體內容和內部管理分工,以與質量管理、進度管理、成本管理等相區別;宏觀的概念側重管理的性質,著重於管理工作的合同依據和外部資源配置,以區別於企業內部管理和生產管理。
二、關鍵是建立一個可靠、高效的合同管理組織
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關鍵是建立一個可靠的、高效的合同管理組織。
所謂「可靠」,是指管理組織成員的行為始終與項目建設目標一致。項目管理組織的成員一般都不是項目的所有人,受委託或委派從事項目管理。項目建設單位選擇項目管理者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委派內部人員作代理人進行管理;另一種是委託代理機構,再由代理機構委派代理人進行管理。
三、增強合作和分配風險的經濟意識,彌補合同的法律功能缺陷
合同具有法律和經濟的雙重屬性和功能。我國《合同法》的定義,強調了合同的法律屬性,但掩蓋了合同的經濟屬性。合同的法律屬性強調合同的對立性(即分清責任)、結果性(即責任的承擔不以過程為轉移)和確定性(即不得毀約和任意變更),而合同的經濟屬性則強調合同的協調性(即雙方相互配合)、過程性(即具體的程序安排)和預定性(即允許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合同的經濟屬性是其促進交易、發展經濟的本質屬性,其法律屬性是經濟屬性在上層建築的反映,其作用是保障經濟屬性發揮作用。
四、合同效力的管理,在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占據首要地位
合同的效力問題涉及合同的生效、有效、無效和撤銷。合同一旦被認定無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其約定就不能作為依據,而直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因此,合同效力的管理在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占據首要地位。
⑨ 怎麼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利和不利條款 對於承包人角度分析
合同價看是哪種合同,固定單價,固定總價,還是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對雙方都沒大的風險,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要看你投標時報價有沒有刻意調低或調高。如果你調高了,造價調整條款那你就把可調范圍定的大一些,如果你調低了,就把可調范圍寫的小一些。
工期條款,是不是獎罰分明,如果有罰則一定要寫上有獎勵
暫定金額和暫估價的處理方式,盡量不要甲方另行分包或甲供設備材料,如果一定要另行,記得要配合費,總包服務費等
工程款的撥付,是按形象進度還是月進度等。預付款怎麼扣除,質保金扣多少等
對甲方的約束條件一定要寫清,比如提供的施工條件,付款的延期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