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合同里工程試車是什麼意思啊
建設工程在不同時期存在不同的風險特點,或集中,或隱性,但所帶來的風險隱患卻是巨大的。善用工程保險轉嫁工程風險壓力,針對不同時期風險特點選擇不同工程險種,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把控與風險補償作用,建設工程活動才能更有風險保障的進行。
『貳』 建設工程中的五方責任主體是什麼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建築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
2014年8月2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質〔2014〕124號印發《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0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強化質量責任追究,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建築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三條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建築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准,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網路-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
『叄』 簡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規定的索賠程序
一、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如下:
(1)監理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完成審查並提交承包人。監理人對索賠報告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的副本。
(2)在監理人收到索賠報告或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28天內,監理人應向承包人出具承包人簽署的索賠處理結果。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期限內作出答復,則應視為承認承包商的索賠。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二、對發包人索賠的處理如下:
(一)承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後,應及時審查索賠報告的內容,並審查承包人的證明材料;
(二)承包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或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28天內答復承包人。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則應視為同意承包商的索賠。
(三)承包人接受理算結果的,發包人可以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賠償金或者延長缺陷責任期;發包人不接受理算結果的,按照約定處理。第20條[爭議解決]。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試車的程序和各方責任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
19.索賠
19.1承包人的索賠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日內,向監理人提交索賠意向書,說明索賠事件的原因;承包人在上述28日內未發出索賠意向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權利。和/或延長施工期;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19.2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
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如下:
(1)監理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完成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索賠報告存在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28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索賠處理結果。發包人逾期答復的,則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肆』 簡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您好,由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國家對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較強的指導性,建設部等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建設工程合同的示範文本,作為指導各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主要參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適用的示範文本主要為建設部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下稱示範合同),該版本是在1991年頒布的版本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的,同時也參考了國際上最為通行的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內容,在合同內容與形式上都相當完善。中國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採納了這一示範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範合同分為三部分:協議書、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協議書是對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達成合意的書面確認,主要包括工程概況、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准、合同價款、合同文件的范圍等基本內容。通用條款則是對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詳細規定,可適用於各種不同的工程項目,具有相對固定性。專用條款則是合同雙方針對特定工程項目所作特別約定,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間。示範合同內容相當豐富,下面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
1、當事人條款合同應明確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承包人應具備與合同工程相對應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
2、工程名稱和范圍(標的物條款)
該條款主要用於明確合同所指向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和范圍。項目名稱、施工現場的位置、施工界區等都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施工准備條款該部分條款主要對在工程施工前應完成的工作進行約定,主要包括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土地平整、道路通暢及水電設施應予完成;具備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為施工許可證,依建築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能開工,當然還包括其他如臨時用地、爆破作業等其他許可文件;施工場地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及工程設計圖紙的交付,發包人並應對其提供的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承包人應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指定的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確認後,承包人應按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的檢查與監督。合同應明確工程開工與竣工日期,並對工期延誤及相關責任問題進行約定。
5、工程質量和檢驗條款承包人應對工程應達到的質量標准作出承諾。按國家標准,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按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均分為「合格」與「優良」兩個等級,合同應約定工程質量需符合何種標准,以及當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的鑒定機構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委派的監理工程師或駐場代表有權隨時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問題則承包人應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達到約定標准。對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驗收程序及雙方責任,合同也應作出約定。
6、價款及其支付在建設工程合同實務中,價款問題產生的糾紛最為常見。建設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價金額通常較大,合同履行期相對較長,其中可變因素較多,因此在客觀上也確實存在價款難以確定或其確定過程較復雜的情況。建設部2001年頒布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規定了三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方式:固定價,即合同總價或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可調價,即合同約定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隨價格變化而調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其中一種計價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為三部分: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預付款是指開工前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項,款項用於承包人開工前期的准備工作,該部分款項應於開工後從發包人應付工程款中扣除。進度款則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逐筆支付的款項。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攬合同性質,勢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擔墊付工程款的義務,因此根據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點。結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後,雙方對工程總價進行結算所確認的工程款,對發包人已付工程款與結算款的差額部分,發包人應予支付。
7、材料及設備供應建設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與設備,因此合同應就材料與設備供應主體、供應范圍、供應日期、驗收程序及標准、保管責任等問題進行約定。材料和設備既可由發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應對材料與設備的合格性承擔責任,另一方有權對其進行檢驗並提出質量異議。
8、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應對驗收和決算的程序進行明確約定。在預計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准備驗收,並提供相關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及時組織有關各方包括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與承包人共同進行竣工驗收,並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修改意見,驗收合格或經修改後合格的,承包人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不組織驗收的,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伍』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該注意哪些問題
1、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採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准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註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
「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資質等級標准》(試行)、《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等。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准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將導致合同偽裝的坑穴和風險隱患排除在外,為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改造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從事房產開發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經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其次還應對發包方的履約信用進行審查。
3、關於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工程施工永恆的主題,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1)實踐中關於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採用體積廉潔,均應在合同中予以,並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在那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作出約定。
(2)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採用的質量標准,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於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避免設計變更、現場工程量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作出明確規定。
4、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5、總包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總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
盡管發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也有原則性規定,但實踐中仍常常發生分包方不接受發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因此,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便於操作,避免糾紛。
6、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歈及其它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許可權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特別應將具有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簽認權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規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員隨意簽字,給各方造成損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為詳細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都認為不可抗力的內容就是這些了。於是,在《專用條款》上打「√」或填上「無約定」比比皆是。
國內工程在施工周期中發生戰爭、運籌、空中飛行物體墜落等現象的可能性很少,較常見的是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達到什麼程度的自然災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通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形成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程序應予以量化。如幾級以上的大風、幾級以上的地震、持續多少天達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8、運用擔保條件,降低風險系數
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來防範或減少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如施工企業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陸』 建設工程合同雙方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一、關於工期順延的認定
發包人主張承包人工期違約,承包人往往抗辯具有工期順延的情形,對於符合何種條件才能順延工期,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合同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時,一般對於不可歸責於承包人的事由、因氣候因素並經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固定假期等造成的延誤可以不計入工期事項。英美法的法院對於承包人工期順延比較嚴格,因為合同約定了需按固定時間完成。但英美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合同的任何一方都無權阻礙或延遲他人的履行,否則無權要求對方在合同期限內完成工作。國際顧問工程師聯合會制定的FIDIC施工合同條件第8.4條作出了相同的規定。
因此,對於因發包人拖欠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期延誤的,可以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確認。承包人未取得工程順延的簽證確認,但提供的工程聯系單、工期延長報審表等證據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延期,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確實影響施工進度的,法院可以合理支持工期順延的請求。
二、關於工程款未定情形下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
工程款結算金額的確定是工程款給付的前提。在合同同時約定工程款金額確定方式與給付工程款期限的情形下,如給付期間屆滿,而工程款數額尚未按約定方式確定時,承包人能否以超過約定給付期限主張逾期違約金?
筆者認為,此時宜從探究當事人真意出發,根據《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的體系解釋原則,兩者結合起來可理解為雙方已約定將工程款結算金額確定時間作為確定工程款給付期日及給付期間起點的依據。因此,工程款結算金額不明時,除因發包人的原因導致逾期結算工程款外,承包人不能以超過約定給付期限為由主張逾期違約金。
三、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能否主張違約責任的問題
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與違約條款的適用問題存在兩種觀點,否定說認為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系歸於消滅,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形式的民事責任。肯定說認為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又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的,對已發生的違約行為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解除前的合同約定處理。
筆者認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解除合同後仍可主張違約責任。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條款可以解釋為「其他補救措施」而與解除權並存。結合《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故解除合同與違約金條款可以並存。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合同法》第174條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對此沒有規定,故亦可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規定。
三、2013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在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和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後果均規定了應支付違約金,在專用條款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兩者可以並存。
『柒』 建設工程項目參建各方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另外針對我國監理企業深陷的「取費低、待遇低、素質低、影響差」惡性循環,未來政策還需推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對監理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概而言之,責權利一致對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而言可謂至關重要:合理的責任設定,是充分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前提;責任一經確定,權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實行利益驅動,也能夠更有效地發揮各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捌』 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具體指哪些
依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具體責任如下:
1、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准,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2、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3、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4、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試車的程序和各方責任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於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築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