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建築設計 > 建設工程糾紛發包方解除合同

建設工程糾紛發包方解除合同

發布時間:2021-08-17 04:00:09

A.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1月1日起施行,優先受償權變化巨大!-工保網


作為與《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解釋)在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處理規則、合同解除及解除後果等方面都與民法典保持一致。


與此同時,作為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原解釋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原解釋二)的承繼,新解釋也對原規定進行了綜合梳理與細化調整。


圍繞實際施工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形,新解釋將原解釋二中的「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對其造成傷害為由」修改為「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


這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保持一致,實際上將「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納入了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某種程度上為實際施工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中主張代位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提供了路徑。



此外,新解釋在行文上也調整了原解釋的一些文字細節,如在「不予支持」、「應予支持」前添上「人民法院」,減少了造成誤解的空間;將援引《合同法》條文統一調整為《民法典》相應條文,等等。



概而言之,新解釋是對《民法典》相關規定以及原解釋的吸收融合,是適應建築業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變化、為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審判所面臨挑戰而提出的最新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釋在出台之時便在後綴上冠上了「一」。這一方面與原解釋一作出區分,另一方面也為新解釋二、新解釋三的出台埋下了伏筆。期待最高法持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制定司法解釋,為司法審判再添新翼。

B. 因發包方違約,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劉政偉律師,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主任、創辦人,著名建築工程及房地產法律事務處理專家。 劉政偉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先後發表專業論文數十篇。劉政偉律師一直致力於工程建築及房地產法律事務的研究,在房地產和工程建築服務領域,在工程建築法律服務領域造詣頗深,成績斐然。特別是在處理各類重大、復雜、涉及多層面、多線索的非訴項目或訴訟案件中,能夠全方位、立體化地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從而為客戶提出最佳解決方案,廣受好評。 多年來,劉政偉律師先後為多家國內知名房地產及建築工程企業提供過專業、高水平的法律服務,並為交通銀行、建設銀行、鞍鋼集團等上百家企業及具體項目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務。 部分建築及房地產客戶名單: 上海寶冶集團 沈陽華銳發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沈陽三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遼寧中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沈陽天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遼寧萬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遼寧三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遼寧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沈陽空軍第二招待所基建辦公室 因發包方違約導致施工合同解除,對於已完成工程價款的結算,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應當核對確認已經完成的工程量。 二、應當確認已完工程量是否合格;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整改達到合格。 四、對於按照合同約定未到給付期限的工程款和工程保修款,應當一並進行結算。因為合同解除以後,承包方將不再繼續履行施工義務,未到期的債權,因合同解除已經轉化為到期債權。 五、承包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向發包方主張其它損失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預期利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並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對已經完工部分工程的保修責任。承包人就已經完成部分的工程,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修義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C. 發包方單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規定,工地由甲方和乙方承包,工地主體由甲方和乙方承包而不應當再轉承包給了丙方。如果丙方是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那麼,恐怕甲乙雙方要承擔責任了。

D.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建築工程合同

《民法典》對建築企業有哪些影響?建企如何應對變局、開拓新局?-工保網


E. 建設工程承包方不具備相關資質發包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方不具備相關資質發包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在招標過程中應該註明需要承包單位資質的證明文件,在審查認真審查即可。

F.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一、和解或調解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2、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3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於日後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後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二、仲裁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2、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後,仍然採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後仲裁,首先著力於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後,仲裁庭即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被視為與其他條款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效力。國內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後到國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三、訴訟
1、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2、經過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執行也就是強制執行,即由人民法院採取強迫措施,促進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實際情況,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爭議解決對策。

G. 發包人解除建設工程合同需要哪些條件

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H. 發包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建設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鼎晟律師主任律師紀永成律師說,《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作出了規定,《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根據上述規定,發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況包括: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發包人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發包人解除條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不履行次要義務,不能構成發包人解除合同的義務。不履行主要義務應以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為判斷標准。
2.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承包人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並拒絕修復。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建築工程不能使用,承包人構成違約,承包人應當修復,承包人拒絕修復,那麼承包人構成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屬違法行為,該行為無效,嚴重損害了發包人的合法權益,致使發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更多的可以網上找沈陽合同糾紛律師紀永成到官網查看更多資料和案例解析。

與建設工程糾紛發包方解除合同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蘇州假山景觀設計工程 瀏覽:862
哈爾濱工程造價招聘 瀏覽:937
建築工程土建勞務分包 瀏覽:632
道路監理工程師 瀏覽:476
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在本校嗎 瀏覽:370
河北工程大學保研率多少 瀏覽:287
有學質量工程師的書嗎 瀏覽:479
康樂縣建築工程公司 瀏覽:569
助理工程師二級 瀏覽:872
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考試時間 瀏覽:901
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課題研究 瀏覽:881
工程造價圖紙建模 瀏覽:888
遼寧恆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瀏覽:93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 瀏覽:737
道路橋梁工程技術興趣愛好 瀏覽:316
密歇根理工大學電氣工程專業 瀏覽:388
廣西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瀏覽:31
四川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考研參考書目 瀏覽:858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瀏覽:270
雲南工程監理公司排名 瀏覽: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