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未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而造的房子合法嗎
肯定不合法,一個工程三大證是必須的,缺少這個,後續房產證很難辦理,要是農村自建房可能要求沒有這么嚴
❷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怎麼辦
按程序申請辦理或者補辦,不然後面開工手續沒法辦理,更沒法竣工和取得產權
❸ 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合同法》也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況:(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閱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我個人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僅僅是一份和施工有關的合同。而規劃許可證屬於項目合法性的文件。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的,該項目不合法,但可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因此,不能以業主方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證,就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❹ 未取得建築工程許可證擅自開工施工方應承擔什麼責任
未取得建築工程許可證擅自開工施工方會被責令停止施工,然後會處以罰款。具體依據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如下: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2、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4)建設工程未取得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網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❺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屬於哪個機關管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政府對違法建築進行管制的主要依據,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罰程序主要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一)查明事實階段
違章建築的前提必須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個關鍵。因此行政機關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清所涉嫌違章建築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經群眾舉報或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發現違章建築的存在後,在各自管轄范圍內對違章建築進行調查取證。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章後,對違章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三)行政處罰權力告知階段
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向其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結果和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等權利。法律設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處罰公開,保護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的充分行使。
當事人不行使陳述權、申辯權或者行政機關在對當事人的申辯進行復核後,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搭建人限期拆除違章建築,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可並處罰款。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行政處罰階段
被處罰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既不履行也不提起復議和訴訟,行政處罰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強制執行階段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對違章建築、違法建設的設施、違法設立的標示牌等需要強制拆除的,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由當事人自行拆除;
2)當事人無能力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委託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組織代履行;
3)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❻ 未取得建築工程許可證而開工建設會有什麼後果
建築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這一規定,建築工程施工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經過批准後方可進行,對違反法律這一規定的行為,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建築工程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實際中有兩種情況:一是該項工程已經具備了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二是工程既不具備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又不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依照本條規定,對違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規定擅自施工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1.首先,凡是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都應依照本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設單位立即補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有關批准手續。
2.在責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補辦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同時,根據該工程項目在違法開工時是否具備法定開工條件,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經審查,確屬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在補辦手續後准予其繼續施工;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則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並可以處以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中的一種經濟處罰,是對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制裁方法,具體表現為依法責令違法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家無償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所謂「可以處以罰款」是指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本法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影響大小等具體情況決定。
❼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如何處理
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工程造價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沒收實物,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❽ 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政府會怎麼處罰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或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鄭州市規劃土地監察條例》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❾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嗎
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允許的,只要合同的內容合法,這樣的合同是有效的。
但合同應註明實際開工日期應以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才算合同工期的開始,辦理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單位的事,參與工程的各方應該積極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