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㈡ 監理安全管理
一、安全監理工作準則
1.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並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方法和措施納入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2.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並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同時應核查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3.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專項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後報建設單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檢查施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情況,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已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專項施工方案需要調整時,施工單位應按程序重新提交項目監理機構審查。
4.項目監理機構應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發現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5.項目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時,應簽發工程暫停令,並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監理報告。
二、安全監理主要方法
1. 安全巡視檢查
是指監理人員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礎開挖、邊坡施工、高處作業、高支模、腳手架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
安全巡視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 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運行及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到崗到位、履行職責情況。
(2) 檢查各項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會、安全例會、安全檢查、安全施工作業票、安全技術交底、安全監護、安全評價等)在現場的落實情況。
(3) 檢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在施工現場的落實情況。
(4) 檢查投入現場的施工機械、運輸車輛等的安全管理情況。
(5) 檢查施工單位安全工器具、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如「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的現場使用情況。
(6) 檢查施工場地的「四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臨邊」(陽台、樓板、屋面等)、高處作業等危險部位的安全防護,現場防滑坡、防墜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電以及消防設施等管理情況。
(7) 檢查夏季防暑降溫、防雷擊、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強風,冬季防凍、防火、防煤氣中毒以及其他災害防範措施的落實。
(8) 檢查安全措施補助費及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
(9) 協調施工單位在交叉作業、跨越施工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實。
根據施工進展,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安全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做好日常現場安全監理巡視、檢查工作。安全監理工程師每次安全巡視檢查對於發現的施工安全亮點、問題以及問題的處理和處理結果應拍攝數碼照片。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每月定期安全例行檢查,及季節性、階段性檢查、專項安全檢查,做好「監理檢查記錄」,並參加建設單位、上級組織的安全檢查。
2. 旁站監理
是指監理人員對施工安全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危險作業項目的施工全過程在現場跟班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
以下重要及危險作業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於)應進行旁站監理:
(1) 土建工程:深基坑開挖和支護、土石方爆破,塔吊安裝、拆卸,人貨電梯安裝、拆卸,高大模板,混凝土澆築,腳手架搭設、拆除等。
(2) 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台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帶電作業及臨近帶電體作業。
(3) 建築設備安裝工程:電氣設備送電試驗, 消防試驗,電梯試運行。
實施旁站前,安全監理工程師熟悉施工圖紙和經審批的作業指導書、安全專項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源控制措施等。根據安全文明施工監理實施細則中安全旁站要求,對設有旁站點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在需要實施旁站監理的部位開始施工前24小時(或監理單位認可的適宜時間),書面通知監理項目部。
旁站監理結束後,安全監理工程師按要求填寫好「安全旁站監理記錄表」,交資料員保存。
在安全巡視檢查和旁站監理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監督作業人員操作行為、施工機械設備運轉安全狀態、檢查安全規程、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等,監理人員如發現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施工行為及存在其他事故隱患時,責成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必要時,由安全監理工程師簽發「監理通知單」,執行監理通知單簽發及復驗制度。當發現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或可能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執行工程暫停和復工監理工作制度。
㈢ 施工現場監理的安全職責是什麼
施工現場監理的安全職責是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㈣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關於監理單位安全管理有哪些要求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關於監理單位安全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關於監理單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㈤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監理單位應當承擔哪些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作了如下的規定: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㈥ 建築工程監理和建築工程安全管理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的。監理是屬於第三方,受業主委託,按照規范要求監督施工單位幹活。安全管理一般是屬於施工方,安全員,管理現場的安全。監理也有安全監理工程師,但是與施工方的安全管理的工作方向是不一樣的,施工單位偏向於技術方面,是現場的。監理是偏向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