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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部借款是否承擔責任

發布時間:2021-08-17 04:47:06

『壹』 實際施工人以項目部名義借款且加蓋項目部印章有項目部帳戶予以記載是否由公司擔責

你好,你描述的這種情形,可能構成表見代理,項目部很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但根據相關規定,項目部有權對實際施工人主張追償權。

『貳』 問題: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借款給公司項目部項目經理的有關問題,尋求法律咨詢。

1、任何企業都沒有義務為公司經理個人提供借款,除非公司規章制度中有公司必須提供借款的義務。通常情況下,對員工提供借款不是公司的法律義務,而且也不是大多數公司的經營范圍。
2、民間借貸是否有利息要看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屬於無息借款。
3、如果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那麼借款人是不能收利息的,但是借款人催款後債務人仍然不換的,這時候作為違約處理,可以要求支付違約賠償,參照銀行利息計算。
4、如果工程結算款屬於項目經理個人應得的財產,那麼施工企業可以拿借款與之進行抵消,但是應當給項目經理留存部分生活必須費用。
5、民間借貸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如果約定利息,從提供借款之日開始計息,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從借款人催債務人還款,並給債務人必要准備時間,准備時間屆滿債務人仍然不能還款的,這時候計算違約賠償,參照第三個問題計算。因此,沒約定還款時間也沒有利息的,利息不能從借款日計算。
6、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超出部分可以申請無效。

『叄』 項目部借款、掛靠公司承擔責責任嗎

你借給項目部和掛靠公司有什麼關系呢?你又不是借給掛靠公司的,掛靠公司當然不會承擔責任了!

『肆』 關於起訴建設公司項目部拖欠工程材料款的法律問題,如何要賬,催款

高院如何處理涉建築施工企業項目部糾紛,搞工程的一定要了解!-工保網

近年來,各地法院在審理因建設工程項目部責任承擔而引發的涉建築施工企業的相關案件時,就如何合理認定實際施工人、建築施工企業與第三人之間的責任存在較大爭議。為統一裁判尺度,依法公正審理涉建築施工企業糾紛,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省高院民二庭經徵求民一庭、民五庭、審監二庭意見,12月17日制定出台《關於審理涉建築施工企業項目部糾紛的疑難問題解答》,供全省各地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參考。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關於審理涉建築施工企業項目部糾紛的疑難問題解答

Q
1.在審理涉建築施工企業項目部的案件時,總體要求是什麼?
在審理涉建築施工企業項目部的案件中,判斷項目經理等人實施的行為是否對建築施工企業發生效力時,要按照「准確界定職務行為,依法認定表見代理,嚴厲打擊虛假訴訟」的思路,從該行為是否有建築施工企業的明確授權(委託代理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職務代理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三個層面依次進行審查。構成委託代理、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的,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同時,在案件審理中也要加強對相關合同的真實性審查,防止部分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損害建築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Q
2.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項目經理行為構成職務行為?
按照《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工程項目施工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於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由此可見,項目經理既不同於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於建築施工企業普通的內設部門負責人,對工程項目施工活動具有較大的管理許可權。

我們認為,認定項目經理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一般應滿足身份要素、名義要素、許可權要素三個方面的要件。身份要素,是指項目經理與建築施工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系建築施工企業的員工;名義要素,是指項目經理是以建築施工企業或項目部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許可權要素,是指項目經理的行為在建築施工企業的授權范圍之內,如與建設單位確定或變更施工內容、施工期限、施工質量、工程價款、違約責任,招聘必要的辦公人員,購買或租賃必備的辦公用具、原材料、機器設備等行為。項目經理實施的行為滿足該三個要件的,可以認定為職務行為,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Q
3.審理涉建築施工企業項目部的案件時,應當如何認定表見代理行為?
在認定行為人(項目經理、實際施工人或項目部其他人員等)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時,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依法審查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具有代理權的表象,以及相對人在主觀上是否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代理權表象時,要結合行為人的身份、許可權、行為模式、交易慣例等予以綜合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表象:

(1)項目經理同時是實際施工人或者實際對實際施工人負責的,在項目部許可權范圍內以建築施工企業或項目部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行為人持有建築施工企業的空白或許可權不明的介紹信、委託書、合同,以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3)行為人在項目部許可權范圍內簽訂合同時,加蓋了項目部印章,或實際作為項目部印章使用的專用印章的;
(4)雖未與第三人簽訂書面合同,但建築施工企業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民事行為而未作反對表示的;或者從事該民事行為屬於項目部許可權范圍,項目部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作反對表示的。

在判斷相對人是否屬於善意且無過失時,應當結合合同締結與履行過程中的各種因素予以綜合判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認定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1)簽訂的合同明顯損害建築施工企業利益的;
(2)相對人明知行為人與建築施工企業之間是掛靠、非法轉包、非法分包關系,仍然與其簽訂合同的;
(3)合同項下貨物、機器設備、勞務未實際向工程項目提供的;
(4)交易的金額與實際需求、規模等明顯不相稱的。

Q
4.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應當由主張表見代理成立的相對人就代理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具有代理權的表象,以及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而建築施工企業可以就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的表象,以及相對人不屬於善意或存在過錯提供反證。人民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及庭審情況後,仍不能形成心證的,由相對人承擔不利後果。

Q
5.加蓋了項目部技術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圖紙審核專用章等專用印章的合同,其法律後果是否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
項目部技術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圖紙審核專用章等專用印章已明確了印章的使用范圍,一般不能認為行為人具有授權對外簽訂合同的表象,故建築施工企業不應承擔合同責任。但如果項目部以上述印章對外簽訂的合同曾得到建築施工企業認可的,仍可認定為具有有權代理表象。判斷建築施工企業是否認可,下列因素可作為參考:(1)建築施工企業是否直接向相對人支付款項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合同履行;(2)相對人向建築施工企業開具的發票,建築施工企業是否實際入賬等。

Q
6.合同上的印章是項目經理、實際施工人或其他人偽造或私刻,簽訂的合同是否對建築施工企業發生法律效力?
一般情況下,合同上加蓋項目經理、實際施工人或其他人偽造或私刻的印章,其不代表建築施工企業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對建築施工企業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綜合全案其他證據,能夠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有權代理行為或表見代理行為的,仍應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Q
7.行為人購買或租賃的原材料、機器設備已用於建設項目的,如何處理?
行為人以建築施工企業或項目部的名義,向第三人購買或租賃必備的原材料、機器設備時,未簽訂書面合同,或簽訂的書面合同中未加蓋建築施工企業或項目部印章,但原材料、機器設備事實上已用於該建設項目,且第三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許可權的,應當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人民法院在認定「原材料、機器設備事實上已用於該建設項目」時,應當根據原材料、機器設備是否已運至建設項目工地,並結合原材料、機器設備的數量、類型與建設項目的實際需求、規模是否相適應,予以綜合判斷。

Q
8.行為人向第三人借款,款項已匯入項目部或確實用於建設項目的,如何處理?
除非有建築施工企業的明確授權,項目部或項目經理無權對外借款。

行為人以建築施工企業或項目部的名義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能夠舉證證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許可權,且款項直接匯入建築企業銀行賬戶或確實用於該建設項目的,應當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Q
9.相對人依據項目經理或實際施工人出具的結算憑證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是否還應當對合同的具體交易情況進行審查?
相對人依據項目經理、實際施工人出具的結算憑證,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一並進行審查。如建築施工企業就合同標的物的使用工地、使用時間、價格、標准、數量、簽約時間等內容提出合理性懷疑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對人提供除結算憑證外的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也可以向有關部門和人員主動進行調查取證。相對人能夠提供而拒不提供結算憑證以外的其他證據,人民法院也無法通過調查取證予以查明的,由相對人承擔不利後果。

相對人與項目經理、實際施工人或其他人惡意串通,偽造簽證單、結算單等結算資料或合同、借條、債權轉讓協議等文書故意損害建築施工企業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訓誡、罰款或拘留;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伍』 公司項目部欠款,公司承擔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

公司的項目部是公司的組成部分,那麼公司項目部的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其借款行為應當由公司承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建設工程項目部借款是否承擔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陸』 建設單位違規借款給施工單位承擔什麼責任

您是問建設單位違規借款給施工單位承擔什麼責任?這種情況如果是施工單位沒有還款,從律上講,建設單位只有去追這個錢

『柒』 建築公司與其項目部承擔責任的法律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捌』 施工隊欠錢項目部有責任嗎

項目部有一定的責任,並不大。項目部是建築單位下屬具體管施工的部門。設有項目經理、技術員、安全資料員、質檢員。核預算員材料采購員等人員。主要是領導木、瓦等五項工種施工的單位。項目部的責任就是在上報《施工進度報表》時可能不及時影響建築承包商往下撥款了。要是拖欠施工隊錢主要責任在建築公司也就是建築商。項目部責任不大。

『玖』 項目部的責任由誰承擔

項目部的責任應該由項目部的負責人來承擔的,無論發生任何事情都是應該由領導來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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